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重点工程竣工议案验收备案(试行)细则

 

洛阳市重点工程竣工议案验收备案(试行)细则

总    则

洛发改办〔2004〕20号

第一条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等文件精神的要求,结合本市重点工程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重点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 洛阳市辖区内国家、省、市属重点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工作均按本“细则”要求执行。

第一章 验收条件和程序

第四条 竣工验收应符合下列条件:

1、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3、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4、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

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5、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6、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实验报告;

7、建设单位已按合同支付工程款;

8、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证书;

9、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进行检查,并出具认可文件;

10、有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11、重点工程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重点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第五条 竣工验收应符合下列程序:

          1、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出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2、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和其他有关的专家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

          3、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5个工作日前,向洛阳市大型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大型办”)领取《重点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并书面通知洛阳市重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

      4、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1)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条文的情况;

(2)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

(3)实地查验工程质量;

(4)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形成经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协调提出解决的方法,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第二章  备案程序

       第六条 建设单位办妥重点工程质量监督委托手续的同时,市大型办开始对该项目进行登记建档。

       第七条 建设单位在接到施工单位提交的竣工报告,经自检达到竣工验收条件后,在工程竣工验收5个工作日前向市大型办报送《重点工程竣工验收条件自查表》。经审查符合工程竣工条件后,市大型办应发给《重点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第八条 市大型办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向建设单位下发《重点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通知书》。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应向洛阳市大项办报送《重点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和《重点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文件和资料〉

   第十条 重点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5日内,应提交《重点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第十一条 洛阳市大项办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经验证文件齐全后,应当签收文件收讫,并加盖“备案文件收讫”章。

   第十二条 洛阳市大项办在收讫竣工验收备案文件15日内,对所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符合竣工验收备案条件的准予备案,并在《重点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加盖“备案专用章”。对不符合竣工验收备案条件的暂不予备案,并按罚则给予处罚。

《重点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两份,建设单位、洛阳市大项办各执一份。

第三章  罚  则

       1、洛阳市大项办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规定行为的,应当在收讫竣工验收备案文件15日内,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2、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洛阳市大项办责令限期改正,依照《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3、  被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建设单位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依照《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罚款;

       4、  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竣工验收无效,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依照《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 洛阳市大项办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并责令停止使用的工程,建设单位在备案之前已投入使用或被责令停止使用后擅自继续使用造成使用人损失的,有建设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 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凡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洛阳市大项办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重点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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