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信息技术产业园认定管理办法
洛工信〔2015〕10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信息技术产业是国民经济中具有战略性、基础性、先导性的产业,是经济增长的“倍增器”、发展方式的“转换器”和产业升级的“助推器”,对推动国民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建设洛阳市信息技术产业园,是我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产业聚集度,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发挥产业聚集、辐射与带动效应,打造区域产业品牌,加快产业发展的重要举措。
第二条 为规范洛阳市信息技术产业园的申报、认定等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洛阳市信息技术产业园是指我市行政区域内具有信息技术产业专业领域产业特征,经洛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工信委)认定的产业园区。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 市工信委负责洛阳市信息技术产业园的认定工作。
第五条 各县(市)区工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产业园的申报工作,对本区经认定的洛阳市信息技术产业园进行指导和管理。
第三章 认定条件
第六条 洛阳市信息技术产业园申报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信息技术产业园企业聚集度高,产业特色突出。
(二)科技创新能力强,人才优势明显,拥有市级(含市级)以上研发机构。
(三)园区要有智慧化的展示推介厅,有三维动画宣传片和园区推介手册。
(四)信息技术产业园必须设置园区管理部门,负责产业园区建设发展、运行与统计等方面的具体工作。
(五)信息技术产业园必须健全服务机构,具有完善的配套服务体系。
(六)信息技术产业园的建设及发展环境优越。县(市、区)政府必须为产业发展建立有效的扶持政策、措施及加快发展的机制。
(七)信息技术产业园内企业,必须全部纳入当地工信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范畴。
(八)园区内必须拥有1个(含1个)以上人力资源培训机构,或者拥有从事人力资源培训的合作伙伴。
(九)园区必须设有创投基金或合作金融机构,能够为园区企业发展提供金融服务。
(十)园区内必须要有企业孵化器(或苗圃),条件允许情况下要建设加速器。
(十一)园区内必须要建设有公共技术平台,条件允许情况下建有服务于园区的数据(IDC)中心。
(十二)园区内电力系统必须拥有双回路供电;必须拥有两家以上电信公司宽带接入和实现无线信号全覆盖。
(十三)园区必须要有显眼的标牌和LOGO。
第四章 申报和认定程序
第七条 申报程序
(一) 申报信息技术产业园遵循自愿的原则。
(二)各县(市)区工信部门负责对本地区申报信息技术产业园资料进行初审,并在申报表相应栏目内签署审核意见。
(三)各县(市)区工信部门根据认定条件向市工信委提出申报文件。
第八条 申报材料
(一)信息技术产业园产业基本情况;
(二)信息技术产业园产业三年发展规划;
(三)信息技术产业园内骨干企业情况介绍及近两年经营情况报表(含财务审计报告);
(四)市级(含市级)以上研发机构认定证明的复印件;
(五)申报材料中的有关数据以县(市、区)工信部门统计数据为准;
(六)园区认定必须具备的条件,都要有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和上级机关的证明。
(七)上述申报材料要求同时提供三份纸质及电子版材料。
第九条 审核
市工信委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组成审核专家组,依照认定条件对信息技术产业园进行实地考核,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发展规划进行可行性论证、评估,由审核专家组提出书面评估意见报市工信委审定。
第十条 认定授牌
市工信委对符合条件的信息技术产业园认定批准并授牌。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一条 市工信委和各县(市)区工信部门,应将指导信息技术产业园发展列为工作重点,在规划、政策、信息、宣传等方面做好宏观引导和服务。经认定的信息技术产业园优先享受项目资金方面的优惠政策。信息技术产业园内重点企业申报各类专项资金的,优先给予支持。市工信委将积极推荐并优先组织洛阳市信息技术产业园申报省级、国家级信息技术产业园。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要加强对当地信息技术产业园的管理,结合区域产业发展规划,大力推进园区建设。积极研究制定本区域内配套政策,落实配套资金和相关配套资源。各县(市、区)要建立园区的长效工作机制,加强管理。
第十三条 经认定的信息技术产业园应每月10日前将经营数据上报当地工信主管部门,15日前报市工信委。每年4月1日前,将上一年度本园产业发展情况通过当地工信主管部门报市工信委。
第十四条 对已经授牌的信息技术产业园,如发现弄虚作假,上报经营数据不及时、不全面或拒绝上报的,将予以警告,对情节严重的予以摘牌。
第十五条 市工信委将根据行业和市场的发展情况,对洛阳市信息技术产业园的认定条件作相应调整。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洛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洛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代章) 2015年8月13日
附件:洛阳市信息技术产业园认定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