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 则
第一条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2号)、《科技部关于发布<发展“星创天地”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农〔2016〕210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豫政〔2015〕31号)等文件精神,为加快推动我市农业农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星创天地”是指在我市范围内由独立法人机构运营,面向农业科技特派员(团队)、大学生、返乡农民工及中小微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创新创业主体,提供成果转化、产业创意、产品创新、人才培训等综合服务,打造集科技示范、创业孵化、综合服务为一体的新型农业创新创业平台。
第三条 “星创天地”实行市场化机制、专业化服务和资本化途径相结合的发展道路,发挥政策集成和协同效应,实现创新与创业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孵化与投资相结合,为农村创新创业者提供良好的工作空间、网络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
第四条 市、县科技部门应坚持正确导向、强化目标管理、推动体制创新,为“星创天地”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二、基本条件
第五条 市级“星创天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明确的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应在洛阳市注册经营,具备一定运营管理和专业服务能力,包括农业科技园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涉农高校科研院所、农业科技型企业、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各类主体。
2. 具有相应的产业背景和科技支撑。立足地方农业主导产业和区域特色产业,建有集中连片的成果转化示范基地,有较明确的技术支撑单位,促进科技成果向农村转移转化,推进一二三产融合发展。
3. 具有基本的服务设施。有创新创业示范场地、创业培训基地、开放式办公场所、研发和检验测试等公共服务平台。至少拥有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场所,提供宽带接入、互联网资源等设施,免费或低成本供创业者使用。
4. 具有多元化的人才服务队伍。有一支结构合理、经验丰富、相对稳定的创业服务团队和创业导师队伍,能够为创业者提供政策咨询、技术培训、企业注册、融资支持、财务管理辅导、人力资源、市场推广和知识产权法律事务等服务。
5. 应建立较为完善的运营管理制度,包括企业入驻制度、创业辅导制度、企业毕业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和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等。
6.具有一定数量的创客聚集和创业企业入驻,运营良好,有较好的发展前景。
第六条 鼓励“星创天地”设立种子基金,聚集天使投资人、创业投资机构,吸引社会资本为创业者提供资金支持。
第七条 鼓励整合并链接社会资源,与涉农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企业孵化器或行业组织及各类专业服务机构紧密合作,为创业者提供试验示范、研发设计、金融服务、成果交易、认证检测等专业化服务。
第八条 “星创天地”要加强农村科技创业服务品牌建设,拓展、完善创新创业功能,提高服务水平。鼓励有条件的地区、产业集聚区、农业科技园区和涉农高校、科研院所等,探索建立多模式的“星创天地”。
三、服务功能
第九条 市级“星创天地”应具备以下服务功能:
1.集聚创业人才。以专业化、个性化服务吸引和集聚创新创业群体。鼓励高校、科研院所、职业学校科技人员及企业人员发挥职业专长,到农村开展创业服务;鼓励大学生、返乡农民工、退伍转业军人、退休技术人员等深入农村创新创业。
2.技术集成示范。引导和鼓励“星创天地”依托单位面向现代农业和农村发展,整合科技资源和要素,开展农业技术联合攻关和集成创新,形成一批适用的农业技术成果包,加大良种良法、新型农资、现代农机等应用示范推广。通过线上线下结合,推进“互联网 ”现代农业,加快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产业化。
3.创业培育孵化。引导和鼓励一批成功创业者、企业家、天使和创业投资人、专家学者任兼职创业导师,建设一批创业导师全程参与的创业孵化基地,降低创业门槛,减少创业风险。围绕具有地方特色的农产品、医药、食品、传统手工艺、民族文化产业,通过创新品牌培育推动农业转型升级。
4.创业人才培训。利用“星创天地”人才、技术、网络、场地等条件,重点开展网络培训、授课培训、田间培训和一线实训,定期召开示范现场会和专题培训会,举办创新创业沙龙、创业大讲堂、创业训练营等创业培训活动,加强科普宣传,弘扬创新创业文化,提升创业者能力。
5.科技金融服务。构建技术交易平台,畅通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投融资机构、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交流交易途径。开展各类投资洽谈活动,搭建投资者与创业者的对接平台。探索利用互联网金融,股权众筹融资等盘活社会金融资源。
6.创业政策集成。梳理各级政府部门出台的创新创业扶持政策,完善创新创业服务体系。协助政府相关部门落实商事制度改革、知识产权保护、财政资金支持、普惠性税收政策、人才引进与扶持、政府采购、创新券等政策措施,优化创业环境。
四、备案考评
第十条 市级“星创天地”实行备案管理制度。由备案单位向所在县(市、区)科技部门提出申请,县(市、区)科技部门审核后,向市科技局提交申请资料。
第十一条 市科技局组织进行现场考察和评审,对符合条件的进行备案。对达到省级、国家级“星创天地”条件的,市科技局积极向上级部门推荐。
第十二条 “星创天地”纳入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管理和服务体系。由市科技局每年对市级“星创天地”进行绩效考评,对运行绩效突出的给予表彰,对连续2次考评不合格的,取消其资格。对截留、挪用、骗取专项资金或其他违规使用专项资金行为,依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扶持政策
第十三条 对通过备案的市级“星创天地”给予扶持。对投资主体利用闲置楼宇和厂房构建“星创天地”的部分改造费用,以及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对“星创天地”提供的宽带网络、公共软件服务、公共技术平台购置等费用,按比例给予一次性补贴。
第十四条 支持“星创天地”牵头申报市级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关键共性技术研发等项目。推荐市级“星创天地”内创客和创业企业申报科技特派员(团队)项目。
六、附 则
第十五条 本指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洛阳市“星创天地”工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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