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10天以内办结企业请办事项措施的通知

 洛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10天以内办结企业请办事项

措施的通知

洛发改办〔2008〕89号  本委各科室、委属二级机构:为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为企业发展和招商引资创造良好的环境,促进洛阳经济的发展。按照市统一工作部署,就10天以内办结企业请办事项制定以下工作措施,请遵照执行。 一、加强业务培训,进一步提高服务水平。年初制订学习培训计划,采取集中学习、个人自学、请专家讲课、外出培训等方式,促使全体人员加强专业知识、政策法规学习,不断提高业务素质,人人都成为业务能手,在工作上能独挡一面,随时能为企业提供快捷高效的服务。二、加强思想教育,强化主动服务意识。进一步强化对全体人员的思想教育,教育他们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从发展洛阳经济的大局出发,想企业之所想,急企业之所急,积极热情地为企业提供服务。结合政务信息公开,及时向企业发布国家产业政策、重点支持领域和各种专项资金的投向及申请条件,帮助企业进行谋划,当好企业谋士。三、认真贯彻落实市优化环境措施,当好企业服务官。担任企业服务官人员,要经常深入企业,了解其在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及时帮助解决。在企业新上项目报批过程中,主动上门帮助完善手续,协调解决报批各环节遇到的问题。四、全面实行政务公开。对单位办理事项的程序、所需材料、办理部门、办理地点、办理时间、收费标准以及其他需要公开的内容,利用部门网站、电子屏、公示栏等方式,长期向社会公众公开,使办事企业及群众广泛知晓,使他们的报批材料准备更充分,少走弯路。五、继续实行“首问负责制”、“一次告知制”、“并联审批制”、“限时办结制”和“失职追究制”。对企业请办事项,首次接待人员负责办理或转交,并督促相关人员尽快予以办理,保证企业请办事项有报必理、有理必果、办快办好;对不能即时受理的企业请办事项,要向企业讲明原因或者一次性告知企业应该补充的材料;一项业务牵涉委内多个科室的,由主办科室负责衔接有关科室办理相关手续,尽量减少中间环节,缩短企业办事时间;对正式受理的企业及群众请办事项,主办人员及科室在法定时间内没有办理或没有办理完毕,又没有正当原因的,追究主办人员和科室负责人的责任。六、全面推行无缺位工作制。服务大厅窗口实行七日工作制,委内节假日和星期天安排人值班,全体职工保证24小时通讯畅通,保证企业及群众请办事项随时有人办理。科室全面推行AB角制度,当科长出差或其他原因不能完成企业请办事项时,副科长接替完成工作,保证企业请办事项的落实。七、先办理发文,后补办领导签字。对前期工作领导已了解情况的企业请办事项,需要出具批复或请示等正式文件,而主管领导因故不能即时签发,先电话请示说明情况,盖章行文,等领导回来后再补签字,最大限度加快办理速度,为企业提供方便。八、进一步完善内控制度。对办理程序较多的事项,进一步完善和优化内控制度,简化办事程序,规范业务流程,提高办事效率。对定调价和收费审批等事项开展预约服务和限时服务。九、认真落实企业25日安静生产日制度。对国家和省统一安排部署的价格收费专项检查,认真研究制定方案,集中调配检查力量,采取集中调帐、统一处理等办法,尽量缩短在企业的检查时间。并逐步推广和运用电子软件开展价格监督检查,进一步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附件:1.进入市行政服务中心项目目录2.进入市行政服务中心项目办理程序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日附件1进入市行政服务中心项目目录 1.市权限内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2.市重点建设项目开工报告的许可;3.洛阳市价格调节基金减缓免审批;4.市权限外企业投资项目的初审;5.市权限内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建议书审批;6.市权限内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和招标初步方案核准;7.市权限外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审;8.政府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审批、初审上报;9.政府投资项目和市重点工程初步设计和概算审批;10.资源综合利用、发电和热电联产认定发证初审;11.《供电营业许可证》发放初审;12.《收费许可证》审核、变更;13.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核定;14.经营性服务收费标准核定;15.商品价格制定;16.《执收公务证》核发、审验;17.《收费许可证》核发、变更;18.市权限外企业购置固定资产抵免所得税初审19.市权限外企业办理进口设备免确认书初审20.工业、农业、服务业投资项目的备案21.以工代赈项目实施方案审核  附件2进入市行政服务中心项目办理程序 一、市权限内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行政许可项目)(一)办理程序1.申报单位向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2.上报材料齐全后,核准机关正式受理,并向申报单位出具受理通知书;3.受理核准申请后,如有必要,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4.进行核准审查,如涉及其它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对于可能会对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公众意见;5.核准机关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项目核准文件或不予核准决定书。(二)申报材料1.申报单位呈报文;2.项目申请报告(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3.附件(1)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2)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3)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4)外商投资项目另需提供:①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营业执照)、商务登记证的复印件,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投资意向书,增资、购并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②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③以国有资产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需由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5)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上述材料均一式3份。