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豫发改外资〔2015〕372号文件部分条款的通知

豫发改外资〔2018〕763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贯彻落实<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有关外资工作的通知》(发改外资规〔2017〕111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河南省2017年本)的通知》(豫政办〔2017〕56号)要求,现将《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豫发改外资〔2015〕372号)部分条款进行修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豫发改外资〔2015〕372号第二章第四条修改为:根据《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河南省2017年本)》(以下简称《核准目录》),实行核准制的外商投资项目的范围及权限为:
    (一)《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及以上限制类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中总投资(含增资)20亿美元及以上项目报国务院备案。
    (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以下限制类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三)前两项规定之外的属于《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河南省2017年本)》第一至十项所列的外商投资项目,按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河南省2017年本)》第一至十项的规定核准。
二、豫发改外资〔2015〕372号第二章第五条修改为:
    核准范围之外且不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禁止类的外商投资项目,由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三、其他条款仍然适用。
    特此通知。

 

 2018年9月21日

标签: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