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产学研军技术转移平台认定及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洛阳市建设国家创新型试点城市工作方案》和《洛阳市推进产业转型发展创新型经济的意见》,推进科技进步和自主创新,加速我市的知识流动和技术转移,促进技术转移机构的健康发展,加快产学研军一体化的融合步伐,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技术转移是指应用某种技术、采用某种工艺、制造某种产品的系统知识,通过各种合法途径从技术供给方向技术需求方转移的过程。

       技术转移平台是指为实现和加速上述过程提供各类服务的机构,包括技术集成与经营、技术经纪、技术投融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技术产权交易等,但单纯提供信息、法律、咨询、金融等服务的除外。
  
       第三条  技术转移平台是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军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知识流动和技术转移的关键环节,是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内容。

       第四条  洛阳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负责对全市的技术转移机构进行平台认定和业务指导,实行成熟一个认定一个的原则。

第二章 主要功能与业务范围

       第五条  技术转移平台的主要功能是促进知识流动和技术转移,其业务范围是:
 
       (一)对技术信息的搜集、筛选、分析、加工;

       (二)技术转让与技术代理;

       (三)技术集成与二次开发;
  
       (四)提供中试、工程化等设计服务和技术标准、测试分析服务等;
  
       (五)技术咨询、技术评估、技术培训、技术产权交易、技术招标代理等服务;
  
       (六)其他有关促进技术转移的活动。
  
       第六条  引导驻洛科研机构和高校建立技术转移机构或机制,整合科研院所和大学的内部资源,将其承担的国家重大科技计划、省市重大科研项目、前沿技术与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引导重点领域的原始创新和关键环节的集成创新所形成的成果,尽快转移和扩散到企业。

       第七条  鼓励社会力量建立综合服务类或专业服务类的技术转移机构。支持现有技术转移机构向专业化方向发展,围绕一个或几个特定技术领域开展技术转移服务。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八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注册成立、符合以下条件的技术转移机构可申请认定为“洛阳市产学研军技术转移平台”。 

       (一)独立的法人机构或法人内设的独立核算机构,具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运营时间应在两年以上;

       (二)80%以上管理人员具有大学以上学历;有10名以上专职的技术转移人员;机构负责人应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经营管理水平和持续创新意识;

       (三)拥有300平方米以上固定的经营场所;有满足经营要求的办公设备和条件;

       (四)具备聚集科技资源的能力,能够积极投入自身专业服务平台的软硬件建设,与高校院所或企业等单位在科技资源流转方面建立密切合作关系;上年度平台建设或资源整合方面的投入不低于50万元;

       (五)拥有技术集成与经营、技术经纪、技术投融资、技术产权交易、市场推广等方面的专业服务能力;上年度为10家以上不同企业开展上述专业服务,产生的直接经济效益不低于2亿元;

       (六)上年度机构营业性收入总额在100万元以上,其中技术性收入所占比重不低于75%。

第四章 申报与认定程序

       第九条  申请单位对照本办法第八条之规定,在自我评估、自愿申报的前提下向市科技局提出认定申请。

       第十条  申报“洛阳市产学研军技术转移平台”需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洛阳市产学研军技术转移平台认定申请书》

       (二)申请材料附件

       1.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复印件(独立法人机构提供),法人内设机构设立批准证明复印件(法人内设机构提供)。

       2.上年度年度审计报告或财务决算报告复印件(独立法人机构提供),法人单位出具的反映内设机构收支等经营状况证明(法人内设机构提供)。

       3.上年度平台建设或资源整合方面投入自有资金的专项审计报告(独立法人机构提供)或法人单位出具的证明(法人内设机构提供)。

       4.机构与高校院所签订的技术流转框架协议复印件,上年度服务企业名单及相关证明文件。

       5.近两年来机构在技术集成与经营、技术经纪、技术投融资、技术产权交易、市场推广等方面专业服务的成功案例目录。

       6.机构负责人及专职技术转移人员名录及其学历证书复印件。

       7.机构的场地证明及场地平面图。

       第十一条  市科技局对申请单位进行资格审查,组织管理、技术及经济专家对初审合格的机构进行实地考察和集中评审,依据评审意见评定“洛阳市产学研军技术转移平台”,并予公布。

第五章 管理与支持

       第十二条  市科技局组织对“洛阳市产学研军技术转移平台”进行年度考核。对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责令其整改,一年内仍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其资格。

       第十三条  技术转移机构在申请或考核过程中,如有弄虚作假行为,市科技局将取消其认定资格,三年内不予受理其认定申请。

       第十四条  经认定的“洛阳市产学研军技术转移平台”,其经营场地(地址、面积)、单位名称、股权结构、经营方向、法人代表或机构负责人等发生变化时,需向市科技局备案,由市科技局确认其平台资格。

       第十五条  市科技局对认定的“洛阳市产学研军技术转移平台”给予一次性30万元资金奖励,补助其技术转移活动,支持其能力建设。

       第十六条  通过“洛阳市产学研军技术转移平台”转移而实施的技术创新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列入市级科技计划,并择优推荐承担国家科技部、省科技厅科技计划项目。

       第十七条  市科技局结合年度考核对“洛阳市产学研军技术转移平台”的工作进行评价和总结,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洛阳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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