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2016—2018年开封市 重点(重大)科技计划项目(工业领域) 进行验收和中期评估的通知

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管理办公室

汴科文〔2018196


关于对2016—2018年开封市

重点(大)科技计划项目工业领域

进行验收和中期评估的通知


各县(区)科技局,市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确保重点(重大)科技计划项目的顺利实施和预期目标的实现,提升财政科技经费使用绩效,根据《开封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汴科文〔2017〕195号)和市财政科技经费管理的相关规定,拟对2016—2018年开封市重点

(重大)科技计划项目(工业领域)进行验收和中期评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验收和中期评估范围

1.验收范围。已进行中期评估的2016年度、2017年度项目(验收清单见附件1),承担单位需在2019年2月28日以前,通过科技主管部门(县区科技局、市直有关部门、大专院校科研处)向市科技局提出验收申请,市科技局将于3月31日以前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验收,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2.中期评估范围。2017年度尚未进行中期评估的项目和2018年度立项实施的项目(中期评估清单见附件2),市科技局将于4月30日以前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中期评估,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二、验收和中期评估程序

1.验收和中期评估方式。成立专家组,专家组由技术、财务专家组成,会议方式听取项目实施情况汇报、审阅相关材料(特别是经费账目)和质疑答辩。

2.项目汇报形式和内容。原则上由项目主持人进行多媒体(PPT)汇报,时间控制在20分钟内。汇报内容包括:项目合同执行情况或阶段目标任务完成情况;项目组织管理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完成情况;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科技基础设施建设情况;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阶段性成果和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受市场变化及技术发展等原因影响造成拖延等情况的必要说明,以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建议和打算等。

3.实地考察。专家组在听取汇报、审阅材料的基础上,对项目实施地或示范基地等进行实地考察,确因特殊原因无法进行实地考察的,需提供试验原始记录及相关图片、影像资料等。

4.形成意见。专家组合议形成项目验收或中期评估意见。

三、验收和中期评估材料

1.材料准备。验收材料包括:(1)《开封市重点(重大)科技计划项目(工业领域)验收表》(见附件3);(2)《开封市重点(重大)科技计划项目(工业领域)实施情况总结报告》(编制提纲见附件4);(3)《项目专项审计报告》(原件)及财政经费支出明细账和部分大额支出会计凭证、发票复印件等(应附5000元以上大额票据且所附票据金额累计大于财政经费的70%);(4)重要事项变更申请(项目发生人员变更、延期或其他事项时须提供)(见附件5);(5)《项目申请书》和资助合同;(6)相关附件佐证材料(包括研究报告、论文论著、检测报告、用户使用证明、部分项目产品销售合同、知识产权,以及新工艺、新方法、新材料、新装置的证明材料等)。

中期评估材料包括:(1)《开封市重点(重大)科技计划项目(工业领域)中期评估表》(见附件6);(2)《项目申请书》和资助合同;(3)《开封市重点(重大)科技计划项目(工业领域)中期进展情况报告》(编制提纲见附件7)。

2.材料报送。通过验收和中期评估的项目请于专家组形成意见后15个工作日内,依专家组提出的修改意见对材料进行补充完善,完善后的材料统一使用A4纸打印按序书籍装订,一式四份(至少一套材料为原件)加盖承担单位及主管部门公章,报送至开封市科技局高新办(开封市晋安路老开封大学9号楼633房间),电子文档发送至工作邮箱。

四、相关要求

1.各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按照时间进度和相关要求准备材料,对超过规定期限未提交验收申请且事先未申请延期的单位,其项目视为“不通过”验收。

2.项目如无法按期验收,项目承担单位需在预定验收期限前,按项目原申报程序向主管部门及市科技局递交延期验收申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见附件5)。

3.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实施,确保这次重点(重大)项目验收和中期评估如期顺利完成,对验收“不通过”、中期评估“不合格”的项目,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联 系 人:金 鑫

联系电话:0371-25964684

工作邮箱:kfkjjgxk@126.com

附    件:1.2016-2017年开封市重点(重大)科技计划项目(工业领域)验收清单

2.2017-2018年开封市重点(重大)科技计划项目(工业领域)中期评估清单

3.开封市重点(重大)科技计划项目(工业领域)验收表

4.开封市重点(重大)科技计划项目(工业领域)实施情况总结报告编制提纲

5.开封市科技计划项目事项变更或项目取消终止申请表

6.开封市重点(重大)科技计划项目(工业领域)中期评估表

7.开封市重点(重大)科技计划项目(工业领域)中期进展情况报告



                                                                                      2018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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