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开封市科研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展规划监督科

汴改发〔2019〕3号


各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市管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各有关单位:

《开封市科研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开封市科研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中共开封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

                                                              2019年11月15日 


附件:

 

开封市科研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科研诚信体系建设,规范科研信用信息管理,利用科研信用信息褒扬诚信、惩戒失信,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开封市科研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实施和参与市科技计划项目的相关责任主体,包括市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评审专家、接受市科技管理部门委托履行相关管理职能的项目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科技工作监督管理对象进行信用管理和评价。

 

第二章  信用管理

 第三条  科研信用管理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立项管理。对遵守项目申报规定、履行信用承诺、保证申报内容真实性和有效性等行为中的诚信状况,以及项目立项评审中的诚信状况进行记录和评价。

(二)经费管理。对编制项目经费预算、自筹经费筹集、经费匹配、财务情况报告,以及项目经费使用、核算等行为中的诚信状况进行记录和评价。

(三)实施管理。对项目组织开展、项目日常跟踪管理、中期检查、项目重大事项和进展报告等行为中反映出的诚信状况进行记录和评价。

(四)验收管理。对项目总结、考核指标完成、经费决算、效益证明等行为中的诚信情况,以及项目验收工作中反映出的诚信状况进行记录和评价。

(五)其它管理。对科技计划项目相关主体在实施和参与项目过程中与项目相关的其它诚信状况,以及纪律执行情况进行记录和评价。

 

第三章  信用记录和评价标准

第四条  科技管理部门对相关责任主体的信用记录内容包括基本信息、良好行为记录和失信行为记录三类。

信用记录内容按照《河南省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使用管理办法》规定的项目内容进行归集整理。

第五条  基本信息是指相关责任主体的身份信息和与市科技管理相关的责任主体的基本信息。

第六条  良好信用记录主要指相关责任主体在科技计划项目立项管理、经费管理、实施管理、验收管理、其他管理等全过程履行承诺义务、遵守科技管理规章制度、遵守科研行为准则和科研道德规范,按期完成其承诺内容的守信行为记录。

第七条  失信行为记录的内容包括:

(一)失信行为。指相关责任主体主观故意违反科技相关管理规定要求、违反职业道德,以及违纪违法的行为,分为科研失信行为和管理失信行为。

1. 科研失信行为指违反科研行为准则和科研道德规范的行为。如在有关人员职称、简历以及研究基础等方面提供虚假信息,抄袭、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捏造或篡改科研数据,编报虚假预算或项目材料、单位财务数据,编报虚假项目验收材料、知识产权证明、项目决算绩效数据、科研经费的不当使用、伪造没有实施的研究活动等。

2. 管理失信行为指违反科技管理工作规定的行为。如出具违反客观事实的项目评审意见,瞒报或谎报重大事项,恶意串通,截留、挤占、挪用、转移科技经费,未经批准擅自篡改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以及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等。

(二)组织实施过失。指市科技计划项目的承担单位及相关人员的预测严重失误、管理不力、监管不严、措施不当、不尽责等且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

第八条  无良好行为记录和失信行为记录的信用主体直接核定为一般信用(标记为A,信用分值为80分)。良好行为记录分为良好信用(标记为AA,信用分值达到90分)和优秀信用(标记为AAA,信用分值为100分)两个等级。失信信息分为一般失信(标记为B,信用分值区间为61-70分)、较重失信(标记为C,信用分值区间为51-60分)和严重失信(标记为D,信用分值低于51分)三个等级。

市科技管理部门在认定失信行为前应该履行告知义务,听取相关责任主体的陈诉和申辩意见。相关责任主体可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应证据,市科技管理部门进行核定并公布。

第九条  同一主体连续3年参与科技计划项目等过程且无失信行为的,信用分值增加10分并调整对应的信用等级。

责任主体产生失信行为,将对应扣除相应的信用分值,信用分值扣除到一定程度,主体的信用等级将对应降低。

同一主体的优良信息和失信信息分别记录,不互相抵销。

第十条  建立市科技信用管理数据库,对市科技信用管理的相关责任主体信用信息记录和评级进行统一信息化管理,并按有关规定报送同级公共信用信息相关平台。

 

第四章  信用信息使用与救济

第十一条  信用信息使用规则如下:

(一)信用评级为优秀信用等级、且没有失信信息记录的,列入诚信“红名单”,报送同级公共信用信息相关平台进行联合激励。信用评级为优秀或良好信用、且没有失信行为记录的,市科技管理部门在市科技计划项目立项、申报以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科技奖励评定、组织申报省科技项目等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

