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首批资源枯竭城市转型评估工作的通知

发改办东北[2010]1998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首批
资源枯竭城市转型评估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江西省、河南省、湖北省、云南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38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的要求,我委会同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分两批界定了全国44座资源枯竭城市,中央财政给予了财力性转移支付。其中,首批12座资源枯竭城市财力性转移支付将于今年到期。为客观评价转型工作取得的成效,综合分析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及时总结经验研究后续政策,我委决定开展首批资源枯竭城市转型评估工作,形成评估报告报送国务院。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目的
    跟踪分析《若干意见》确定的资源枯竭城市发展目标、重点任务、政策措施等落实情况,评价判断转型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问题,评定资源枯竭城市的转型绩效,根据国内外发展环境变化研究提出新的政策措施。
    二、评估安排
    首批资源枯竭城市转型评估工作拟由我委牵头,按三个步骤进行:
    (一)地方评估。由省级发展改革委组织对本省区内资源枯竭城市转型工作进行评估。对转型四年来所取得成绩、经验和模式进行梳理,客观分析评价转型效果及存在的问题,提出政策建议。
    (二)第三方评估。由我委托有关科研机构和专家对首批资源枯竭城市转型四年来所取得成绩、经验和转型模式进行梳理归纳,全面分析资源枯竭城市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进一步的政策建议。
    (三)总评估。我委会同有关部门深入资源枯竭城市进行调研,在各方面提交分析评价报告和评估报告的基础上,形成总评估报告。
    在适当的时候,组织中央电视台、人民日报、经济日报、新华网等新闻媒体开展“中央新闻媒体资源型城市行”活动,对资源枯竭城市转型进行集中正面宣传,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三、评估重点
    (一)对衡量转型成效的主要指标进行分析评价。重点对采掘业及原材料加工业比率、经济增长率、财政收入增长率、失业率、最低生活保障人数比率、环境治理率等进行分析,包括纵向比较和与全省的横向比较。                                          
    (二)对《若干意见》确定的培育壮大接续替代产业、着力解决就业等社会问题、加强环境整治和生态保护、加强资源勘查和矿业权管理、建立健全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长效机制、加大政策支持力度等重点任务实施情况进行分析评价。包括为完成任务采取的政策措施、建设的重大工程、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及原因等。
    (三)转型与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分析。资源枯竭城市转型对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探索,对全省乃至全国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启示与借鉴。
    (四)对转型模式、经验归纳总结。从解决资源枯竭城市转型这一世界性难题出发,凝炼出具有广泛借鉴意义的转型经验和模式。
    (五)转型面临的主要问题和进一步推动转型工作的政策建议。侧重分析经济、社会、生态环境、体制机制等方面的主要问题和挑战,根据转型进展情况及国内外发展环境的新变化,提出进一步推动资源型城市转型和可持续发展的政策建议。
    四、对地方评估的工作要求
    (一)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各省(区)发展改革委要发挥全面协调、督促和检查的作用,确保评估工作不流于形式。要督促资源枯竭城市建立评估工作组,落实专门机构负责评估工作,充分发挥资源枯竭城市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二)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分析,反映实际情况。要加强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要突出重点,紧扣发展目标和战略任务,突出转型主题,体现转型特色。要用数据和事实说话,确保评估工作的科学性,转型评估的时点和采用的数据截止到2010年6月30日。
    (三)要按要求形成评估报告,请在9月15日前将评估报告报送我委。请将本单位及首批资源枯竭城市负责此项工作的联系人及通讯方式,于8月25日前报送我委东北司。
    首批资源枯竭城市名单:伊春市、大兴安岭地区、辽源市、白山市、阜新市、盘锦市、萍乡市、焦作市、大冶市、个旧市、石嘴山市、白银市。
    联 系 人:陈怀海 张磊
    联系电话:010-68505694(带传真)
       010-68505553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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