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
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指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通过开展创业培训、辅导、咨询,提供研发、试制、经营的场地和共享设施,以及提供相关服务,降低在孵企业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长性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包括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大学科技园、软件园、留学人员创业园,以及国际企业孵化器等,分为综合型和专业型。
二、申请条件
1. 在河南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发展方向明确,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
2. 领导班子得力,机构设置合理,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70%以上,中级以上职称的占30%以上;
3. 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占2/3以上;
4. 服务设施齐备,服务功能强,可为企业提供商务、资金、信息、咨询、市场、培训、技术开发与交流、国际合作等多方面的服务;
5. 管理规范,具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自身及在孵企业的统计数据齐全;
6. 孵化器自主支配场地内的在孵企业数不少于40家(专业孵化器在孵企业数不少于20家);
7. 累计毕业企业不少于15家,毕业企业及在孵企业为社会提供500个以上就业机会(专业孵化器不少于10家毕业企业,提供300个以上就业机会);
8. 孵化器自身拥有100万元以上的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并与创业投资、担保机构等建立了正常的业务联系;
9. 实际运营时间在2年以上,经营状况良好;
10. 专业孵化器应建设有专业技术领域的公共平台或中试平台,并拥有专业化的技术服务能力和管理团队;
11. 属科技经济欠发达地区建设的孵化器,上述条件可适当放宽。
三、在孵企业应具备条件
1. 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
2. 申请进入孵化器的企业,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24个月;
3. 属迁入的企业,其产品(或服务)尚处于研发或试销阶段,上年营业收入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4. 在孵时限一般不超过42个月(从事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设计、现代农业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一般不超过60个月);
5. 企业成立时的注册资金,扣除“知识产权出资”后,现金部分一般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
6. 单一在孵企业入驻时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一般不大于1000平方米;
7. 在孵企业从事研发、生产的主营项目(产品),应符合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导向,并符合国家节能减排标准;
8. 在孵企业开发的项目(产品),知识产权界定清晰,无纠纷;
四、毕业企业应具备条件
毕业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中至少二条:
1. 具有自主知识产权;
2. 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1000万元;
3. 具有一定的产品研发和市场开拓能力,销售收入年增长率超过30%。
4. 企业自主征地建厂,或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
五、申请程序
1. 申报主体向所在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国家级高新区管委会、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管委会)提出申请;
2. 所在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向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推荐意见。
3. 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或会议答辩,对符合条件的单位,同意其认定为“河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
六、政策奖补
对首次通过省级认定(备案)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漯河市财政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通过国家级认定(备案)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漯河市财政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省级以上孵化器每培育一家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运营单位5万元。
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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