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出台《关于建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长效机制的若干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战略部署,推动实现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规范化、常态化、制度化,引导和约束各地严格按照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谋划经济社会发展,日前,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建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长效机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包括总体要求、管控机制、管理机制和保障措施四个部分,指出要坚定不移实施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建立手段完备、数据共享、实时高效、管控有力、多方协同的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长效机制,切实将各类开发活动限制在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之内。《意见》将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分为超载、临界超载、不超载三个等级,预警等级从高到低依次为红色、橙色、黄色、蓝色、绿色,并以此为基础建立水、土地、环境、生态等管控措施。
    《意见》要求在管理机制上,建设监测预警数据库和信息技术平台,建立一体化监测预警评价机制,建立监测预警评价结论统筹应用机制和建立政府与社会协同监督机制。《意见》强调各地、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细化配套政策,提升保障能力,确保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高效运转、发挥实效。

                               2017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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