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石墨行业准入条件

为引导石墨行业健康发展,优化产业结构,遏制低水平重复建设,保护生态环境,提升安全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我部制定了《石墨行业准入条件》,现予以公告。
  有关部门、相关企业在石墨项目的投资管理、国土供应、环境评价、安全生产监管、节能评估、信贷融资以及施工建设和生产经营等工作中要以本准入条件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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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墨行业准入条件

为保护石墨资源,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引导石墨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制订本准入条件。

本准入条件所称石墨是指:晶质石墨(也称鳞片石墨)、微晶石墨(也称隐晶质石墨、土状石墨)选矿产品,以及高纯石墨、可膨胀石墨、柔性石墨等加工产品。

一、建设条件和生产布局

(一)新建和改扩建石墨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当地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规定,统筹资源、能源、环境、安全和市场等因素合理布局。

“十二五”期间,立足国内需求,严格控制增量,重在优化存量,大力调整结构,推进兼并重组,提高产业集中度。新建和改扩建选矿项目(尾矿综合利用项目除外),要坚持等量或减量置换原则,与淘汰落后产能挂钩。鼓励在资源富集地区和产业优势地区建设石墨产业集聚区,加快发展石墨加工产品。

(二)严禁在风景名胜区、生态保护区、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城市建成区和城市非工业规划区等区域内,城市规划区边界外1公里以内,以及国家和地方规定的环保、安全防护距离以内新建和扩建石墨项目。

上述区域内已投产的石墨项目,未达到本准入条件相关要求的,应通过整改在2014年底前达到。

二、生产规模、工艺与装备

(三)新建和改扩建石墨项目,鼓励使用多碎少磨、磨浮短流程等节能环保的工艺技术,鼓励使用大型破碎磨矿设备、大型立式磨机、充气搅拌浮选机、自动板框压滤机、带脱硫功能压延机等先进设备,提高自动化水平。

新建和改扩建鳞片石墨选矿项目,设计规模不低于2万吨/年,单线规模不低于5000吨/年。

选矿回收率按原矿平均品位分别符合以下指标:

原矿平均品位(%)

选矿回收率(%)

5.0

不低于80.0

8.0

不低于85.0

10.0

不低于90.0

新建和改扩建微晶石墨选矿项目,设计规模不低于15万吨/年,单线规模不低于3万吨/年,选矿回收率不低于85%。

(四)新建和改扩建高纯石墨项目,采用节能环保的先进工艺路线,规模不低于5000吨/年,成品率不低于85%。

新建和改扩建可膨胀石墨项目,采用电解氧化工艺或强酸浸渍工艺路线,规模不低于5000吨/年,成品率不低于95%。

新建和改扩建柔性石墨项目,采用连续膨胀、压延成型工艺和装备,设备幅宽不低于1000毫米,规模不低于1000吨/年,成品率不低于90%。

    (五)现有石墨项目选矿回收率或成品率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应通过技术改造在2014年底前达到。

三、产品质量

(六)石墨产品质量经第三方检测机构检验符合相关标准。

鳞片石墨、高纯石墨达到GB/T 3518 《鳞片石墨》要求,微晶石墨达到GB/T 3519 《微晶石墨》要求,可膨胀石墨达到GB/T 10698 《可膨胀石墨》要求,柔性石墨达到JB/T 7758.2 《柔性石墨板 技术条件》要求。

(七)配备产品性能检验人员、检验实验室和必要的检测设备,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

四、能源、水资源消耗和综合利用

(八)新建和改扩建石墨项目,产品综合能耗符合下列标准:

1.鳞片石墨:按原矿平均品位分别符合以下指标:

原矿平均品位

每吨鳞片石墨综合能耗

5%

不高于400千克标煤

8%

不高于320千克标煤

10%

不高于280千克标煤

2.微晶石墨:不高于100千克标煤/吨;

3.高纯石墨:不高于400千克标煤/吨;

4.可膨胀石墨:不高于500千克标煤/吨;

5.柔性石墨:不高于700千克标煤/吨。

现有石墨项目产品综合能耗高于上述标准的,应通过技术改造在2014年底前达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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