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级科技重大专项项目管理,根据《中共洛阳市委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构建现代创新体系的指导意见》(洛发〔2016〕11号)、《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市级财政科技计划和资金管理改革的意见》(洛政〔2015〕46号),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市级科技重大专项项目(以下简称:重大专项)是指着力解决制约我市“565”产业发展的关键共性技术问题的重大科技项目,突出目标导向、问题导向,通过集成科技资源,准确把握制约环节、发展障碍、破解路径,力争取得自主知识产权核心技术突破,提升产业技术创新能力,促进产业集群发展。
第三条 本指引适用重大专项的申报与受理、评审与立项、中期检查与结题验收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科技局是重大专项的管理部门,根据职能及市政府相关规定单独或会同其他职能部门对重大专项的编制、设立、申报、组织实施和监督进行综合协调管理。市科技局可依照有关规定选择第三方机构承担或协助办理有关具体事务。
第二章 申报受理
第五条 市科技局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结合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进步需求,每年发布年度重大专项申报指南。申报指南结合《洛阳市十三五科技创新发展规划》、《洛阳市关于构建现代创新体系的指导意见》等科技专项发展规划,在深入调研和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
第六条 重大专项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符合国家、省和我市的产业、技术政策,符合年度重大专项指南确定的重点领域,创新性强;
(二)项目产品具有良好的产业化前景,有望形成具有较大规模和较强竞争力的高新技术产业集群;
(三)项目促进产业升级和产业结构调整,对我市产业发展具有较强带动作用;或技术先进,引领我市高科技产业发展;或依托国家、省、市重大建设工程或重点建设项目,解决技术、工艺和装备的研发难题;
(四)项目经费申请额度不超过项目研发经费的20%,投入项目研发的自筹资金不低于申请财政资金的4倍。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为两年,不超过三年。
(五)同一项目已获得市科技财政资金支持的,不得重复申报。
第七条 鼓励产学研合作、军民融合和企地合作项目,支持吸引金融机构和投资机构等社会投资;
第八条 重大专项申报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洛阳市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科研院所以及其他具有研发能力的单位;
(二)项目单位与高校或科研院所合作申报的,项目单位应建有市级及以上研发机构。单独承担项目的,项目单位应具有省级及以上研发机构;
(三)项目单位经营状况良好,上年度末净资产不低于申请财政资金的3倍;
(四)项目单位上年度经审计核准的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大中型 企业不低于1.5%,其他企业不低于3%;
(五)项目单位建立有完善的现代企业制度,管理规范,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管理团队有较强的技术创新意识和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具有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和市场开拓能力。
第九条 已承担市科技重大专项,应验收而尚未验收的单位,不得申报新项目;同一项目负责人(项目参与者前3名视为项目负责人),原项目未结题验收的,原则上不得参与新项目申报。
第十条 重大专项应通过其所在县(市、区)科技局、财政局审查推荐。
第十一条 申报重大专项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洛阳市科技重大专项项目申报书》;
(二)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认为与申报单位所申报项目相关的证明材料,如单位资质证明、项目查新报告、审计报告、前期研究成果及工作基础材料、产学研合作协议等。
第三章 评审立项
第十二条 重大专项评审与立项程序为:现场考察、专家评审、综合审议、结果公示、签订任务书、经费拨付。
第十三条 现场考察由市科技局相关业务科室(以下简称业务科室)负责组织实施;专家评审由计划科负责组织实施,监察室全程参与。
第十四条 项目评审专家应从市科技专家库中遴选。遴选专家由业务科室和监察室共同实施,采取随机抽取。市科技专家库由计划科负责建设和管理。
第十五条 综合审议由市科技局党组会研究确定,并将最后确定的项目向社会公示。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项目文件下达后15个工作日内与市科技局签订《洛阳市科技重大专项项目任务书》(以下简称“任务书”)。任务书由项目承担单位依据项目申报书和评审意见填写,业务科室把关,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内容与指标。
第十七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依据项目任务书,下达项目经费。项目首批经费拨付经费总额的80%,剩余经费在项目通过验收后拨付。项目承担单位应认真履行合同书的各项约定,按时完成项目任务。
