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价证办[2015]310号 关于印发《钟表价格认定规则》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局、价格认定局、价格认证办公室、价格鉴定监测管理局: 为进一步规范涉案钟表价格认定工作,我们制定了《钟表价格认定规则》,现印发你们,请依照执行。在实行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向我中心反馈。 附件:《钟表价格认定规则》 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 2015年12月31日 附件 钟表价格认定规则 第一章如涉案钟表有发票、收据、价签、保修卡、说明书、证书、包装盒等附带材料(以下简称附带材料)的,应比对其与涉案钟表的关联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对涉案钟表附带材料存疑时,应要求办案机关明确。 (二)应对涉案钟表的正面、背面、侧面、品牌标识、所有外观可见号码和标记、磨损部位、附带材料拍摄照片。 第二章与涉案钟表相同品牌,相同型号,可以取得价格认定基准日相同价格类型市场资料的,应采用其作为参照物。 (二)涉案旧钟表价格认定 第十三条涉案旧钟表是指感官可见使用痕迹、保存不当造成损害,或性能和功能不正常的钟表。 第十四条涉案旧钟表的价格认定采用市场法;采用市场法有困难的,可采用成本法或专家法。 第十五条成本法按以下公式计算: 涉案旧钟表的价格=重置成本×新旧钟表市场价格差异修正系数×成新率 残值 其中,重置成本按照本规则第二章中市场法有关规定确定;成新率根据涉案旧钟表外观可见部位磨损状况、功能性能情况和使用年限等因素综合确定;新旧钟表市场价格差异修正系数按钟表原产地、类别、零售价区间、功能、贵金属或宝石等五个要素综合分析确定,一般情况下瑞士产区钟表的系数为70%-60%,非瑞士产区钟表的系数为70%-40%。 第十六条含有贵金属或宝石的涉案旧钟表,认定价格不低于残值,残值按贵金属或宝石的回收价格计算。不含有贵金属或宝石的,残值可忽略不计。 第四章 涉案毁坏钟表损失价格认定 第十七条涉案钟表的毁坏程度和需维修或更换的部件由办案机关确定。 第十八条毁坏钟表分为部分毁坏和完全毁坏: (一)部分毁坏是指毁坏钟表的功能、性能可以通过更换零配件和维修等技术手段修复,并能正常使用。 (二)完全毁坏是指毁坏钟表在现有技术条件下无法修复或维修后不能按照原有功能、性能继续使用。 第十九条部分毁坏的涉案钟表,其损失价格应以涉案钟表制造商或维修机构公示的修复价格扣减更换部件的残值计算。 第二十条部分毁坏的古董钟表,其损失价格按照省级以上博物馆修复部门的修复价格扣减更换部件的残值计算。修复后古董钟表的价格与毁坏前的价格有差异的,可根据博物馆提供的专业意见,对损失价格予以修正。省级以上博物馆未出具修复证明和修复意见的,可采用专家法认定损失价格。 第二十一条完全毁坏的涉案钟表,其损失价格以涉案钟表毁坏前的价格扣减毁坏后的残值计算。 第二十二条部分毁坏的涉案钟表,测算的损失价格超过毁坏前价格扣减残值的,按完全毁坏确定损失价格。 第二十三条毁坏钟表及更换部件的残值,按本规则第十六条的规定计算。 第五章 涉案假冒钟表价格认定 第二十四条涉案假冒钟表是指使用与被假冒钟表完全相同,或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注册商标的钟表。 本章内容适用于以涉案假冒钟表为标的的价格认定,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中涉及的涉案钟表价格认定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涉案假冒钟表的价格可按下列情况认定: (一)使用原厂机芯和非原厂表壳,表壳由贵金属制造或宝石镶嵌的,可按被假冒钟表市场零售价的10%至25%计算。 (二)使用原厂机芯和非原厂表壳,表壳由非贵金属制造或无宝石镶嵌的,被模仿对象市场零售价高于等于1.5万元时,可按被模仿对象市场零售价的5%至10%计算;被模仿对象市场零售价低于1.5万元时,可按被模仿对象市场零售价的10%至20%计算。 (三)使用非原厂机芯和非原厂表壳,感官识别制造工艺较好的,可结合市场情况按小于被模仿对象市场零售价的5%计算;制造工艺比较粗糙的,可按小于被模仿对象市场零售价的2%计算。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本规则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规则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附件:《钟表价格认定勘验参考表》 附件: 涉案钟表价格认定勘验参考表 填表人: 填表时间:
注:本表格为参考表格,价格认定人员可根据涉案钟表的实际情况选填 |

上一篇:手机价格认定规则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