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信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信息化建设,加快信息产业发展,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洛阳市信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从产业优化资金中列支1000万元。

第三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推动信息产业发展的重点项目实施资金补助、贷款贴息以及与中央、省定项目资金配套等。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遵循突出重点、支持创新、讲求效益的原则。资金安排的重点以每年发布的《洛阳市信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指南》为准。

 

第二章  支持范围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主要包括:

(一)重点、关键及具有优势特色的电子信息产品、软件产品的产业化、规模化项目;

(二)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信息技术和信息产品项目;

(三)运用信息技术改造和提升传统产业,推进工业与信息化融合项目;

(四)纳入国家和省、市信息产业发展规划的重点工程项目,主要用于网络平台建设、信息资源整合、重点应用系统、信息安全基础设施、信息产业支撑体系等。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用途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电子技术、软件、电子商务、信息化应用等领域的技术创新、企业资质认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产学研合作和人才培育。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企业资质认定、企业创新等方面的奖励;

(二)对企业自主研发及产业化项目的资助;

(三)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债权引导资金;

(四)促进产业提升、集聚等其他公共支出。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标准

(一)奖 励

1.鼓励信息类企业申请CMMI(开发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等国际国内资质认证。企业在从事相关认证前,应事先到市工信局备案。经备案确认的企业,认证通过后,给予奖励,具体如下:

对通过CMMI3级、4级、5级评估的软件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20万、30万元的奖励,已享受过低级别奖励再通过高级别认定的,以高级别标准予以级差奖励。

对通过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3级、2级、1级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2万、5万、8万元人民币的奖励,已享受过低级别奖励再通过高级别认定的,以高级别标准予以级差奖励。

对通过PCMM(人力资源成熟度模型)评估、ISO27001/BS7799(信息安全管理)认证、IT服务管理(ISO20000)认证、SAS70(服务提供商环境安全性)认证、个人信息安全保护规范等相关国际、国内认证的软件企业,一次性给予认证费用50%的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

2.对软件产品出口额首超30万美元/年的软件企业,给予10万元的奖励。

3.实施电子商务进企业三年行动计划。每年支持1000家企业,按照财政承担1/3费用的办法,鼓励落户本市的第三方电子商务企业参与“电子商务进企业”活动。

4.推进“ERP(企业资源计划)进企业”三年行动计划,每年支持100家优秀企业,按照财政承担2%-5%费用的办法给与奖励,提升制造管理及售后服务水平与能力。

上述项目已获得市级财政同类资助、奖励的,不再重复支持。

(二)项目资助

1.对企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信息产业研发项目,按不超过其实际总投资额的10%给予资助,最高资助额不超过50万元。

2.对商业模式创新、市场前景好、技术含量高的电子商务、通讯服务、搜索引擎、网络动漫等领域第三方服务平台产业化项目,按项目实际总投资额(包括平台研发、平台部署及平台营运推广费用)的5%给予资助,最高资助额不超过50万元。

3.对信息服务与软件业发展的关键或共性技术研究项目、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给予不高于投资额10%的资助,最高资助额不超过50万元。

4.对列入国家、省相应专项计划的项目,按有关规定给予资金配套。

除需要联合资助的重大项目以外,已得到国家、省、市、区其他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不列入资助范围。同一项目不重复资助。

(三)创投、债权引导基(资)金

为逐步调整目前专项资金直接无偿资助及奖励的使用方式,每年安排一定额度资金用于设立信息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债权引导资金,以引导的方式吸收各类社会资金采用股权投资和债券投资形式支持企业,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

上述引导基(资)金的具体设立与管理办法根据市政府要求另定。

(四)产业提升、集聚等资助

1.对宣传推介我市信息产业发展环境举行的重大招商活动,如专业展会、专业论坛、对口洽谈会、新闻发布会等项目给予适当资助。

2.对市信息化专家咨询委员会进行的重大产业研究,年度产业发展研究报告及产业发展规划等给予资助。

3.对受托承担部分政府公共服务职能的行业协会、中介机构,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原则,根据贡献大小,给予相应的补助。

4.对促进与信息产业发达地区及信息产业创新集聚的单位之间的战略性合作与交流,国内外相关机构和知名院所开展的双边、多边技术协作,安排资金予以保障。

5.对认定为市级软件产业园、电子商务产业园、呼叫产业园等特色产业园,经考核优秀的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0万元人民币,认定考核管理办法另定。

6.对信息产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单位和个人给予适当的表彰奖励。

第三章  信息产业项目申报

第八条  申报条件

(一)在我市城市区域内的重点信息产业园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电子信息产品、软件研制和生产的企事业单位。

(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并具备一定的研究开发条件。

(三)单位产权明晰,管理规范,具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

(四)上年度资产负债率在70%以下,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和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

(五)申报单位注册资金不得少于50万元人民币。注册时间不得少于1年。

(六)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对县(市)区财政安排配套资金的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

第九条  申报材料

(一)正式申请文件;

(二)洛阳市信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法人代码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五)银行贷款的项目,需提供相关银行贷款合同、贷款到位凭证、银行签证利息单等材料(复印件);

(六)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状况说明;

(七)市级以上部门(含市级)颁发的科研成果证书、专利证书、产品认证证书、获奖证书等相关材料(复印件);

(八)地方财政配套资金承诺书。

以上材料中的资质证书、贷款合同等,在项目上报时应提供原件,审查后予以退回,复印件留存。

第四章  信息化项目申报

第十条  申报条件

(一)在我市城市区域内的重点信息产业园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行政、企事业单位;

(二)申报项目的行政单位必须领导重视,管理制度健全。制定了科学的、操作性强的并纳入洛阳市信息化规划的部门信息化建设规划;

(三)申报项目的事业单位需具有良好的信息化基础,资源配置能满足信息化应用的需要;

(四)申报项目的企业单位经营状况良好;

(五)申报单位在行业或同类型地区具有较大的示范带头作用或试验效应;

(六)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对县(市)区财政安排配套资金的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

第十一条  申报材料

(一)正式申请文件;

(二)信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行政单位须提供组织机构情况及信息化发展规划;企事业单位须提供法人代码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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