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节能监察中心随机抽查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 【目的】为推动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加强对用能单位的监督管理,维护市场正常秩序,规范节能日常监管行为,提高事中事后监管的效率和执行力,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定义】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以下简称随机抽查工作)是指依据《节约能源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组织实施节能检查时,采取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对辖区内列入随机抽查名单的生产、经营、服务主体进行现场抽查,并及时公开检查结果的监管方式。第三条 【原则】“双随机、一公开”的实施原则是:,公开、公正、透明。是指检查清单、检查计划、抽取结果、实施过程、检查结果等检查工作全过程应当依法、公开。第四条 【工作要求】检查人员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严格执法。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从严从快处理,确保违法问题整治到位、处罚到位、移交移送到位、责任追究到位。第五条 【协调联动】按照联动工作机制要求,如有必要,应联合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抽查。第六条 【执行机构】市节能监察中心按照发改委委托监察事项和区域,具体实施本机构业务范围内的“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并将随机抽查作为日常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并配合好上级主管部门做好随机抽查工作。第七条 【清单的制定和公布】市节能监察中心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权责清单,梳理本机构依法应当实施的监督检查职责,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事项名称、依据、抽查频次、抽查内容等,并向社会公示。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等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第八条 【执法人员名录库】市节能监察中心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办依法核发的“行政执法证”,自行建立本部门的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并对外公示。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随人员单位变动、岗位调整等因素给予动态调整。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应当明确执法人员的身份信息:姓名、单位、性别、执法证号等。第九条 【检查对象名录库】将辖区内按规定(年用能50000至5000吨标煤)应该监管的用能单位作为随机抽查对象。依据产业类别分别建立重点用能单位主体、节能服务主体名录库,抽查对象名录库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更新。第十条 【检查人员的抽取】通过摇号、机选等形式从本部门的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择执法人员。执法检查人员与被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依法回避。回避可采取与其他执法检查人员交换被检查对象的方式,也可以采取不参与本次执法检查的方式。确定不参与本次执法检查的,应再次抽取替代执法检查人员。第十一条 【被检查对象的抽取】原则上,在同一年度内对同一检查对象的抽查次数不超过2次。上级节能主管部门,在同一年度内已抽查的检查对象,本级节能主管部门在抽查时,应当予以排除。第十二条 【比例和频次】根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规定每年开展随机抽查1—3次(原则上二至三年为一个检查周期,周期内完成对辖区所有抽查对象进行一遍巡查)。每次抽查市场主体的数量不低于相关抽查对象名录库总数的20%。对被投诉举报较多、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失信等级高等特殊监管对象,要加大随机抽查力度,适时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第十三条 【检查方式】依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载明的抽查内容及相关要求,采取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等方式进行抽查检查。第十四条 【结果确定】检查人员应当自检查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查报告,及时呈报负责人。检查报告应当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内容、现场检查笔录、对被查对象执行法律法规等情况的评价、检查情况的处理意见和建议等事项。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依法依纪移送其他部门处理;处理处罚及移送信息录入监管信息平台。检查档案要及时归档并妥善保管。第十五条 【检查结果反馈】各检查小组、科室。应当在检查报告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被检查对象反馈检查结果。第十六条 【结果公开与运用】按照信息公开要求,在不涉密的情况下将随机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及时在门户网站公开,并纳入信用评价体系,接受社会监督,形成有效震慑,增强用能主体守法自觉性。第十七条 【纪律要求】抽查人员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遵守工作纪律,依法行政、廉洁执法。第十八条 【责任承担】对于在抽查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纪律处分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16年12月1日
洛阳市节能监察中心随机抽查工作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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