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我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我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县、区发改委(物价办)、财政局、城管局,市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水资源节约利用和水生态保护,根据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住建厅《关于我省落实国家三部委〈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豫发改价管〔2015〕885号)精神,在调研、成本监审和价格听证的基础上,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调整我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

开封市区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调整到0.95元/吨;非居民生活用水(含特种行业用水以及单位自供水设施取用地下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调整到1.40元/吨。

杞县、通许县、尉氏县城区和全市所有建制镇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调整到0.85元/吨;非居民生活用水(含特种行业用水以及单位自供水设施取用地下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调整到1.20元/吨。

二、污水处理费征收方式

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城市污水处理费由城市建设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收取。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其污水处理费由城市建设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征收。

三、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

各县(区)和市直有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增强责任,加大污水处理费征缴力度,确保足额征收。征收的污水处理费,必须及时足额上缴,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四、低保家庭保障

  为保障城市低保家庭居民的基本用水,减轻调价后低收入群体的负担,市区经民政部门认可的低保居民家庭实行优惠,每户每月补贴2吨污水处理费费用。各县补贴标准由县政府制定实施。

五、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执行中要注意加强宣传和解释工作,确保调整工作平稳实施。

 

 

 

 

2017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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