(二)信用评级为一般失信的,自信用等级核定之日起1年内取消其承担科技计划项目立项、省科技项目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科技奖励的资格;信用评级为较重失信的,自信用等级核定之日起3年内取消其承担科技计划项目立项、省科技项目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科技奖励的资格;信用评级为严重失信的,列入诚信“黑名单”,报送同级公共信用信息相关平台进行联合惩戒,自信用等级核定之日起5年内取消其承担科技计划项目立项、省科技项目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科技奖励的资格。

第十二条  科技管理部门在进行科技管理工作时,应当对相关责任主体的信用记录情况进行查询,并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相关责任主体对已核定公布的信用记录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市科技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诉,并提供相应证据。市科技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处理。对于经异议处理后查实存在公布的信用记录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以及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监督变更或撤销的处理或者处罚决定,按原信用记录核定程序重新核定后予以变更或者撤销信用记录,并在相应的信息平台上予以公告。

第十四条  失信行为主体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经失信行为主体书面申请,按失信行为原核定程序核定,可撤销失信行为记录,恢复所扣除的信用分值。

实施动态名单调整机制,对处理处罚期限届满的相关责任主体,及时移出失信记录名单。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开封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相关责任主体信用评价标准 

 

附件:

相关责任主体信用评价标准

      附件1-1:项目承担单位信用记录评价标准

信用信息类型

信用记录内容

量级标准

信用分值

处置状况

优良信息

AA级项目承担单位连续3年参与科技计划项目等过程且无不良行为的,信用分值增加10分,信用等级随分值变化进行调整。

符合条件

100

A级项目承担单位连续3年参与科技计划项目等过程且无不良行为的,信用分值增加10分,信用等级随分值变化进行调整。

符合

条件

90

基本信息

无优良信息和失信信息记录,一般为项目承担单位初始登记等级。

符合条件

80

失信信息

超过项目合同规定的验收或结题之日1年,仍未完成当年度项目验收(结题)手续的项目达到应结项目总数的20%及以上。

符合条件

扣减信用分值5

失信信息

未按有关知识产权协议执行产生知识产权纠纷。

符合条件

扣减信用分值5

失信信息

未按规定报批,自行调整项目合同。

符合条件

扣减信用分值5

失信信息

除不可抗原因外,由于组织管理不到位导致项目未按合同规定执行或验收。

符合条件

扣减信用分值5

失信信息

绩效考评不合格。

符合条件

扣减信用分值5

失信信息

有偿经费不按时归还或项目变动后不能按时退回余款。

符合条件

扣减信用分值5

失信信息

超过项目合同规定的验收或结题之日1年,仍未完成当年度项目验收(结题)的项目达到应结项目总数的30%及以上。

符合条件

扣减信用分值8

失信信息

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得项目立项。

符合条件

扣减信用分值10

失信信息

违反经费管理有关规定。

符合条件

扣减信用分值10

失信信息

重大事项变动未按要求上报主管部门。

符合条件

扣减信用分值10

失信信息

有强制中止项目或被撤销项目。

符合条件

扣减信用分值10

失信信息

在科技计划项目的立项与实施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或文件材料。

符合条件

扣减信用分值10

失信信息

瞒报或谎报重大事项,严重影响项目实施。

符合条件

扣减信用分值15

失信信息

超过项目合同规定的验收或结题之日1年,仍未完成当年度项目验收(结题)的项目达到应结项目总数的40%

符合条件

扣减信用分值15

失信信息

经费使用违规,造成重大损失。

符合条件

扣减信用分值20

失信信息

违反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

符合条件

扣减信用分值30

失信信息

其他失信行为。由科技主管部门组织相关人员认定后进行处理。

符合条件

扣减信用分值5-30

      附件1-2:项目负责人信用记录评价标准

信用信息类型

信用记录内容

量级标准

信用分值

处置状况

优良

信息

AA级项目负责人连续3年参与科技计划项目等过程且无不良行为的,信用分值增加10分,信用等级随分值变化进行调整。

