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百家企业建立价格服务联络员制度的通知

洛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在百家企业建立价格服务联络员制度的

通    知

洛发改办〔2012〕123号 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办),各有关企业:为进一步优化企业发展环境,发挥价格工作在经济发展中的服务和促进作用,根据《关于在全市物价系统开展“3135”价格服务惠民活动的工作意见》(洛发改办〔2012〕83号)精神,决定在全市百家企业建立价格服务联络员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围绕服务企业发展大局,运用价格职能宣传价格法律、法规、政策,采取多种形式为企业发展提供价格服务。加大对涉企乱收费的整治力度,规范面向企业的各种收费行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价格维权意识和自身保护能力,为企业创造和谐宽松的发展环境。二、工作内容(一)指导企业规范价格行为。积极向企业宣传国家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增强企业的价格法制意识;帮助企业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提高企业的价格管理水平;引导企业加强价格自律,防止发生违法或不正当的价格行为。(二)为企业提供价格服务。积极主动地为企业提供价格政策咨询和价格行情、价格监测信息发布等服务,为企业的生产经营提供便利条件;宣传涉企收费优惠政策,帮助企业了解国家、省、市取消的收费项目、降低的收费标准及其他各项减、缓、免的优惠政策,增强企业自我保护意识,使各项收费优惠政策落到实处。依法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和正当经营活动。(三)规范涉企收费行为,强化监督检查的力度。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单位和直接从事收费的人员,在收费时要出示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和《执收公务证》,否则,企业可以拒付。对违规收费的,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立即进行制止和纠正。凡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违规收费的,物价检查部门要加大查处力度,严肃处理,切实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四)深入开展涉企收费调查研究。深入企业调查了解价格管理的新形势、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改善企业价格管理的新途径、新办法,从实际出发研究出台优化企业发展环境的价费优惠政策。对收费标准偏高的,及时提出降低标准的建议;对不合理的收费,建议上级有关部门予以取消,以减轻企业负担。三、价格联络员的工作方式按照统一部署、逐步实施的原则,今年在全市选取百家代表性强的重点企业建立价格联络制度。其中市价格部门负责联系企业55家,县(市)区物价部门联络服务企业不少于5家,并明确联络人员。联络员要做到:一是定期深入企业开展上门服务,组织进行专题调查;二是对在企业调查中发现或企业反映的问题,能解决的当场解决,现场解决不了的立即汇报,专题研究,限时解决;三是各级物价部门应定期召开工作会议,专题听取联络员的汇报,研究解决开展企业服务中遇到的疑难问题,交流情况、总结经验,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四、有关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价格部门要高度重视,明确一名局领导具体分管该项工作。同时,要加强工作督导,确保这一工作严格按制度落到实处,取得实效。(二)坚持齐抓共管。各级价格部门要积极主动与监察局、财政局等有关部门沟通、联系,齐抓共管,切实搞好为企业服务工作。(三)强化监督检查。通过深入企业实行跟踪服务,反查执收部门到企业收费情况,对于扩大范围收费、提高标准收费、只收费不服务等违法行为坚持从严从重查处。(四)加强工作交流。各县(市)区价格部门要不定期将本地价格联络员工作开展情况及时向市价格部门进行报告,市价格部门通过《工作简报》等形式进行宣传、交流和推广。 (五)加强工作督导。为推动此项工作顺利开展,市价格部门将不定期对各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实地督导检查,请各地切实加紧工作落实,确保该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附件:1、洛阳市发改委价格服务联络员和企业名录2、县市区价格服务联络员和企业名录   二〇一二年十月九日                      
主题词: 经济管理 价格 联络员 通知
抄送:洛阳市物价检查所
 洛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12年10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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