(三)法律依据《国务院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21号令)、《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通知》(豫政[2004]59号)、《洛阳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通知》(洛政[2004] 号)。(四)法定时限正式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20个工作日内,做出对项目申请报告是否核准的决定(不含咨询评估、征求公众意见和进行专家评议所需的时间),由于特殊原因确实难以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核准决定的,经核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五)承诺时限:正式受理后 10个工作日内办结。(六)办理地点、承办单位及收费标准:行政服务大厅;相关科室承办;不收费。二、市重点建设项目开工报告的审批(行政许可项目)(一)办理程序1.项目单位提交《洛阳市重点建设项目开工报告书》一式二份;2.大厅窗口对照已下达的列入重点工程文件,核发受理单;3.窗口受理后,项目单位提交申报材料,经审核后批准。(二)申报材料1.建设项目土地使用证(复印件);2.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复印件);3.重点建设项目管理部门核发的中标通知书(复印件);4.建设项目审核性备案、核准或审批性文件(复印件);5.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查意见(复印件);6.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监督书(复印件);7.建设项目安全备案表(复印件);8.设计、监理、施工合同、主要设备、材料合同(复印件)。(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四)法定时限:正式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办结。(五)承诺时限:正式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办结。(六)办理地点、承办单位及收费标准:行政服务大厅;相关科室承办;不收费。三、洛阳市价格调节基金减缓免审批(行政许可项目);(一)办理程序1.申请人到市行政服务大厅领取《洛阳市价格调节基金减缓免申请表》,按照要求填表后,将《申请表》与申报材料一并递交行政服务大厅办理窗口。2.价格调控科审查确认,报主管副主任审批,申请人到行政服务大厅领取签署意见后的《申请表》。(二)申报材料1.申请人或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下岗再就业优惠证》;3.《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三)法律依据:《洛阳市人民政府于进一步规范政府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使用工作的通知》(洛政[2006]148号)(四)法定时限:按《行政许可法》规定,正式受理后为20个工作日办结。(五)承诺时限:正式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办结。(六)办理地点、承办单位及收费标准行政服务大厅;价格调控科承办;不收费。四、市权限外企业投资项目的初审(一)办理程序1.申报单位向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2.上报材料齐全后,项目核准机关正式受理,并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受理通知书;3.进行初步审查,如涉及其它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对于可能会对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公众意见;4.向上级核准机关提出审核意见并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二)申报材料1.申报单位呈报文;2.项目申请报告(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3.附件(1)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2)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3)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4)外商投资项目另需提供:①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营业执照)、商务登记证的复印件,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投资意向书,增资、购并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②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③以国有资产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需由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5)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6)上级核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上述材料均一式5份。(三)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21号令)、《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通知》(豫政[2004]59号)、《洛阳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通知》(洛政[2004] 号)。(四)法定时限:正式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办结。(五)承诺时限:正式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办结。(六)办理地点、承办单位及收费标准:行政服务大厅;相关科室承办;不收费。 五、市权限内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建议书审批(一)办理程序1.申报单位向审批机关提交项目建议书;2.上报材料齐全后,项目审批机关正式受理,并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受理通知书;3.项目审批机关在受理申请后,如有必要,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4.进行项目审查,如涉及其它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对于可能会对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公众意见;5.