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开封市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开封市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开封市科技局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开封市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提高科技创新能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是指已通过市级以上(含市级)科技成果鉴定并完成了科技成果登记,经中试能够进入产业化开发或直接进入产业化开发,并较快形成产业规模,显著提升相关产业技术水平和竞争力的项目。

第三条 市科技成果转化资金(以下简称转化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遵循诚实申请、择优支持、政府引导、注重效益、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 积极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科技风险投资、社会资本等多方面资金支持科技成果的转化。

第二章 资金来源与支持范围

第五条 转化资金来源于市财政预算,专款专用,并根据开封市经济发展情况适度调整。

第六条 转化资金主要用于:

(一)对列入市转化项目的资金支持;

(二)对列入国家和省转化项目的配套支持;

(三)对风险投资支持的转化项目的配套支持;

(四)用于支付转化项目评审等与管理转化资金工作有关的费用。

第七条 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一)符合国家、省和市产业发展政策,有利于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有利于改善生态环境;

(二)技术含量高,创新性强,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或者属于引进、吸收但需中试扩大,以利于掌握其核心技术再创新的科技成果;

(三)处于成果转化阶段,生产技术成熟,经市级以上(含市级)科技管理部门鉴定(其中药品、农药、电子信息等需要行业许可证类的项目,须获得新药证书、生产许可证、市场准入资格等有关文件)并完成科技成果登记;

(四)项目计划新增投资规模适中,资金来源基本确定,投资结构合理,项目实施期一般不超过两年;

(五)产品附加值高,市场前景良好,产业带动性强,经济和社会效益显著,有望形成较大规模的新兴产业,有利于经济结构调整或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转化资金不支持已经成熟配套,并规模化应用的转化项目;不支持有知识产权纠纷的项目;不支持低水平重复建设的项目。

第八条 科技成果转化资金优先安排和重点支持下列科技成果项目:

(一)获国家及省科技进步奖的重大科技成果;

(二)能够明显提高产业技术水平,对行业技术进步具有显著促进作用的科技成果;

(三)科技含量高、市场容量大,对形成高新技术产业群有明显效果的科技成果;

(四)促进高产、优质、高效农业发展的科技成果;

(五)有利于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培育新兴产业,形成产业模式,具有市场竞争力的科技成果;

(六)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科技成果;

(七)风险投资支持的科技成果;

(八)其它有利于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发展的科技成果。

第九条 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实施以企业、科研院所、大中专院校为主体。实施项目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开封市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法人或事业法人);

(二)具有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或与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有稳定的合作关系;

(三)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资产负债率不超过60%,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例为5%以上;

(四)领导班子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和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并有持续创新的科技意识;

(五)具有较强的筹资能力,拥有不低于申请转化资金的自有资金。

第三章 资金支持方式

第十条 科技成果转化资金以贷款贴息、无偿资助的方式支持企事业单位的成果转化活动。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两年。

第十一条 对形成较大产业化生产规模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适用于贷款贴息。对成果转化项目中试或产业化过程中研发工作适用于无偿资助。

对贷款贴息项目,项目单位须取得银行贷款。对无偿资助项目,项目单位须有不低于申请转化资金的自有资金配套。

第四章 项目申请、审批与验收

第十二条 市科技局每年向社会公开发布转化项目申报指南、年度支持重点及申报要求。

第十三条 项目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按照项目申报要求将材料报送市科技局。

第十四条 项目申报单位在申请项目时,需提供以下书面申报材料(一式两份):

1.《开封市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申请书》;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

3.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经过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的上年度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报表附注等,并提供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复印件);

5.与技术依托单位的合作协议(申报单位转化应用其他单位的科技成果,须提交此材料);

6.可以说明项目情况的证明材料(如鉴定证书、检测报告、查新报告、用户使用报告、专利证书等技术权益证明,生产许可证、销售合同等)以及有关资质证书。

第十五条 市科技局负责转化资金项目的受理工作。负责选聘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论证。

第十六条 市科技局根据专家组的评审意见提出项目计划,与市财政局将会签的项目立项和经费计划联合下达并向社会发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市科技局与已批准立项的项目申请单位签订转化项目合同,作为拨款、检查和验收的依据。

转化资金的拨付按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办理。经批准的项目预算一般不作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应按项目预算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第十八条 项目合同签订后,转化资金分两次拨付,立项后拨付50%,项目验收合格后再拨付剩余资金。

第十九条 因客观原因,项目承担单位需对转化项目的目标、进度和经费进行调整或撤消,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批后予以执行。

第二十条 转化项目完成或者合同到期一个月内,承担单位可向市科技局提出项目验收申请,市科技局组织对项目进行实地审查和验收。

第二十一条 项目验收严格按照签订的项目合同的规定进行。验收的内容包括合同计划进度执行情况、项目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项目研究开发取得的成果情况、资金落实与使用情况、项目实施后对企业整体发展的影响等。

第二十二条 项目验收分别两种情况作如下处理:

(一)项目达到合同要求或初次验收不合格经限期整改后达到合同要求的,通过验收,全额拨付经费余额;

(二)项目初次验收不合格,经限期整改后仍达不到合同要求的,作结题处理,且列入“黑名单”不得再申报各类科技计划项目。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市科技局对项目承担单位的有关资金是否到位、资金使用是否符合规定用途、合同计划进度执行以及项目完成质量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项目信息监督调查表和实地考察的结果,对合同提出继续执行、调整或者终止执行等处理建议。

第二十四条 承担转化项目的单位应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对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督管理和检查,并向市科技局定期报送项目信息监督调查表以及相关附件,市科技局应认真审查有关材料,必要时可作实地考察。

第二十五条 项目推荐部门负责对所推荐项目的跟踪管理工作,帮助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遇到的问题,监督检查经费使用情况,并及时报告项目实施中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转化资金、配套资金与自筹资金等应实行统一管理和专账核算。转化资金只能用于以下开支,不得挪作他用:

(一)人员费,指为直接参加转化项目实施的研发人员支出的劳务费用;

(二)设备费,指项目实施中所必需的专用仪器、设备、软件及设备试制费;

(三)技术服务及培训费,指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科技咨询、技术指导、学术会议、技术培训等费用;

(四)其他相关费用,指除上述费用之外与实施项目直接关联并经市财政部门认可的其他费用。

第二十七条 转化资金形成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知识产权等)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已完成并通过验收的项目结余经费,用于补助实施单位科研支出。

第二十八条 凡被撤销或终止合同的转化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项目的有关程序报经批准,将结余资金按原渠道归还,严禁非法转移、挪用、私分;已形成的资产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

第二十九条 对在项目申请、立项、实施、管理中有弄虚作假、挪用经费行为的或者在项目执行中严重违反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将采取通报、停止拨款、追回项目资金等相应处理措施,且有关单位两年内不得申报;国家财经纪律、财务制度有规定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条 转化资金管理人员在受理、评审、管理活动中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的,或者由于玩忽职守而造成转化资金流失或其他损失的,由有关主管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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