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科技局,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服务业发展的意见》(汴政[2014]80号)《中共开封市委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补齐产业短板的若干意见》(汴发[2016]16号)等文件精神,引导和扶持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经研究,决定开展新型研发机构备案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备案条件
新型研发机构主要从事科技研发及其相关活动,投资主体多元化、建设模式多样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管理制度现代化,产学研相结合,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机构。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企业、事业单位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独立法人资格,拥有一定的经济实力,注册地、主要办公和科研场所均在开封。
(二)符合当地产业发展需求。与当地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或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密切相关,能够为产业发展提供技术支撑。
(三)投资主体多元化。一般为企业、重点高等院校合作共建。注册资本一般在100万元以上。签订有具体合作内容的协议,合作方内形成了一批长期为申报机构提供技术服务的研究人员和团队。
(四)具有稳定的研发经费来源。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支出不低于年收入总额的10%(提供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五)具有一定的研发基础条件。具备进行研究、开发和试验所需要的仪器、设备、固定的办公和科研场所等基础设施;原则上现有场地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技术装备总价不低于200万元。
(六)具有稳定的研发队伍。拥有1名以上具有不低于省内行业影响力的科技带头人,研发人员中博士学位或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4人。
(七)具有新颖的体制机制。具有区别于传统科研机构的新型科研管理体制、市场化的人员激励机制、高效的创新组织模式和灵活的成果转化机制,集聚国内外科技资源,在创新创业和孵化育成方面工作积极有效。
二、备案材料
《开封市新型研发机构备案申请书》(见附件1);开封市新型研发机构备案申请附件材料清单(见附件2)所列相关材料。以上材料装订成册,一式2份。提交纸质材料的同时提交与纸质材料相对应的电子文档。
三、备案程序
(一)申请单位提交申请材料。(二)主管部门初审。请县、区科技主管部门或市直部门(单位)严格按规定条件认真审核并签署推荐意见。必要时进行现场考察。审查合格的签署推荐意见。(三)市科技局受理。(四)组织专家论证。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论证。(五)备案。对经专家论证符合新型研发机构条件的,市科技局予以公告并备案入库。
四、其他
市科技局对备案登记的新型研发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对已备案的新型研发机构在建设期内进行业绩考核,并适时公布考核结果。
五、报送要求
借鉴省科技厅有关院士工作站等研发机构申报做法, 我市新型研发机构备案申报,常年受理,定期组织专家论证。
受理地点:开封市民之家2楼综合服务(42科技)窗口
每周一9:00--17:00
联系电话:市科技局人才合作科 0371-25955246
电子信箱:HNKFKW@QQ.com
附件:开封市新型研发机构备案申请书
开封市新型研发机构备案申请材料清单
2017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