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发改委关于南车洛阳机车有限公司供热价格的批复

洛发改价管〔2009〕1号

 

洛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南车洛阳机车有限公司

供热价格的批复

 

南车洛阳机车有限公司:

贵公司《关于南车洛阳机车有限公司及社区供暖问题的请示》收悉。鉴于煤炭价格上涨,你公司供热亏损严重,经研究,同意你公司自批复发文之日起,按照市发改委(洛发改价管〔2006〕44号)和(洛发改价管〔2008〕26号)文件规定的价格,即居民用热0.16元/平方米·日(采暖面积按建筑面积的90%计),非居民用热0.345元/平方米·日执行。采暖期和供热质量按洛市价管〔2002〕28号文件规定执行。

 

特此批复。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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