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铝精深加工业发展实施意见

 洛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促进铝精深加工业发展实施意见

洛政[2009]1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充分发挥我市铝工业的比较优势,提高铝原料就地转化率,优化产业布局和资源配置,拉长并完善铝产业链条,扩大铝产品加工能力,提高铝加工水平,加大招商引资力度,优化我市投资环境,逐步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铝精深加工基地,根据《中共洛阳市委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整合洛阳市产业优化资金的意见》(洛文〔2009〕122号)、《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外来投资投向重点产业项目的意见》(洛政〔2008〕9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洛阳境内的铝精深加工企业生产以下铝制品:

(一)建筑类:建筑型材、装饰铝材、门窗、幕墙等;

(二)机械与装备类:工业型材、汽车用零部件、机床、大散热器、电机、泵壳、千斤顶、化工设备(容器、罐、管)等;

(三)交通运输类:轨道车辆、船艇用合金铝、轮毂、集装箱、冷藏箱等;

(四)包装类:易拉罐、空调箔、电缆箔、香烟箔等;

(五)电子电器类:PS基板、高精度电子板带、电脑、音响、散热片、家用小电器等;

(六)体育健身类:自行车、球拍、球杆、球棒、登山器件、帐篷骨架、渔具等;

(七)耐用及日用品类:梯子、橱柜、厨具、箱包、桌椅等;

(八)五金及其他类:展品展柜、舞台框架、相框相架、行李箱拉杆、门拉手配件、灯罩、铰链等。

二、工作重点

1. 优化产品结构,推动产业可持续健康发展。以做大做强煤、电、铝及铝深加工产业链条为主线, 采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提升我市铝加工业装备技术水平,走节能减排、集约化发展道路,基本实现产品结构由初级原料向精深产品为主的转型。以产业集群为支撑, 以铝精深加工为龙头,辐射带动氧化铝、电解铝集约化发展,形成上中下游产品配套齐全、竞争优势明显的产业格局,使我市成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铝工业基地。

2. 促进铝加工产业集聚区发展。加强规划引导,吸引铝加工企业向产业集聚区发展。依托新安电力集团、伊川电力集团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培育洛阳市铝深加工发展核心集聚区,重点推进新安县产业集聚区、伊川产业集聚区、洛龙科技园产业集聚区、洛阳高新技术产业集聚区项目建设。

三、优惠政策

(一)财税政策

1. 凡在我市投资铝精深加工的项目,一次性投资在2000万元人民币(折合外资300万美元)以上并在我市设立独立法人企业的,自项目投产之日起,连续3年由洛阳市产业优化资金对企业给予奖励。

2. 对我市原有规模以上的铝精深加工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以上的企业),从2009年起,连续3年由洛阳市产业优化资金对企业给予奖励。

3. 对积极利用废旧铝进行生产和加工铝产品的项目,享受国家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它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对企业综合利用资源,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节能节水、循环经济,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4. 凡符合《中共洛阳市委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整合洛阳市产业优化资金的意见》(洛文〔2009〕122号)条件的,可申请享受固定资产投资贷款贴息补助。

(二)土地使用政策

1. 对于投资铝精深加工项目企业,依据相关政策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优先安排用地。

2. 对于投资铝精深加工企业项目用地,投资额在2000万元人民币(折合外资300万美元)以上,一次性缴纳出让金的企业,并且投资项目在政府核定的合理建设工期内提前建成投产的,按工期提前的时间,所在地财政将给予一定奖励。

3. 以租赁方式使用产业集聚区标准化厂房的、租用期限在15年以上的,从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前三年租金由产业集聚区所在地财政部门等额进行奖励。

(三)其他优惠政策

1. 凡符合条件的企业,享受《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工业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意见》(豫政〔2009〕9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开展企业服务年活动的实施意见》(豫政〔2009〕17号)中的各项优惠政策。

2. 对企业的用工培训,由政府给予支持。对企业招用本市农民工的培训,市劳动、农业、扶贫等部门可将其列入洛阳市“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计划”、“阳光工程培训计划”和“雨露计划”范围。对企业招用的本市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培训,可纳入“洛阳市下岗失业人员技能培训计划”范围。

3. 企业招收外地员工子女就学,参照《洛阳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07年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的通知》(洛教基〔2007〕82号)有关规定执行。

4. 对地方财政的贡献达到《洛阳市高层次人才住宅楼入住有关问题的规定》(洛办〔2007〕95号)文件规定标准的企业高层次人才,可享受高层次人才住宅楼相应的优惠政策。

5. 积极争取河南省外经贸区域协调发展促进资金,优先安排洛阳市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对铝精深加工出口企业予以扶持,在报关、报验、外汇核销、出口退税等方面提供便捷服务,对企业出口货物运输优先保障。

6. 对新建的外来企业,市政府指定行政服务中心牵头,协调市商务局、市发改委、市国资委、市民营企业局、市科技局等部门在各自职能范围内,简化办事程序,一切收费项目公开,并事先告知收费标准,一个窗口收缴,分别办理手续。

7. 对引进战略投资者来洛投资铝精深加工的我市企业,按照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奖励企业。凡投资重组的新企业、改制企业和新设立的企业自投产之日起,每年可按新增就业人数,按照当地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倍对企业进行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当年该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部分的50%。此奖励资金主要用于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创新和发展自主品牌,确保专款专用。

四、以上优惠政策,各级政府按照《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差别化资金配套政策的补充通知》(洛政办〔2008〕117号),分级承担。市相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尽快拿出具体实施细则。

五、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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