审批机关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二)申报材料1.申报单位呈报文;2.项目建议书(重大项目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3.单位(项目)主管部门的意见;4.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上述材料均一式3份。(三)法律依据《国务院投资体制改革决定》(国发{2004}20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21号令)、《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通知》(豫政[2004]59号)、《洛阳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通知》(洛政[2004] 号)。(四)法定时限:正式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办结。(五)承诺时限:正式受理项目建议书后10个工作日内办结。(六)办理地点、承办单位及收费标准:行政服务大厅;相关科室承办;不收费。六、市权限内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和招标初步方案核准(一)办理程序1.申报单位向审批机关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2.上报材料齐全后,项目审批机关正式受理,并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受理通知书;3.项目审批机关在受理申请后,如有必要,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4、进行项目审查,如涉及其它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对于可能会对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公众意见;5、审批机关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二)申报材料1.项目申报单位呈报文;2.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招标初步方案(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3.附件(1)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2)项目单位主管部门意见;(3)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4)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5)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6)县(区)项目应出具县(区)财政部门的意见;(7)消防部门审查意见;(8)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上述材料均一式5份。(三)法律依据《国务院投资体制改革决定》(国发{2004}20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21号令)、《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通知》(豫政[2004]59号)、《洛阳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通知》(洛政[2004] 号)。(四)法定时限:正式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办结。(五)承诺时限:正式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办结。(六)办理地点、承办单位及收费标准:行政服务大厅;委相关科室承办;不收费。七、市权限外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审(一)办理程序1.申报单位向审批机关提交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2.上报材料齐全后,项目审批机关正式受理,并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受理通知书;3.进行初步审查;4.向上级审批机关提出初审意见并提交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二)申报材料1.项目申报单位呈报文;2.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招标初步方案(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3.附件(1)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时);(2)项目单位主管部门意见;(3)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4)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5)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6)市或县(区)财政部门的意见;(7)消防部门审查意见;(8)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9)上级审批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上述材料均一式7份。(三)法律依据《国务院投资体制改革决定》(国发{2004}20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21号令)、《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通知》(豫政[2004]59号)、《洛阳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通知》(洛政[2004] 号)。(四)法定时限:正式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办结。(五)承诺时限:正式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办结。(六)办理地点、承办单位及收费标准:行政服务大厅;相关科室承办;不收费八、政府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审批、初审上报(一)办理程序1.申报单位提交资金申请报告;2.上报材料齐全后,项目审批机关正式受理,并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受理通知书;3.在审查(初审)资金申请报告时,可以根据需要委托有关机构或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4.审批机关根据审查(初审)结果,对同意安排投资补助或贴息资金的资金申请报告做出批复,并将批复意见下达给申报单位;超出审批权限的,向上级审批机关提出初审意见并提交资金申请报告。(二)申报材料1.资金申请报告;2.