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索引号 | 00545225x/2020-00004 | 关键词 | ||
主题分类 | 政协提案议案回复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对市政协九届三次会议 第 12 8 号提案的答复
杨辉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大我市保健市场乱象监督管理力度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随着机构改革推进,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1月21日挂牌成立,有原工商、质监、食药、物价、盐业、知识产权、双打维权共同组建,是市场监管的大部队、主力军。新组建的市场监管部门,多股绳扭成一股绳,形成合力,对保健市场乱象监督管理具有强大的打击力度。
18 年底,从保健品公司权健涉嫌传销和虚假广告开始,保健行业乱象持续发酵,引起全社会对保健品市场的关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全面部署,省局、市委、市政府从严要求,一场从中央到地方的保健市场联合整治 “攻坚战”全面打响。
我市行动迅速有力。去年 2 月 18 日,由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卫健委、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局、市商务局、市旅游局、市文广局、市网信办等 11 个部门联手,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启为期 100天的整治保健市场乱象“百日行动”。我市以此为契机,持续发力,在全市范围内整治保健市场路乱象,打击保健品乱象,已形成高压态势。 我市重点开展一下工作:
一、采取的重点措施
(一)加大对虚假宣传行为的查处力度 。 重点查处明示或暗示食品或者日用品具有保健、疾病预防或者治疗等功能,对商品性能、功能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重点查处假借健康讲座、专家义诊、免费检查、免费体验、赠送礼品、组织旅游等形式,向老年、病弱等特定消费群体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行为。重点查处利用国家机关、医疗单位、学术机构、行业组织的名义,或者以专家、知名人士、医务人员和消费者等名义,对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重点查处经营者对其自身资质、所获荣誉等经营者信息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重点查处虚构原价、虚假打折、不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的行为。(相关市场监管部门牵头,卫生、民政等部门配合)
法律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河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等。
(二)加大对违法会销行为的查处力度。 重点查处在许可登记的经营场所之外,集中招徕消费群体组织销售食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等商品的行为。重点查处为违法违规经营提供场所等便利条件的行为。(相关市场监管部门牵头,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和旅游等部门配合)
法律依据:《食品安全法》《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等。
(三)加大对组织虚假宣传、虚假交易行为的查处力度。 重点查处网络交易领域的 “刷单炒信”,使消费者对产品的销售状况产生误解的行为。重点查处缺乏科学的评奖依据和评奖标准,组织虚假的商品或者经营者荣誉评比的行为。重点查处为虚假宣传行为提供技术手段等其他便利条件,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宣传的行为。(相关市场监管部门牵头,电信主管等部门配合)
法律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河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等。
(四)加强重点领域广告监管执法力度。 重点查处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等重点领域的违法广告。以互联网、电视、广播、报刊、户外为重点媒介,重点查处含有断言功效、保证安全性、说明治愈率等内容的违法广告。重点查处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虚假广告。重点查处违法广告代言行为,严禁利用健康养生节目栏目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要加强对互联网广告的监测力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相关市场监管部门牵头,公安、广播电视、网信等部门配合)
法律依据:《广告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
(五)强化完善保健食品市场管理。 加强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环节监管,加大监督抽检力度,确保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者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及时公布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重点查处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与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不一致,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等违法行为。(相关市场监管、卫生等部门按职责落实)
法律依据:《食品安全法》等。
(六)严厉查处以 “保健”为名开展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重点查处以中医药 “预防”“保健”“治未病”等为名,或假借医学理论和术语欺骗、诱使、强迫消费者接受非法诊疗,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卫生主管部门牵头,相关市场监管等部门配合)
法律依据:《中医药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
(七)严厉查处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 重点查处伪造产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行为。重点查处农村农贸集市、边远农村地区侵害农民消费群体的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严厉查办一批大案要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相关市场监管、公安部门按职责落实,相关部门配合)
法律依据:《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等。
(八)加大对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消费者合理要求行为的监管力度。 重点拟对消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行为,依法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相关市场监管部门牵头,各部门配合)
法律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河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等。
