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和改进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建设和运营稳定市场价格的实施意见》的解读

一、背景情况
    为建立稳定农副产品价格的长效机制,根据国家发改委发改价格〔2012〕644号有关精神,2012年9月市政府出台了《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建设稳定市场价格的实施意见》(洛政〔2012〕114号),经过2013—2014年两年列入十大福民实事持续推进,目前全市平价商店规模基本稳定在120家左右。平价商店运营四年多以来,在让利惠民、产销对接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尤其是每年春节前夕,平价商店参与政府的蔬菜临时价格调控,引导市场物价平稳运行,得到了广大市民的广泛赞誉,提升了人民群众对政府的满意度。近几年我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均低于全国或全省平均水平。
为贯彻落实《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豫发〔2016〕19号),我市于今年3月出台了《中共洛阳市委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推进价格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洛发﹝2017﹞10号)。根据《通知》中有关“农产品价格主要由市场决定”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精神,洛政〔2012〕114号有关平价商店的运营模式及补贴模式已不适应当前形势。为此,我委建议修订洛政〔2012〕114号相关政策,以加强和改进平价商店建设管理。
二、起草过程
    2017年4月,市发改委以洛政〔2012〕114号文件内容为基础,修订起草了《关于加强和改进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建设和运营稳定市场价格的实施意见》,初稿形成后,集中征求了市财政局、商务局、农业局、畜牧局、粮食局、工商局、公安局、交通局等8家单位的意见,并采纳了相关单位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同时就《实施意见》中涉及平价商店的运营模式及补贴政策,也分别征求了62家平价商店的意见。
三、主要内容
    将洛政〔2012〕114号原文件名修订为《关于加强和改进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建设和运营稳定市场价格的实施意见》,将原文件七个方面的内容调整为目标任务、建设形式和资质条件、运营机制、扶持政策、强化管理、保障措施六个方面,重点修订以下两个方面内容:
   (一)关于农副产品平价商店的运营模式。一是在农副产品价格平稳时期(一般为每年夏秋季5月—10月),平价商店经营的平价品种和价格由经营者自主定价,在此期间不享受财政补贴;二是当市场价格出现明显上涨时(一般为每年冬春季11月至次年4月),平价商店参与平抑市场价格活动,执行价格调控政策,并按照有关规定享受财政补贴;三是因重大节日、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原因引发的农副产品价格快速上涨时,由主管部门根据市场价格运行情况,适时启动价格应急调控模式。
   (二)关于农副产品平价商店的补贴政策。一是取消开办补贴。目前城市区平价商店已达到一定的规模,建议取消开办补贴。二是分级设置经营补贴。蔬菜、粮、油等农副产品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降价幅度,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给予经营补贴,根据平价商店监管系统考核成绩(百分制计算),将满60—100分划分为四个等级,分别按每月每个店5500元、4500元、3500元和2500元给予补贴。拟定的最高补贴标准比现有最高补贴标准每月多500元,抵扣开办补贴后总体上与我市现行补贴标准相当。三是灵活设置应急补贴。当市场异常波动等级达到《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洛政办〔2017〕01号)中规定的等级或其它认为有必要干预的情形。根据发生上涨的品种数量、幅度等情况,采取多元化的补贴标准和不同的降价幅度等方式,引导市场价格平稳运行。
四、文件主要特点
    一是内容条款更加简明清晰。我市平价商店经过四年的建设,已达到一定规模,根据形势的变化及各部门职能的变化,删除并修订部分条款,以适应平价商店建设发展需要。
二是财政补贴政策制定更加科学合理,便于操作。为使平价商店稳价惠民的积极性得到更有效发挥,财政资金得到更有效利用。将原有的经营补贴与面积和租金挂钩修改为与经营者贡献大小(如平价商店执行平价品种、执行的价格及平价商品的销售量)等因素结合,按照制定的考核标准分等级享受补贴。
五、解读机构
    市发改委,解读人:李伟联系方式63913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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