符合

条件

100

A级项目负责人连续3年参与科技计划项目等过程且无不良行为的,信用分值增加10分,信用等级随分值变化进行调整。

符合

条件

90

基本

信息

无优良信息和失信信息记录,一般为项目负责人初始登记等级。

符合

条件

80

失信

信息

未履行有关知识产权协议产生知识产权纠纷。

符合

条件

扣减信用分值5

失信

信息

未按合同要求使用项目经费。

符合

条件

扣减信用分值5

失信

信息

超过项目合同规定的验收或结题之日1年,仍未完成当年度项目验收(结题)手续。

符合

条件

扣减信用分值10

失信

信息

有强制中止项目或被撤销项目。

符合

条件

扣减信用分值10

失信

信息

未履行负责人的管理职责,在项目执行期间管理不到位,导致项目不能按合同履行的。

符合

条件

扣减信用分值10

失信

信息

违反经费使用有关规定。

符合

条件

扣减信用分值10

失信

信息

向咨询专家或科技计划管理相关人员行贿。

符合

条件

扣减信用分值10

失信

信息

在科技(知识产权)计划项目的立项与实施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或文件材料

符合

条件

扣减信用分值10

失信

信息

发现重大问题未及时上报造成严重后果。

符合

条件

扣减信用分值15

失信

信息

抄袭、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捏造或篡改科研数据等科研不端行为。

符合

条件

扣减信用分值20

失信

信息

违反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

符合

条件

扣减信用分值30

失信

信息

其他失信行为。由科技主管部门组织相关人员认定后进行处理。

符合

条件

扣减信用分值5-30

      附件1-3:专家信用记录评价标准

信用信息类型

信用记录内容

量级标准

信用分值

处置状况

优良

信息

AA级专家连续3年参与科技评审及验收等过程且无不良行为的,信用分值增加10分,信用等级随分值变化进行调整。

符合条件

100

A级专家连续3年参与科技评审及验收等过程且无不良行为的,信用分值增加10分,信用等级随分值变化进行调整。

符合条件

90

基本

信息

无优良信息和失信信息记录,一般为专家信用初始登记等级。

符合条件

80

失信

信息

无故迟到早退。

符合条件

扣减信用分值3

失信

信息

不按要求提供项目评审结论。

符合条件

扣减信用分值3

失信

信息

在评审和验收等过程中不作为、不评论。

符合条件

扣减信用分值3

失信

信息

无故缺席项目评审、验收等过程。

符合条件

扣减信用分值5

失信

信息

在评审和验收等过程中未做到主动回避。

符合条件

扣减信用分值5

失信

信息

不遵守项目评审规则的。

符合条件

扣减信用分值5

失信

信息

在评审和验收等过程中徇私舞弊。

符合条件

扣减信用分值10

失信

信息

违反保密原则,泄露项目及评审相关信息。

符合条件

扣减信用分值10

失信

信息

索贿受贿。

符合条件

扣减信用分值10

失信

信息

协助项目申报单位弄虚作假。

符合条件

扣减信用分值10

失信

信息

恶意串通,帮助项目申报单位项目立项。

符合条件

扣减信用分值10

失信

信息

其他失信行为。由科技主管部门组织相关人员认定后进行处理。

符合

条件

扣减信用分值5-30

      附件1-4:项目主管部门信用记录评价标准

信用信息类型

信用记录内容

量级标准

信用分值

处置状况

优良

信息

AA级项目主管部门连续3年参与科技计划项目等过程且无不良行为的,信用分值增加10分,信用等级随分值变化进行调整。

符合条件

100

A级项目主管部门连续3年参与科技计划项目等过程且无不良行为的,信用分值增加10分,信用等级随分值变化进行调整。

符合

条件

90

基本

信息

无优良信息和失信信息记录,一般为项目主管部门初始登记等级。

符合条件

80

失信信息

当年度应结未结项目、暂缓项目、强制中止项目比例过高。

符合条件

扣减信用分值5-15

失信信息

督促追回经费不力。

符合条件

扣减信用分值5

失信信息

未按要求报告项目的执行情况或有关统计数据。

符合条件

扣减信用分值5

失信信息

存在缓拨、截留、挪用项目经费现象。

符合条件

扣减信用分值10

失信信息

协助项目申报单位弄虚作假。

符合条件

扣减信用分值10

失信信息

监督管理不到位、项目真实性核查存在重大疏漏或失职。

符合条件

扣减信用分值10

失信信息

协助项目申报单位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项目立项。

符合条件

扣减信用分值10

失信信息

瞒报或谎报重大事项,严重影响项目实施和管理。

符合条件

扣减信用分值15

失信

信息

其他失信行为。由科技主管部门组织相关人员认定后进行处理。

符合

条件

扣减信用分值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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