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实施方案》

一 脱钩的本质是各就其位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我市行业协会商会发展迅速。行业协会商会在为政府提供咨询、服务企业发展、优化资源配置、加强行业自律、创新社会治理、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但也存在着社会化程度不够、总体实力不强、自身建设不足、社会认可度不高等主要问题。特别是一些行业协会商会一定程度上存在借用行政资源、依靠代行政府职能或凭借垄断地位乱摊派、乱收费等行为,饱受社会诟病。
    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是转变政府职能的需要。可以实现把政府不能管也管不好的事交给社会去办,把政府的工作重点转移到政策制定、提高效能、加强监管上来。
    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是提高社会治理能力的现实需要。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政府通过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方式,引导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实行行业自律,提升行业服务功能,增强社会治理能力。
    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是建立清明廉洁政府的现实需要。有利于厘清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的权责边界,理顺工作关系,斩断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之间的利益输送链条,清除掉滋生腐败的土壤,促进行业协会商会去行政化,有利于建设清明廉洁政府。
    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是激发行业协会商会发展活力的现实需要。有利于行业协会商会松绑,进一步激发行业协会商会的发展活力,优化行业协会商会的发展环境,促进行业协会商会成为依法设立、自主办会、服务为本、治理规范、行为自律的社会组织,提升服务功能,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在经济发展新常态中的独特优势和应有作用。
二、哪些行业协会商会要与行政机关脱钩?
    脱钩的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与其主办、主管、联系、挂靠的行业协会商会。其他依照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与其主办、主管、联系、挂靠的行业协会商会参照执行。
    同时具有以下特征的行业协会商会纳入脱钩范围:会员主体为从事相同性质经济活动的单位、同业人员,或同地域的经济组织;名称以“行业协会”、“协会”、“商会”、“同业公会”、“联合会”、“促进会”等字样为后缀;在民政部门登记为社会团体法人。
    换句话说,只要一个社会团体的会员是以从事相同性质经济活动的企业会员为主,不论其名称后缀是什么,均应纳入脱钩范围。
三、我市市、县两级共有429家行业协会商会需要与行政机关脱钩
    截止目前,我市在市民政局登记的行业协会商会共有226家(已脱钩167家),在县(市、区)民政局登记的共有203家(已脱钩102家)。
    为了贯彻《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中办发〔2015〕39号)、《河南省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实施方案》(豫办〔2016〕9号),我市制定了《洛阳市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实施方案》,细化了措施、明确了责任、加大了工作力度。
    为了保障脱钩工作顺利推进,我市成立了脱钩联合工作组,由主管民政工作副市长为组长,市直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联合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
四 脱钩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脱钩方案明确了“社会化、市场化”的改革方向,提出“五分离、五规范”,即“机构分离,规范监管关系;人员分离,规范用人关系;资产分离,规范财产关系;职能分离,规范行政委托和职责分工关系;党建、外事等事项分离,规范管理关系。”
(一)机构分离,规范监管关系
    理顺行业协会商会与主管单位的关系,取消行业协会商会与主管单位的主办、主管、联系、挂靠关系。行业协会商会依法直接登记和独立运行。主管单位依据职能对行业协会商会提供服务并依法监管。
    依法保障行业协会商会独立平等法人地位。行业协会商会应有自己独立的办公场所,不得与主管单位合署办公;行业协会商会不得行使主管单位的职能;主管单位不再承担行业协会商会职能。
(二)人员分离,规范用人关系
    行业协会商会具有人事自主权,在人员管理上与主管单位脱钩,依法依规建立规范用人制度,逐步实行依章程自主选人用人。主管单位不得干预行业协会商会的人事任免和人员使用。
    主管单位不得推荐、安排在职和退(离)休公务员到行业协会商会任职兼职。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及在职工作人员,不得在行业协会商会兼任职务。领导干部退(离)休后三年内不得到行业协会商会兼职,个别确属工作特殊需要兼职的,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退(离)休三年后到行业协会商会兼职,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
    对已在行业协会商会中任职、兼职的公务员,按相关规定进行一次性清理。在行业协会商会任职、兼职的公务员,必须辞去行业协会商会所任职务或辞去公职。其中任职的在职公务员自愿选择去留,退出行业协会商会工作的,由所属行政机关妥善安置;本人自愿继续留在行业协会商会工作的,退出公务员管理,不再保留公务员身份。兼职的公务员,要限期辞去兼任职务。
    行业协会商会全面执行劳动合同制度,与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依法保障工作人员合法权益。工作人员的工资,由行业协会商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确定。行业协会商会及其工作人员按规定参加基本社会保险和缴存住房公积金。
    行业协会商会使用的事业编制,应在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的同时核销。原有事业单位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社会保险。
(三)资产分离,规范财产关系
    行业协会商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单独建账、独立核算。没有独立账号、与主管单位会计合账、财务由主管单位代管或集中管理的行业协会商会,要设立独立账号,单独核算,实行独立财务管理。
    对财政预算供给的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逐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支持其发展。自2018年起,取消行业协会商会的财政直接拨款,在此之前,保留原有财政拨款经费渠道不变。为鼓励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加快与主管单位脱钩,过渡期内根据脱钩年份,财政直接拨款额度逐年递减,过渡期不超过2017年年底。
