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政府
批转市发展和改革委会等部门关于扶持
服装鞋帽玩具等行业发展意见的通知
洛政〔2009〕4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扶持服装鞋帽玩具等行业发展的意见》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外来投资我市服装企业优惠政策的意见》(洛政〔2007〕126号)同时废止。
二〇〇九年四月三日
关于扶持服装鞋帽玩具等行业发展的意见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市财政局 市商务局 市国土资源局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日)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对外开放的政策环境,推动我市服装、鞋帽、玩具等行业的发展,促进就业再就业,加快和谐社会建设,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在洛阳境内投资服装、鞋帽、玩具等行业的投资项目及我市现有的服装、鞋帽、玩具等行业的企业,其它来洛阳投资建设劳动密集型产业项目的境内投资企业享受《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劳动密集型产业发展的意见》(洛政[2007]145号)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
二、优惠政策
(一)财税政策
1.凡来洛阳投资服装、鞋帽、玩具行业的境内外客商,一次性投资在1000万元人民币(折合外资150万美元)以上并在我市设立独立法人企业的,自项目投产之日起连续3年由产业优化资金对企业给予资助。
2.对我市现有规模以上的服装、鞋帽、玩具企业,从2009年起,连续3年由产业优化资金对企业给予资助。
3.对在我市辖区内开设具有我市自创品牌产品的专卖店给予扶持。自专卖店开业之日起(专卖店一次性投资不得低于20万元),由财政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基础,洛阳市区按每月上浮800元、县(市)按每月上浮500元对每个店面给予补贴,连续补贴2年,店铺关张则停止补贴。
(二)土地使用政策
1.对投资服装、鞋帽、玩具行业项目,依据相关政策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优先安排用地。
2.对投资服装、鞋帽、玩具行业的项目,投资额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折合外资150万美元),一次性缴纳出让金并且投资项目在政府核定的合理建设工期内提前建成投产的,按工期提前的时间,财政给予一定资助;延迟3个月以上建成投产的(除遇不可抗力因素外),原则上不享受该款规定的优惠政策。
3.以租赁方式使用各产业集聚区标准化厂房的、租用期限在15年以上的,应按合同约定一次性或分年度缴纳租金。从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前三年租金由财政部门等额进行资助。
(三)行政规费优惠政策
1.对生产性设施建设期间一次性发生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含各项社会保险费和资源补偿类收费),除中央及省应收部分外,减按70%征收;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500万元人民币(折合外资220万元美元)以上的投资企业,减按50%征收。凡超过政府核定合理建设工期3个月以上建成投产的,应追缴享受此项优惠政策所减免的规费。
2.对投资企业应缴纳的各种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含各项社会保险费和资源补偿类收费),除中央和省应收部分外,自投资建设之日起3年内免收。
(四)其他优惠政策
1.对企业的用工培训,由政府给予支持。对企业招用本市农民工的培训,市劳动、农业、扶贫等部门可将其列入洛阳市“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计划”、“阳光工程培训计划”和“雨露计划”范围。对企业招用的本市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培训,可纳入“洛阳市下岗失业人员技能培训计划”范围。
2.企业招收外地员工的子女就学按《洛阳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07年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的通知》(洛教基〔2007〕82号)执行。
3.对地方财政的贡献达到《洛阳市高层次人才住宅楼入住有关问题的规定》(洛办〔2007〕95号)文件规定标准的企业高层次人才,可享受高层次人才住宅楼相应的优惠政策。
4.对出口企业积极争取河南省外经贸区域协调发展促进资金和洛阳市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的扶持,在报关、报验、外汇核销、出口退税等方面提供便捷服务,对企业出口货物运输优先保障。
5.鼓励企业大力发展“名牌”产品。对荣获河南省名牌产品”、“中国名牌产品”的企业,按照《洛阳市争创名牌奖励办法》(洛政〔2006〕10号)文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三、简化审批程序
对新建的外来企业,市政府指定行政服务中心牵头,协调市商务局、市发改委、市国资委、市民营企业局、市科技局等部门在各自职能范围内,简化办事程序,一切收费项目公开,并事先告知收费标准,一个窗口收缴,分别办理手续。
四、鼓励企业以商招商
1.对引进战略投资者来洛投资服装、鞋帽、玩具行业的我市企业,按照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奖励企业。凡投资重组的新企业、改制企业和新设立的企业自投产之日起,每年可按新增就业人数,按照当地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倍对企业进行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当年该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部分的50%。此奖励资金主要用于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创新和发展自主品牌,确保专款专用。
2.企业新增就业人数,是指本年度企业在新增岗位中新招用的各类就业人员(具体计算方式为:企业新增就业人数=∑每名下岗失业人员本年度在本企业预定工作月份/12×定额)。
五、以上优惠政策,各级政府按照《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差别化资金配套政策的补充通知》(洛政办〔2008〕117号)分级承担。相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尽快拿出具体实施细则。
六、此意见从发文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