(九)严厉查处违规直销和传销行为。 严格直销行业市场准入,暂停办理直销相关审批、备案等事项。重点查处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员违规直销及从事传销活动的行为。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有虚假宣传、超直销产品范围经营、在未批准区域开展直销业务等违规违法行为的,在市场监管等部门执法处罚的基础上,撤销所涉直销产品备案;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相应分支机构直销经营资格直至吊销该企业直销经营许可证。
重点查处直销企业经销商的虚假宣传行为。依法严厉打击直销企业经销商通过寻找特定群体锁定顾客群,利用产品招商会、产品推介会、分享表彰会等方式,打着直销旗号,以直销企业名义在产品推销过程中作夸大或虚假宣传的行为。(相关市场监管、商务、公安部门按职责落实)
法律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直销管理条例》《禁止传销条例》《河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等。
(十)严厉打击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行为。 重点查处以免费赠送旅游为噱头销售 “保健”产品(服务),并组织消费者进行旅游活动的行为。(相关市场监管、文化和旅游部门按职责落实)
法律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旅游法》《河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等。
(十一)加强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 严格落实网络实名制管理要求,强化 ICP备案、域名和IP地址等互联网基础资源管理。查处互联网领域的虚假宣传、虚假广告、网上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等违法行为。加强对互联网网站、APP、公众号等自媒体发布虚假信息的清理,依法处置违法违规网站、APP、公众号等。各地加强对辖区内电子商务平台的指导规范。(相关市场监管、电信主管、网信部门按职责落实)
法律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电子商务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河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等。
二、工作开展情况
去年 “百日行动”以来,我市共出动执法人员18379人次,检查密集场所、重点场所、“保健”类店铺、重点区域13906 个,开展行政指导、行政约谈 289次、宣传活动6028 次、协作执法 136次。期间,共受理消费者申诉举报208 次,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 38.62万元。与此同时,清理虚假信息(网络)53条,整改(关闭)网站、APP、公众号等3 个,吊销食品经营许可证 4 户,捣毁制假售假窝点 5 个。此外,共立案 238件,案值2.65 亿元;结案 179 件,罚没 362.03万元。如 我市查办的江西巨泰实业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被河南省市场监管局评为十大典型案件,在全省市场监管系统 “整治保健品市场乱象百日行动调度电视电话会议”予以通报表扬。我市查办的温州聚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并将该案例为当年河南省十大典型案例。被市场监管总局评为“百日行动个典型案件之 一。 2019年以来,全市公安机关就侦办食品类刑事案件170起,刑事拘留103人,取保候审100人,逮捕35人,移送起诉80人。
百日行动只是整治“保健”市场乱象的开始,规范“保健”市场任重道远。市场监管部门将不断探索工作方法,完善建立长效机制,保持对“保健”市场高压态势,坚持宣传教育、日常监管与专项整治相结合,持续查处各种违法行为,为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贡献力量,切实向党和人民交上一份满意的答卷。
三、下步工作打算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贯彻落实保健品监管法律法规,严厉整治保健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努力为广大人民群众营造安全、放心的保健品消费环境。
(一)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充分利用市场监管网站和主流媒体,及时通报保健品虚假违法广告典型案例,发挥教育警示作用,同时加大正面宣传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提高人民群众识假辨假能力,形成科学理性消费习惯。组织开展主题宣传活动,充分利用权威渠道、媒介、电话通知、日常巡查、发放宣传册等渠道大力宣传保健品安全知识,扩大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覆盖面,提升企业知法、守法的自觉性,增强群众自我防范意识,提高消费者对保健品的辨识度和认知能力,指导消费者科学消费。
(二)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提升监管人员业务水平。 组织执法人员学习保健品监管工作相关工作规范,坚持从提高监管队伍的思想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作风建设入手,针对保健品监管的漏洞和难点,采取现场教学、联合执法、交叉执法等方式,加强基层监管人员对保健品认知的培训力度,全面提升基层监管人员的综合执法水平。
(三)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建设长效监管体系。 以监督保健品经营者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为重点,要求保健品经营企业建立保健品安全可追溯制度,形成上下游保健品质量安全可查询、可控制、可追究的追溯体系和责任机制,督促保健品经营者把好保健品的进货关、销售关和退市关。
(四)充分发挥平台作用,加强部门之间协作联动。 充分发挥 12315平台作用,确保投诉举报渠道畅通,依法处理消费纠纷,及时回应处理人民群众投诉举报,对投诉举报的涉嫌违法案件线索,及时依法处理。充分发挥整治虚假违法广告联席会议机制作用,与网信、公安、新闻广电、金融主管等部门密切协作,建立部门间企业信用信息共享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完善沟通协调和信息通报机制,联合约谈、联合监管、联合执法,形成整治合力,巩固整治成果。
(五)严格依法办案,强化协查督办。 从立案到处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严格执行案件协查管理规定,案件协查函复率 100%;按照重大案件督办管理规定,对危害严重、社会广泛关注、各级领导交办的重大案件,切实加强督办。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处罚到人的规定,严格落实自然人责任,严肃追究刑事责任,严格执行行政拘留处罚,严格实施禁业限制;对于故意掺假制假售假、生产销售不合格保健品违法行为,依法实施处罚到人。强化案件信息公开,通过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曝光违法违规企业,倒逼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接受公众监督,推进社会共治。
(六)持续严查违法行为,巩固整治成果。 坚持系统治理,源头治理 ,完善各项监管制度,不断规范保健品安全监管工作行为。持续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查处保健品的违法违规行为,巩固和加强“保健”市场乱象百日行动整治成果。
感谢您对保健品监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继续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2020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