政府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3.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或备案的批准文件;4.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选址意见(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域内的投资项目);5.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6.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7.申请贴息的项目须出具项目单位与有关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协议;8.项目单位对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9.审批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上述材料均一式5份。(三)法律依据《国务院投资体制改革决定》(国发{2004}20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21号令)、《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通知》(豫政[2004]59号)、《洛阳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通知》(洛政[2004] 号)。(四)法定时限:正式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办结。(五)承诺时限:正式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办结。(六)办理地点、承办单位及收费标准:行政服务大厅;相关科室承办;不收费。九、政府投资项目和市重点工程初步设计和概算审批(一)办理程序1.政策性审查;2.组织专家进行技术性审查并召开审查会议;3.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作必要的说明和设计修订;4.作出批复(或上报)。(二)申报材料1.初步设计文件三套(含概算);2.建设单位或县(市)、区发改委呈报文(一式三份);3.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核准、备案手续);4.土地、规划、环保、人防、市政、供电、热力等审核意见及主管部门审查意见;5.其他必要材料。(三)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建质[2003]84号)、国家发改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党政机关建设项目管理投资概算控制》的通知、《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河南省建设项目工程设计编制和审批办法》(四)法定时限:正式受理后15个工作日办结。(五)承诺时限:正式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办结。(六)办理地点、承办单位及收费标准:行政服务大厅;设计审批科承办;不收费。十、资源综合利用、发电和热电联产认定发证初审(一)办理程序1.申报单位提出申请报告;2.上报材料齐全后,项目初审机关正式受理,并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受理通知书;3.项目初审机关对所报资料进行初审后,提交省指定具有资质审核单位进行资料、各种经济技术指标审查核实;4.省指定具有资质的审核单位出具审负责人核报告后,正式行文上报省发改委进行认定发证。(二)申报材料1.申报单位呈报文;2.填报《河南省综合利用电厂申报表》、《河南省热电联产企业申报表》或《河南省综合利用企业(项目)申报表》;3.省级以上具有资质单位出据的燃料化验报告;4.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达标排放的检测报告或证明;5.工商营业执照;6.国税、地税税务登记证件;7.综合利用发电、热电联产企业共同提交(1)建设或改造项目批复文件;(2)电厂竣工验收文件;(3)同意并入系统电网审查意见;(4)电网经营企业收购电量协议;(5)燃料来源和年利用量证明。8.热电联产企业提供:热电联产企业年供热量及发电量证明;9.综合利用发电企业提交:综合利用发电电厂灰渣综合利用情况;10.其它综合利用企业提交(1)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质量检测报告;(2)资源综合利用生产工艺说明;(3)建材产品固体废弃物掺加比例情况证明;(4)废弃物来源情况和年利用量证明。(三)法律依据:《河南省资源综合利用发电和热电联产认定管理办
法》(豫经贸资[1999]507号)(四)法定时限 :正式受理后30个工作日内办结。(五)承诺时限:正式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办结(对单个企业)。(六)办理地点、承办单位及收费标准:行政服务大厅;相关科室承办;不收费。十一、《供电营业许可证》发放初审(一)办理程序1.申报单位向初审机关提出申请报告;2.上报材料齐全后,项目初审机关正式受理,并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受理通知书;3.项目初审机关对所报资料进行初审后,正式行文上报省发改委进行认定发证。(二)申报材料1.申报单位呈报文;2.供电区域地理平面图;3.分支机构及营业区域;4.电源容量及分布,供电网络;5.电网改造与发展规划;6.企业性质、机构、人员构成及数量、主要技术业务人员资格;7.注册资本;8.售电价格及依据;9.外售电量及协议文本;10.保证安全的必要基础设施、工机具、检验、通信等装备;11.技术业务规章制度;12.相邻供电区划分协议或意见;13.其它认为必要资料。(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四)法定时限:按《行政许可法》规定,正式受理后20个工作日办结。(五)承诺时限:正式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办结。(六)办理地点、承办单位及收费标准:行政服务大厅;相关科室承办;不收费。十二、《收费许可证》审验(一)办理程序:1.受理;2.审核;3.年审结论。(二)申报材料1、《收费许可证》正、副本,票据购用证;2、按管理权限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文件;2、审验年度财务报表、收费收入与支出帐目,收费收款票据;3、新增、变更、取消收费项目及标准的文件;4、季度审验申请表;5、行政事业性收费季度统计表;6、其它必要的年审材料;(三)法律依据:《洛阳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洛政令[2006]84号)(四)法定时限:正式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办结。(五)承诺时限:正式受理后5个工作日办结。(六)办理地点、承办单位及收费标准:行政服务大厅;相关科室承办;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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