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我市集中开展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专项行动的通知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局

环     保     局

商     务     局

工商行政管理局

质量技术监督局

 

洛发改办〔2011〕121号

 

关于在我市集中开展限制生产销售使用

塑料购物袋专项行动的通知

 

各县(市、区)发改委、工信局、环保局、商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的通知》(国办发〔2007〕72号),自2008年6月1日起实施。三年来,各县(市、区)各部门积极贯彻落实,加强组织协调,出台配套政策,广泛开展宣传,部署专项检查,确保“限塑令”实施取得阶段性成果。

       根据省发改委、工信厅、环保厅、商务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关于转发<关于集中开展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专项行动的通知>的通知》(豫发改环资〔2011〕1205号)要求,我市8月开展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专项行动。现通知如下:

       一、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积极行动,加大“限塑”宣传力度,把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工作作为深化节能宣传月活动的一项重要举措,通过网络、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介,报道好的经验做法,加强舆论引导,提倡居民绿色环保消费,合理使用塑料购物袋。

       二、各县(市、区)质监局要组织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对塑料购物袋生产企业进行认真排查,打击违法生产行为;各县(市、区)工商部门要加大对超市、商场、集贸市场等超薄塑料购物袋使用情况的检查;各县(市、区)工信部门要积极引导塑料袋生产企业转产或技术升级改造,督促企业按照国家标准生产,从源头上杜绝超薄塑料购物袋的生产。

       三、各县(市、区)要高度重此项工作,要密切配合、明确分工,形成发展改革部门牵头,工信、环保、商务、价格、工商、质监等各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长效机制。要借本次专项行动契机,不断加大监督检查和宣传力度,切实推进集贸市场限塑工作,使“限塑令”的积极效果得到全面体现。

      四、做好迎接检查相关准备工作。国家有关部门将组成联合检查组抽查各地工作开展情况,省、市有关部门也将分别组成检查组进行检查督导,请各县(市、区)按《通知》要求做好准备工作。

      各县(市、区)发改委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总结此次“限塑”专项行动中好的经验做法、取得的成效以及存在的突出问题,并填报附件一、附件二。8月15日之前将专项行动工作总结及附件报送市发改委(纸质文件及电子版),同时抄送市工信局、市环保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和市质监局。

 

 

 

联系人:市发改委   李鹏宇   63935183 

        电子信箱:jnk121@163.com"center">“限塑令”实施三年成效统计表

单位:                   县(市、区)

项目单位数量(三年累计)
减少塑料购物袋使用量亿个 
减少塑料消耗万吨 
节约石油万吨 
节约标煤万吨 
减少二氧化碳万吨 
超市、商场塑料袋使用量减少比例% 
集贸市场塑料购物袋使用量减少比例% 

附件二

“限塑令”专项行动情况统计表


单位:                   县(市、区)

项目单位数量数量
(本次专项行动)(三年累计)
发布的相关文件包括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专项检查通知等。
开展的宣传工作活动包括举办宣传活动、播放公益广告、张贴宣传画、发放宣传单等。
出动执法人员人次  
检查商品零售场所  
检查经营户  
检查生产企业和场所  
查处无照经营  
查处生产黑窝点  
查处超薄塑料购物袋万个  
查处案件数  
货值金额万元  
罚没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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