第四章 检查验收
第十八条 项目检查分为抽查和中期检查。由业务科室负责,根据市级科技重大专项项目任务书要求和项目的实际进度,适时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中期检查应组织相关专家进行现场检查,计划科、监察室参与,形成检查结果,填写《洛阳市科技重大专项项目检查情况记录表》。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完成后,应当在半年内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结题验收,项目结题验收的组织方式为现场考核验收。如项目提前完成,也可提前提出结题验收。
第二十一条 结题验收由计划科制定结题验收计划,各业务科室负责组织,成立结题验收工作组。工作组由市科技局业务科室人员、相关专家组成,并邀请市财政局有关人员参与,计划科、监察室全程参与,其中专家人数不少于5人。
第二十二条 结题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合同书规定的技术、经济指标、知识产权完成情况,项目所取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情况;项目合同书确定的经费到位情况,项目经费的实际支出情况以及使用的合理性、规范性;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情况等。
第二十三条 结题验收的材料包括:
(一)《洛阳市科技重大专项项目结题验收申请书》;
(二)《洛阳市科技重大专项项目验收报告》;
(三)《洛阳市科技重大专项项目任务书》;
(四)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经费审计报告及相应财务收支凭证;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如产品检测报告、专利证书、用户使用意见等。
第二十四条 项目结题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未通过验收、撤销和终止。
第二十五条 通过验收。全面完成或超额完成项目合同确定的技术、经济、知识产权等指标任务的,经费到位且使用合理的项目,为通过验收。(技术、经济财务和知识产权指标均完成合同任务的90%(含)以上,自筹经费到位达到90%(含)以上为完成项目合同指标任务)
第二十六条 未通过验收。项目验收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为未通过验收:
(一)经济财务指标、知识产权指标、自筹经费完成项目任务书约定的90%(不含)以下的;
(二)提供验收的资料、数据和经费使用情况报告弄虚作假的,擅自修改项目指标内容的;
(三)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但未能解决和作出说明,或研究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的;
(四)超过原定项目任务书执行期一年以上未完成的;
(五)项目所拨经费挪作他用和其它严重违犯财经纪律的。
第二十七条 未通过验收的项目,由业务科室督促其改正,半年内进行再次验收。再次验收仍不通过的项目,按撤销项目处理。
第二十八条 撤销。撤销的项目,收回剩余资金,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纳入信用不良记录,按《洛阳市科技进步条例》有关规定,3年内不得申报和承担科技计划项目。违反财务科技资金使用规定的,按照相关国家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九条 终止。因现有水平和条件难以克服或实现的技术,以及不可抗拒因素致使项目不能继续或完成项目研究开发内容和目标任务为终止项目。终止项目应由项目承担单位书面提出申请,同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县(市、区)科技局和市科技局业务科室同意后,报市科技局分管领导同意,由市科技局按终止项目处理。终止的项目,收回剩余资金,剩余经费不再拨付。
第三十条 项目到期未能完成的,应由项目承担单位书面提出延期申请,项目延长期限一般为一年以内,由业务科室和主管领导批准。
第三十一条 项目检查、结题验收、撤销和终止的材料由计划科、各业务科室分别存档。
第六章 纪律规定
第三十二条 重大专项在评审立项、中期检查、项目验收等环节中,对于涉及自身利益的机构或当事人应实行回避。
第三十三条 重大专项管理过程中,工作人员和专家需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不得参加被检查或验收单位安排的宴请、旅游、娱乐等活动;
(二)不得接受被检查或验收单位的纪念品、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
(三)不得将被检查或验收单位的商业秘密透露给他人;
(四)其它应遵守的纪律和规定。
第三十四条 参与重大专项各管理环节的专家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独立、客观、公正地提供个人意见,按时保质地完成项任务。
第三十五条 建立企业和专家诚信档案,认真记录项目管理过程中企业和专家的诚信行为。
第三十六条 对违犯纪律规定的工作人员,给予相应的纪律处理,对违犯纪律规定的企业和专家纳入诚信不良记录,直至取消承担科技计划项目资格和专家资格。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指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