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洛阳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洛阳市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洛阳市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方案
 
        为扎实推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工作,保障群众基本用药,减轻医药费用负担,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豫政办〔2010〕11号)和《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洛政〔2009〕129号)、《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洛阳市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0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洛政办〔2010〕16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政府主导、有序推进,扩大服务、降低药价,综合改革、创新体制”的基本原则,实行全市统一领导、县(市、区)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多方共同参与的工作模式,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国家和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结合实际,统筹兼顾,分步实施。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要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同步推进,积极引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动转变运行机制,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充分发挥好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诊疗常见病、多发病的功能。
        二、工作目标
      (一)从2011年1月1日起,在全市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包括按省统一要求集中网上采购、统一配送、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并实行零差率销售。
      (二)到2020年,全面实施规范的覆盖城乡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三、主要任务
      (一)科学规划,合理设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本着便捷、高效的原则做好区域规划,根据交通条件、人口密度等情况,合理设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原则上1个乡镇设立1所卫生院,1个街道办事处辖区设立1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人口较多,服务半径较大、1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难以覆盖的区域,可适当增设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严禁随意增减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建设要符合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标准。
责任单位:市、县(市、区)卫生部门
      (二)改革管理体制,建立高效规范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机制
确保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公益性质,主要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由所在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管理。
对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严格界定功能和任务、核定人员编制、核定收支范围和标准、转变运行机制的同时,政府负责保障其按国家规定核定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经费和其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使其正常运行。积极推进乡镇卫生院对所属行政村卫生室实行医疗服务一体化管理,对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等任务的乡村医生给予合理补助。
责任单位:市、县(市、区)卫生,财政,编制等部门
        (三)改革人事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建立全员聘用的用人机制
依据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承担的工作任务,结合服务人口及当地自然、经济和社会条件情况,合理核定需要的人员编制,由编制部门实行总量控制、集中管理、统筹使用。
乡镇卫生院人员编制按照《河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河南省卫生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乡镇卫生院机构编制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豫编办〔2010〕20号)核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编制执行《河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全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编制问题的通知》(豫编〔2007〕53号)。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核定的人员编制,作为其聘用人员和核拨经费的依据。
       乡镇卫生院院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由卫生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公开选拔、择优聘任,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核定的编制范围内,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的设岗方案,所有人员实行竞聘上岗,全员聘用,合同管理。对未聘人员采取多种方式妥善安置。
责任单位:市、县(市、区)编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
      (四)改革分配制度,建立科学公平、体现绩效的考核分配机制
根据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功能定位,科学核定其承担的工作任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根据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的人口数量、服务质量和服务半径核定; 基本医疗服务任务根据医疗服务平均人次数、收入情况,并综合考虑影响医疗服务任务的特殊因素核定。
建立以服务数量、质量、效果和居民满意度为核心,公开透明、便于操作的考核机制。卫生、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组织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绩效考核,经费补助与考核结果挂钩。
建立按岗定酬、按工作业绩取酬的内部分配激励机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依据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管理岗位任务制定内部分配管理办法,定期组织对职工绩效进行考核,职工个人收入与考核结果挂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岗位聘用完成并经认定后,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绩效工资。
责任单位:市、县(市、区)卫生,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
      (五)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取消“以药补医”,实行零差率销售
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执行国家、省确定的基本药物和增补非目录药品有关规定。基本药物和增补的非目录药品由省统一网上集中招标采购、统一定价、统一配送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取消药品加成,实行基本药物和增补非目录药品零差率销售。
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医疗保险报销政策,确保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医疗保险报销范围,报销比例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
        根据国家、省相关政策,适时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医疗保险支付政策。密切跟踪监测基本药物市场价格和供应变化,加强对基本药物价格、质量的监督检查。
责任单位:市、县(市、区)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发展改革,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
    (六)建立科学合理的补偿机制,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常运转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0〕62号)精神,建立健全稳定长效的多渠道补偿机制。一是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规划足额安排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等发展建设专项补助经费。二是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建立稳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和绩效考核机制,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等绩效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及时足额拨付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三是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任务由政府按照服务成本核定补助。四是合理安排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经费(包括离退休人员经费)、人员培训和人员招聘所需经费。五是落实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常性收支差额的补助。落实政府专项补助和调整医疗服务收费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经常性收入仍不足以弥补经常性支出的差额部分,由县(市、区)政府在年度预算中足额安排,实行先预拨后结算,并建立起稳定的补助渠道和长效补助机制。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将非公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探索规范合理的补偿机制。