    各主管单位应于2017年4月底前对其主管的行业协会商会财务资产状况进行全面摸底和清查登记,厘清财产归属。财政部门会同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按照所有权、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制定行业协会商会使用国有资产(包括无形资产)管理办法,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同时确保行业协会商会的正常运行和发展。
    行业协会商会占用的行政办公用房,应严格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发改投资〔2014〕2674号)进行核定,符合规定面积标准的可暂时继续使用,超出规定面积部分应清理腾退;2017年年底前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办公用房清理整改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14〕64号)等有关规定清理腾退,实现办公场所独立。
(四)职能分离,规范行政委托和职责分工关系
    厘清行业协会商会与主管单位的职能。剥离行业协会商会现有的行政职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主管单位对剥离行业协会商会有关行政职能提出具体意见。
    主管单位要结合脱钩工作,尽快制定清单目录,将应当由行业协会商会行使的职能移交给行业协会商会,将适宜行业协会商会行使的职能以购买服务的形式委托给行业协会商会,并制定和完善监管措施、履行监管责任。
(五)党建、外事等事项分离,规范管理关系
    行业协会商会与主管单位脱钩后的党建工作,依托组织、民政部门建立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构统一领导;已经建立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机构的,可依托组织部门将其与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构整合为一个机构。外事工作按中央有关规定执行,不再经原主管单位审批。行业协会商会主管和主办刊物的业务管理,按照文化体制改革相关要求和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规定执行。人力资源服务等事项按属地原则,按有关部门职能分工承担。
五、脱钩后有关部门将采取哪些措施来支持行业协会商会的发展?
    一是完善政府购买服务机制,支持行业协会商会转型发展。鼓励各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河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4〕168号)、《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洛政办〔2015〕58号)要求,向符合条件的行业协会商会购买服务,及时公布购买服务事项和相关信息,加强绩效管理。
    二是完善行业协会商会价格政策,落实有关税收政策。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有关规定,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承接政府委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对符合条件的行业协会商会明确申报程序,简化申报手续,落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是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参与相关立法、政府规划、公共政策、行业标准和行业数据统计等事务。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在行业指南、人才培养、共性技术平台建设、第三方咨询评估等方面作用,完善对行业协会商会服务创新能力建设支持机制。
    四是建立信息资源共享机制。行业协会商会按规定向同级统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提供相关行业数据和信息。有关职能部门要建立行业公共信息交汇平台,整合有关数据,为政府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提供信息服务,为行业协会商会提供必要的行业信息和数据。
    五是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在进出口贸易和对外经济交流、企业“走出去”、应对贸易摩擦等事务中发挥协调、指导、咨询、服务作用。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参与协助政府部门多双边经贸谈判工作,提供相关咨询和协调服务。鼓励行业协会商会积极搭建促进对外贸易和投资等服务平台,帮助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六、有关部门将对脱钩后的行业协会商会采取哪些综合监管措施,确保“脱钩不脱管”?
    加强法规制度建设。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法规制度建设工作。行业协会商会脱钩后,按程序修改章程并报民政部门备案。健全行业协会商会退出机制,在实施脱钩中对职能不清、业务开展不正常、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行业协会商会依法予以注销。鼓励和促进行业协会商会间公平有序竞争。
    完善政府综合监管体系。制定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办法,健全监督管理机制。民政部门依照相关登记管理法规,对行业协会商会加强登记审查、监督管理和执法监察,强化对主要负责人任职条件和任用程序的监督管理。财政部门负责对政府购买行业协会商会服务的资金和行为进行评估和监管,并会同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对行业协会商会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和监管。税务部门对行业协会商会涉税行为进行稽查和监管。审计部门对行业协会商会依法进行审计监督。价格部门对行业协会商会收费及价格行为进行监管。行业协会商会组织论坛、评比、达标、表彰等活动,要严格按相关规定执行,并接受监督。各行业管理部门按职能履行主管单位职责,进行政策法规指导、业务服务和依法监管。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加强监督执纪问责,积极推进行业协会商会廉洁诚信建设。积极探索建立专业化、社会化的第三方监督机制。
    完善信用体系和信息公开制度。建立行业协会商会信用承诺制度,完善信用记录,建立综合信用评级制度。对行业协会商会的信用情况开展社会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建立健全行业协会商会信息公开和年度报告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建立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健全行业协会商会章程审核备案机制,建立和完善产权清晰、权责明确、运转协调、制衡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行业协会商会按照建立现代社会组织要求,完善以章程为核心的内部管理制度,健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监事)制度。落实民主选举、差额选举和无记名投票制度。鼓励选举企业家担任行业协会商会理事长,探索实行理事长(会长)轮值制,推行秘书长聘任制。实施法定代表人述职、主要负责人任职前公示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根据行业发展需要,在重要的行业协会商会试行委派监事制度,所派监事不在行业协会商会兼职、取酬、享受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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