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中部剩余劳动力转移

促进中部崛起,需要充分利用中部的劳动力资源,加快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近年来,中部地区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已经有出现大量转移,但是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的任务依然十分艰巨。中部重型化的工业结构,偏重于更多地使用资本资源而非劳动力资源,难以有效支持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镇的转移。这就使得中部地区的劳动力转移以跨省转移为主。根据各省农调队的调研数据,2005年,在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四省外出务工的农村劳动力中,跨省劳动力转移人数所占的比重分别达到83.23%、45%、74.34%和73.34%。而中部外出农村劳动力就业的主要流向,是北京、天津、上海、广东、浙江、江苏、福建等沿海省市。<?xml:namespace prefix="o" ns="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数以千万计的中部劳动力向沿海地区的转移,不仅减轻了中部地区的就业压力,增加了劳务收入,也为沿海经济注入了新的活力,保障了沿海经济连续、稳定增长对劳动力的需求,实现了劳务输出区和输入区的利益共享。问题在于,目前的农民工转移与就业缺乏稳定性、规范性的制度与政策安排,由此生成的问题有:农民工的劳动付出与其报酬不相适应;缺乏安全稳定的就业保障和失业救济;农民工在住房、子女就学、社会保障等方面承受着一定的身份歧视;节假日大规模的返乡探亲还造成交通运输的巨大压力;大规模人口跨地区迁移并没有发生身份与户籍的改变,也造成劳动力输出区域大量耕地撂荒与房屋闲置现象。尤其是,假如外贸形势发生改变和区域就业环境恶化,在城乡收入差别悬殊的状况下,没有市民待遇与社会保障支持的农民工因为习惯于城镇生活方式很难再返回农村,只会大规模从企业流向社会,对劳动力输入区域造成严重冲击。

    改变劳动力转移的政策,促使劳动力由暂时性转移向永久性转移的方向转变,是中部地区劳动力转移过程提出的迫切要求,也是实现中部崛起的重要环节。这既需要大力发展中部地区的轻纺工业、第三产业,尤其是加快发展能够容纳较多劳动力就业的中小企业,优化中部地区的产业结构、企业结构与就业结构,推进中部地区的城镇化进程;也需要通过政策调整尤其是深化户籍制度改革,为跨省流动的劳动力提供必要的社会保障和公共政策服务,使其能同工同酬中,享受与劳动力输入区域城乡居民一样的国民待遇,并自然而然地融入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中。

    沿海劳动力输入区域要避免生成发展中国家城镇化中出现的无水无电供给、缺乏基本生活设施的棚户区现象,为外来劳动力提供水、电、气、电信、网络等设施齐全、具有一定使用面积、能够满足基本需求的经济适用住房或廉租房;逐步对农民工实行市民化管理的制度,将具有一定工作年限的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的管理范畴,使其永久具有当地户籍与身份,为当地经济发展提供长期劳务服务;为民工提供医疗、子女求学与就业等方面的社会保障,为失业民工提供最低生活保障。其实,大量的民工家庭通过跨地区转移,实现从农民向市民的转化,还意味着有更多的家庭向市民的收入水平和消费水平靠拢,会大幅度增加消费需求,推动劳动力输入区域的经济增长。从国家政策上看,劳动力密集型产业在沿海地区扩大规模和吸纳大量内地劳动力,还意味着国家需要在汇率制度改革、与世界各国进行贸易政策谈判上,要积极参与维护正常的贸易竞争秩序,在世界贸易体系与规则的框架内捍卫国与国之间自由贸易权,为沿海劳动力密集型产业的持续发展创造条件,并维护劳动力继续合理流动的趋势。

    中部劳动力输出区域要结合新农村建设的现实要求,根据留存人口与劳动力的数量、结构、劳动力流出后的村镇格局,在村庄合并、乡镇合并、耕地经营权转让等方面进行探索,逐步形成紧凑型的村镇布局,为留守村镇的存量人口进行经济活动的重新组织和经济空间的合理利用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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