关于印发《开封市产学研合作项目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开封市产学研合作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开封市科技局

                                                                                                                               2015年6月4日






开封市产学研合作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支持我市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充分发挥高校、科研院所技术与人才优势,提升我市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加快我市创新驱动体系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封市产学研合作项目资金(以下简称产学研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开封市辖区内企业围绕发展中急需解决的重大关键共性问题,委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正在实施的技术开发项目。

第三条 产学研资金的使用,要符合产学研合作的宗旨,主要服务于开封市科技进步和科技产业化的发展,坚持诚信申报、公开受理、程序规范、专家评审、择优扶持、专款专用、绩效评价的原则。

第二章资金来源及扶持对象

第四条 产学研资金来源于市财政预算,并根据产学研合作的需要和开封市经济发展情况适度调整。

第五条 产学研项目的实施以企业、高等院校或科研院所为主体。项目申报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项目的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1、开封市辖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内资或内资控股企业;

2、具备项目研发及成果转化应用的资金和产业基础条件,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有较高的管理水平和规范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

3、具有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与合作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没有股权等关联关系;

4、合作的科研院所应是运行费在当地市级及以上财政科学技术支出中列支的(不含转制)公益科研机构;

5、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同属省级以上相关领域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成员单位的予以优先支持。

(二)申报项目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应具备的条件:

1、开封市辖区内的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

2、科研院所应是运行费在开封市级财政科学技术支出中列支的(不含转制)公益科研机构;

3、具有相应领域科技创新人才和团队优势,能够为项目的实施提供市级以上科研团队、研发平台等必要条件保障;

4、与委托企业没有股权等关联关系,且委托企业为开封市辖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内资或内资控股企业;

5、在相应领域具有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研发平台或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的给予优先支持。

第六条 产学研合作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当年《开封市产学研合作项目申报指南》要求;

2、企业是申报主体的,必须是开封市辖区内的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合作的项目;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是申报主体的,必须是与开封市辖区内企业合作的项目;

3、项目技术成熟可靠,与企业现有产业紧密关联,项目正在实施且实施期限不超过3年;

4、按照《合同法》要求签订了技术合同,约定项目研发产生的知识产权和收益分享办法、违约责任追究办法等,且技术合同文本经科技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5、企业协议支付研发资金不低于10万,且已拨付到位金额不低于10万元。协议资金应纳入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经费使用符合有关财政规定的开支范围。

6.已获得国家、省、市财政科技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第三章  资金使用方向和方式

第七条 产学研资金主要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我市产业、环保和能源等相关政策,围绕我市主导产业开发的项目。

第八条 产学研资金重点支持以下项目:

1、能够形成自主知识产权和较高的技术创新水平的项目;

2、能主动吸纳就业、有利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以及能够在区域经济结构调整转型中发挥重要引领作用的项目;

3、能切实解决企业生产发展中的重大技术需求,增强企业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在行业或区域产业发展中能够形成较强的示范带动作用,社会经济效益显著的项目;

4、高等院校为辖区内企业、科研院所培养创新人才、举办学术交流活动的项目;

5、市委、市政府确定需要支持的产学研合作项目。

第九条 产学研合作项目实行研究开发后补助形式,通过以奖代补的方式对企业、高等院校或科研院所给予经费补助。补助资金原则上不超过当年企业支付给高校、科研院所研发经费总额的50%。

第四章  项目的申报

第十条 市科技局每年在科技局网站发布《开封市产学研合作项目申报指南》和申报要求。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按照项目申报要求将材料报送市科技局。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单位在申请项目时,需提供以下书面申报材料(一式两份):

1、《开封市产学研合作项目申请书》;

2、项目可行性报告;

3、技术合同文本原件及复印件;

4、技术合同备案登记证明;

5、金融机构出具的支付凭证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6、金融机构出具的收款凭证复印件和高等院校或科研院所开具的收款发票复印件(加盖公章);

7、经中介机构审计的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立项后提供);

8、其它可以证明项目状态情况的佐证材料。

第五章  项目的评审及确定

第十三条 市科技局依据本办法和项目申报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第十四条 市科技局建立由本市及省内外相关技术领域专家组成的产学研合作项目评审专家库,并随机抽取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对符合申报要求的项目组织专家论证评审。

第十五条 专家论证评审包括专家评审和实地考察两个阶段。

(一)专家评审:由专家组根据产业结构、技术水平、可行性等因素独立打分,按专家组综合平均得分高低确定进入实地考察的项目。

(二)实地考察:着重考察项目实施的基础和保障条件,以及项目完成后的经济、社会效益,经现场讨论形成考察意见。

第十六条 市科技局对专家评审得分和实地考察评价结果进行汇总,按综合得分高低排序,并提出支持项目和资金建议,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审定后,在市科技局网站进行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联合下达立项文件。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接到通知30个工作日内到市科技局签订项目计划任务书。

第六章  经费的拨付

第十八条 项目经费通过财务绩效考评后一次性拨付给相关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

第七章  项目的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每半年报送一次项目实施情况总结,市科技局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做为考核、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总结、结题或申请验收。鼓励项目完成后形成的科技成果、知识产权以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与企业联合在开封市进行属地申报。

第二十一条 市科技局负责组织项目验收工作,项目完成后,承担单位应及时向市科技局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有关验收材料。不能按时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要向市科技局写出书面申请,待批准后方可延期,否则视为自动放弃验收,项目承担单位三年内不得申请市级及以上各类科技计划项目。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不能通过验收:

1、完成合同任务指标不到80%的;

2、预定成果已无科学和使用价值的;

3、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齐备的;

4、修改合同书或计划任务书的考核目标、内容未经科技部门批准的;

5、超过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规定期限半年以上未完成任务,且事先未作说明的。

未通过验收的项目,承担者可在半年内进行整改,再次提出验收申请,如仍未通过验收,项目承担人三年内不得申报市级及以上各类科技计划项目。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对项目申报的真实性负责,不得采用不正当方法获取产学研资金。如发生项目申报单位弄虚作假,用假合同、假票据等手段获取产学研资金的,一经查实,将全数追回相关资助费用,并依法追究责任。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承担人五年内不得申报市级及以上各类科技计划项目。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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