宛政办〔2022〕82号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鸭河工区、官庄工区、卧龙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强化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功能,切实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缓解小微企业和“三农”等普惠领域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促进全市经济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20〕29号)有关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进小微企业和“三农”金融服务的决策部署,推动融资担保行业以服务实体经济为宗旨,支持普惠金融发展,促进资金融通,明确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准公共服务定位,坚持专注主业、保本微利运营,着力缓解我市小微企业和“三农”等领域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二)基本原则。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统分结合、管理科学、运营规范”的要求,通过建立银担合作机制、风险分担机制、风险补偿机制和绩效考核机制,以“扶小微、广覆盖、低费率、可持续”为基本原则,主要以小微企业和“三农”为服务对象,加快推进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进一步提升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服务能力,助推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三)发展目标。立足我市奋力建设河南省副中心城市和高质量发展需要,形成以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核心,各县(市、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骨干,专业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特色,主要为小微企业和“三农”服务的全市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2022年市、县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注册资本力争分别达到5亿元以上和2亿元以上,实现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县级全覆盖,全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业务放大倍数超过全省平均水平。
二、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
(一)加强市、县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建设。市财政局要会同市金融工作局,积极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名录管理制度,按照“减量提质”要求,推进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资源整合。加强与中原再担保集团合作,组建市级产业发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各县(市、区)原则上只保留1家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资不抵债、失去功能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妥善化解风险。(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金融工作局、南阳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二)做大做强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支持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发挥龙头引领作用,通过争取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省级担保机构股权资金、财政注资、吸引县(市、区)级政府入股、整合现有担保机构等方式,逐步做大做强,择优对县(市、区)政府性融资担保股权进行投资,或者建立担保合作关系。(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金融工作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三)实现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县(市、区)全覆盖。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应通过增资扩股,壮大现有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围绕小微企业集聚的开发园区,引入战略投资者(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省、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等)出资新设;入股省、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业务合作,引入政府性融资担保服务等多种方式,确保实现担保业务全覆盖。(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四)加强农业信贷担保机构建设。聚焦小微“三农”主体、富民乡村产业、乡村振兴建设,不断扩大和提高农业信贷担保业务规模和服务质量,力争2022年担保业务规模位居全省前列。支持省农业信贷担保公司南阳市分公司业务拓展,形成以信息化为支撑,市有分公司、县(市、区)有办事处、乡镇有联络站、村有联络人,覆盖全市的农业信贷担保服务网络,推动财政金融协同支农,打通担保支农“最后一公里”。(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金融工作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五)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落实国有金融资本财政出资人管理职责,实现由“管企业”向“管资本”转变,不干预具体担保业务。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实行政企分开,探索完善政府授权的董事会管理下的职业经理人制度,坚持市场化管理,加强内控建设,提升经营管理能力。(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三、坚持做好主责主业
(一)聚焦支小支农。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坚守支小支农融资担保主责主业,主动剥离政府债券发行和政府融资平台融资担保业务,严格控制闲置资金运作规模和风险,不得向非融资担保机构进行股权投资,逐步压缩大中型企业担保业务规模,重点支持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支持符合我市条件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确保支小支农担保业务占比达到80%以上。(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金融工作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二)降低担保费率。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坚持保本微利原则,在可持续经营的前提下,适时调降担保费率,对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实行低收费,平均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其中,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收取的担保费率降低至不超过1%,对单户担保金额10万元—300万元“三农”主体收取的担保费率降低至不超过0.8%;对粮食、生猪等重要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的担保费率下调至0.5%。(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金融工作局、农业农村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三)降低综合融资成本。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创新反担保方式,放宽反担保要求,提高信用与保证类担保占比,降低小微企业、“三农”和创业创新主体融资门槛,有效解决融资难问题。有关部门(机构)要依法及时为符合条件的融资抵押、质押办理登记手续。除担保费外,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不得以保证金、承诺费、咨询费、顾问费、注册费、资料费等名义收取费用。除银团贷款外,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严格限制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避免加重企业负担。(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金融工作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南阳银保监分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四)加强风险管控。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建立完善担前审查和担后管理等风险防控制度,切实加强风险研判和防控,防止银行业金融机构将应由自身承担的贷款风险转由融资担保机构承担。(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南阳银保监分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四、构建可持续的银担合作机制
