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开封市利用闲置场所发展科技孵化载体奖励资助办法(试行)》意见的函

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管理办公室
市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利用闲置场所发展科技孵化载体的实施意见》(汴政〔2019〕3 号)精神,为进一步激发科技创新活力,对提升利用闲置厂房、闲置仓储、闲置建筑设施、闲置办公场所(以下统称闲置场所)等闲置资源发展科技孵化载体进行奖励资助,市科学技术局起草了《开封市利用闲置场所发展科技孵化载体奖励资助办法(试行)》。现将征求意见稿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研究本部门相关政策并提出修改意见,并注明修改依据,经本单位主要领导同意并加盖公章后,于2019年6月5日(星期三)上午12点前以书面形式将反馈意见报市科学技术局高新办。

 联 系 人:金 鑫

 联系电话:25964684   

 电子邮箱:kfkjjgxk@126.com

 附件:《开封市利用闲置场所发展科技孵化载体奖励资助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开封市科学技术局

2019年6月3日 附件 

开封市利用闲置场所发展科技孵化载体

奖励资助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根据《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利用闲置场所发展科技孵化载体的实施意见》(汴政〔2019〕3 号)精神,为进一步激发科技创新活力,对提升利用闲置厂房、闲置仓储、闲置建筑设施、闲置办公场所(以下统称闲置场所)等闲置资源发展科技孵化载体进行奖励资助,制定如下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孵化载体是指在开封市辖区范围内注册并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创客空间、创业咖啡、创业社区等众创空间(新型孵化器)及科技企业孵化器(创新大厦),大学科技园、科创园、创投园,创业基地及其他创新创业服务载体等。

 第二条  利用闲置场所发展科技孵化载体,要符合国家、省、市相关规范、规定。

 第三条  新认定利用闲置场所改(扩)建的科技孵化载体,按照孵化场地改造费用 50%比例最高不超过500 万元给予补贴;对孵化服务提供的宽带网络、公共软件服务费用按照 50%比例给予补贴;对孵化载体设立的孵化资金投向孵化企业的按照投资额 20%比例给予补贴。

 申报主体:利用闲置场所发展科技孵化载体的建设单位。

 申报条件:利用闲置场所改(扩)建且认定为市级以上科技孵化载体。

 申报材料:专项审计报告(原件)及支出明细账和会计凭证、发票复印件;场地改造及功能使用说明;公共服务网络、软件使用说明;获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及孵化协议、验资报告、银行到款凭证复印件;《利用闲置场所建设科技孵化载体规划意见书》;市级以上科技孵化载体认定文件;其他重要事项文本复印件等证明材料。

 申报程序:经所在县(区)科技领导小组或市直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市科技局(市科技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奖补申请,同时报市科技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

 第四条  通过招标、协议等方式新引进在汴注册的知名孵化器运营机构,运营利用闲置场所建设的科创园区、孵化基地等,达到我市科技孵化载体标准的,给予 50 万元一次性运营经费补贴。

 申报主体:利用闲置场所发展科技孵化载体的运营机构。

 申报条件:新引进在汴注册国家级孵化器运营机构且利用闲置场所改造认定为市级以上科技孵化载体。

 申报材料:招标、协议文本复印件;运营机构基本情况及国家级孵化器资质复印件;在汴注册营业执照复印件;市级以上科技孵化载体认定文件复印件;利用闲置场所改(扩)建科技孵化载体重要事项文本复印件等证明材料。

 申报程序:经所在县(区)科技领导小组或市直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市科技局提出奖补申请,同时报市科技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

 第五条  市发改委、科技局、工信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局、住建局、城管局、消防支队等市科技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进行会商研究,对利用闲置场所发展科技孵化载体会商确定的奖补事项,按照本办法第四、五条奖励标准给予补贴。

 第六条  市科技局、财政局等相关单位组织专家评审会,核定会商确定奖补事项的具体奖补金额。

 第七条  奖补每年8月份受理一次,同一事项不重复享受政策。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由所在县(区)科技领导小组或市直主管单位负责核实。

 第八条  申报单位伪造或者变造申请材料的,撤销其申请资格,其申请奖补已决定资助的,撤销原资助决定,追回已拨付的资助经费。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条  相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省支持科技孵化载体建设的扶持政策,充分利用闲置场所自身特点和比较优势,重点培育若干特色突出、专业性强的科创园区、创投园区和孵化基地,推动我市科技创新工作发展。

 第十条  如遇国家和省、市相关政策调整,按照国家和省、市调整后的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适合《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利用闲置场所发展科技孵化载体的实施意见》颁发实施后改(扩)建的科技孵化载体。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财政局会同市直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9年**月**日开始执行,有效期3年。 

                                2019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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