责任单位:市、县(市、区)财政,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
         四、近期主要工作
       (一)完善措施,确保如期启动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1. 如期启动国家基本药物制度。2011年1月1日起,各县(市、区)乡镇卫生院要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实行网上集中采购、统一配送,零差率销售。原有的库存非基本药物可以继续使用,但要实行零差率销售,并于2011年3月底前处理完毕。2011年4月1日起,除政策允许的目录外药品,禁止非基本药物在乡镇卫生院销售。
      2. 做好药品盘点和采购。各县(市、区)卫生部门要督促辖区内各乡镇卫生院于2010年12月31日前做好库存药品盘点工作,并制定药品采购计划,防止药品断档,保证药品供应。自2011年1月1日起,严禁各乡镇卫生院采购目录外药品及通过其他渠道采购药品。
      3. 切实做好配送企业的选择。各县(市、区)卫生部门要结合当地情况,于2010年12月31日前从20家市定中标配送企业中选择1—5家配送企业,负责2011年度辖区内乡镇卫生院基本药物的配送工作,并组织辖区内各乡镇卫生院与选择的配送企业签订配送协议。
      4. 做好补偿资金的测算及预算工作。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配合财政部门摸清各卫生院业务工作和药品使用及加成现状,测算补偿资金,做好补偿资金的预算工作,建立健全长效的多渠道补偿机制。
      5. 做好医务人员的培训工作。各县(市、区)卫生部门要分批组织乡镇卫生院医务人员进行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基本药物处方集培训,确保临床首选和合理使用基本药物。
责任单位:市、县(市、区)卫生,财政部门
     (二)甄别和确定政府举办的基层卫生服务机构编制
按照《洛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转发<河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全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编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洛市编〔2008〕138号)精神和基层卫生医疗机构由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管理的要求,各城市区要认真研究和确定辖区内基层卫生服务机构的人员编制,重点做好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甄别和编制的确定工作。
    责任单位:市、县(市、区)编制,卫生,财政部门
      (三)明确补偿责任,制定合理的补偿方案
      1. 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大对卫生事业的投入,并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倾斜,保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常运转和医务人员工资水平不降低。
      2. 划分各级政府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投入责任,建立健全职责明确、分级负担、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投入机制。
      3. 各县(市、区)要抓紧完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标准确定和总量测算工作。
      4. 各县(市、区)要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办法,于2011年1月底前完成收支缺口测算。
      5. 市财政根据收支缺口情况,考虑县(市、区)财政承受能力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承受能力,制定综合补偿方案。
    责任单位:市、县(市、区)财政,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四)完善人员聘用制度,确保基本药物制度顺利实施
      1. 做好人员分流工作。为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顺利贯彻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各县(市、区)要认真贯彻落实《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乡镇卫生院分流人员安置办法的通知》(豫人社〔2010〕105号)精神,做好乡镇卫生院的人员分流工作。
     2. 抓好人员聘用工作。在乡镇卫生院岗位设置管理工作中,各县(市、区)要认真分解省下达的乡镇卫生院人员编制,重点做好其工作人员的相关聘用工作。
   (1)乡镇卫生院有岗位空缺需要补充人员时,要依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政策规定和程序要求,办理新进人员事宜;无岗位空缺的,除政策性安置、引进高层次或特殊人才外,原则上不予办理。其新进人员均要纳入岗位管理,并根据事业单位人员登记管理制度要求,按照所聘岗位进行人员岗位认定和登记。
   (2)现聘人员的结构比例超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的结构比例的,在3年过渡期内,根据本单位人员的具体情况,可采取超结构比例10%以内的退二进一、超结构比例10%以上的退三进一,或者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或解聘等办法,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过渡期结束后,尚未达到规定结构比例的,通过竞聘上岗的办法解决。
   (3)现聘人员的结构比例未达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的结构比例的,要严格控制岗位聘用数量,根据事业发展要求和人员队伍状况等情况,逐年逐步到位。
3. 落实医疗保险报销政策。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落实《洛阳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政策的通知》(洛社险〔2010〕41号)精神,参保人员在政府举办的基层定点医疗机构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其统筹基金支付比例要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
责任单位: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编制,卫生部门
    (五)加强基本药物价格监督检查
乡镇卫生院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后,为确保政策落到实处,药品监督部门要加强对基本药物质量的监督;物价部门要做好基本药物实行“零差率”后的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定期开展专项检查,监督所有基层医疗单位基本药物严格按国家规定的价格执行。对违价行为坚决查处,严肃处理。
责任单位:市、县(市、区)发展改革,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五、保障措施
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时间紧、任务重,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必须从大局出发,充分认识这项改革工作的重大意义,周密部署,统筹安排,扎扎实实把各项改革政策贯彻落实到位。
      (一)加强组织领导,搞好协调配合。市政府成立洛阳市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统筹组织和协调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工作。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成立强有力的领导机构和工作班子,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抓好组织落实。各级卫生、编制、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保证改革顺利实施。
      (二)加强财力保障,强化资金管理。各级政府要切实保证改革所需资金,确保各项补助经费足额及时到位。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公开制度,确保资金分配使用规范、安全、有效,严禁挤占、截留、挪用。
      (三)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规范运行。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深入检查各项改革政策的落实情况和工作进度。要建立科学合理的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提供情况、运行情况、财务管理情况、基本药物制度执行情况、药品集中招标采购配送情况、政府补助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规范运行。要创新考核评价方式,逐步建立多方参与、协调高效、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考核评价制度。对工作落实不到位的,要责令限期整改;违纪违规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四)加强宣传,营造良好环境。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关系到广大基层医务人员的切身利益,要高度重视宣传工作,采取多种形式深入宣传,营造良好的改革环境,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主题词:卫生 医药 改革 通知
 主办:市卫生局               督办:市政府办公室五科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12月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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