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 告
2008年 第6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决定解除国家发展改革委2008年第58号令规定的对液化石油气及其他重要商品及服务的临时价格干预措施,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2008年第46号公告规定的对电煤实行的临时价格干预措施。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 告
2008年 第6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决定解除国家发展改革委2008年第58号令规定的对液化石油气及其他重要商品及服务的临时价格干预措施,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2008年第46号公告规定的对电煤实行的临时价格干预措施。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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