(一)明确风险分担责任。支持我市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积极参与由省再担保机构牵头推动的“总对总”合作业务,建立省再担保机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三方2:6:2的风险分担机制。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落实贷前审查和贷中贷后管理责任,承担不低于贷款余额20%的风险责任;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按照“先代偿、后分险”原则,落实代偿和分险责任,承担60%的风险责任;省再担保机构对开展再担保合作的融资担保机构提供20%的代偿补偿,每季度集中补偿一次。省农业信贷担保公司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开展的涉农融资再担保业务,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代偿补偿责任。(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南阳银保监分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二)深化新型政银担合作机制建设。各级政府要利用政府信用和财政资金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供有力支撑,提升担保机构与银行合作的实力和地位。合作银行要提供优惠合作条件,降低合作门槛和担保贷款利率,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高担保放大倍数,不得违规收取保证金。对于符合评级要求的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在信贷额度上予以优先保障。要创新业务合作模式,积极探索建立银担并行审批流程,紧紧围绕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和产业链,扩大对高成长性、知识密集型、科技型企业的融资担保规模,对暂时遇到资金困难的商贸流通、居民生活服务、外贸、外资企业加大担保支持力度,积极为产业链供应链中的核心企业及上下游企业提供担保服务。(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金融工作局、科学技术局、商务局、农业农村局、南阳银保监分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五、强化政策激励
(一)建立资本金补充机制。市、县两级财政要建立与本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支小支农业务拓展、担保代偿和绩效考核情况挂钩的资本金动态补充机制,统筹整合现有财政资金或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每年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数额的专项资金。(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二)建立完善代偿补偿机制。市、县两级财政根据本级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规模、代偿情况,建立担保机构业务代偿补偿机制,对支小支农担保业务占比较高、在保余额及户数增长较快、代偿率控制在合理区间的本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单户担保余额500万元以内(含)的小微企业及“三农”担保业务发生代偿时,经有关部门审核后,给予担保业务代偿金额10%—20%的风险补偿。担保机构和金融机构按照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对企业进行追偿,追偿所得扣除追偿费用后按照代偿分担比例返还各方。(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三)完善业务奖补机制。建立完善联审服务机制,继续做好中央财政、省级财政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奖补政策的落实工作。积极争取对扩大实体经济领域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规模、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费率的奖补资金。重点对年化担保费率降至1.5%以下的新增单户5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的融资担保业务给予担保费补贴,补足至2%。(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四)落实扶持政策。参照《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7年版)>的通知》(财金〔2017〕90号)有关规定,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代偿损失予以核销。发挥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作用,探索通过中原金融资产交易中心公共平台开展融资担保机构不良资产登记、推介和挂牌处置,加快处置担保机构不良资产。税务部门要落实国家有关融资担保业务增值税优惠政策,继续对符合条件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实行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并按照“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简化申报、证明材料。(责任单位:市财政局、税务局)
(五)优化发展环境。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强化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严厉打击逃废债行为,营造良好发展环境。依法认定融资担保机构作为抵押权人的主体资格,保障担保人承担借款合同的担保责任而取得的追偿权。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保障、公安、交通、市场监管、科技、农业农村等部门要参照金融机构的相关政策,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为抵(质)押权人,依法办理不动产、动产、股权、专利权、商标权、应收账款等反担保物权的抵质押登记,落实相关费用减免政策。司法机关要加强融资担保相关债权保护,对涉及融资担保机构代偿、追偿的案件,做到快立、快审、快执,对符合条件的支小支农案件,适用简易程序,提高诉讼效率,加大执行力度。(责任单位:市中级人民法院、金融工作局、公安局、司法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局、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六、加强监管考核
(一)落实属地责任。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履行本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监管和出资人责任,坚持规范和发展并重,促进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依法合规经营,提高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同时,将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工作开展及功能发挥情况纳入对各县(市、区)的年度工作责任目标考核范围。(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二)建立完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市财政局会同有关方面研究制定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绩效考核办法,合理使用外部信用评级,逐步降低或取消盈利考核指标,建立以扶持小微企业和“三农”的数量和质量、融资担保业务放大倍数、担保费率、风险控制等为主要指标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落实考核结果与资本金补充、风险补偿、薪酬待遇等直接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市金融工作局牵头研究制定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尽职免责制度,对符合监管规定和程序要求的担保代偿业务原则上免予追责,激发其开展支小支农担保业务的内生动力。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在财政资金存放时,要将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合作和风险分担机制落实情况,作为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经济发展的重要指标,建立跟踪评估和定期检查机制。(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南阳银保监分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完善配套措施,抓好组织实施,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发挥应有作用,为促进小微企业、“三农”高质量发展贡献力量。市金融工作局、财政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统筹协调,对本实施意见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分析,重大事项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相关文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实施意见》解读材料
《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实施意见》解读方案
主题词: 南阳市 人民政府 政府办公室 加强 强政 融资 担保 体系建设 三农 实施意见
N001-2022-0000810 | 文 号宛政办〔2022〕82号 |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2022-12-09 |
面向社会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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