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科技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科技计划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充分发挥科技计划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提高科技计划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根据国家、省科技计划改革精神,参照省各类科技计划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计划管理的指导思想: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深入实施科教兴濮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为加快工业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提供技术支撑。充分发挥政府科技计划的调控引导作用,建立公开、公正、科学、高效的计划管理模式,形成有利于科技进步的创新体系,促进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和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提高科技工作显示度。
  第三条 科技计划管理的基本原则: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突出重点,注重效益;依法管理,明确职责;相互协调,运行高效。
  第四条 濮阳市科技计划体系为“4 2”模式,即“4个计划”加“2个建设”。“4个计划”是:应用研究开发计划(科技攻关计划、杰出人才创新基金),科技产业化计划(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火炬计划、星火计划),新技术推广计划(科技成果推广计划、专利实施),基础研究计划(自然科学基金、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软科学研究计划);“2个建设”是:技术创新能力建设(科研事业发展专项、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国际科技合作计划、中介服务体系),科技进步环境建设(科技宣传、人才培训、科学普及、科技奖励等)。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五条 申报濮阳市科技计划项目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濮阳市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有较强的技术研究、应用与开发能力,或有可靠的技术依托单位;
  3、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和良好的资信状况;
  4、领导班子有较强的科技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具有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和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
  第六条 科技计划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1、项目符合国家技术和产业政策,属于科技计划项目指南申报范围;
  2、项目内容真实,技术路线可行,具有一定的先进性和创新性;
  3、项目主持人应具备较高的技术、学术水平和组织协调能力,课题组成员应具有一定的相关研究开发能力;
  4、研究开发项目应以解决制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共性关键技术为目标,能够代表我市研究开发技术水平,对科技和经济发展具有推动作用;
  5、科技产业化项目应具备商品化生产或示范推广条 件,技术先进成熟,能够成为区域性支柱产业生长点,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和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
  6、新技术推广项目所推广的先进技术、科技成果和实施的专利,应具有一定的先进性、新颖性和适用性,推广前景良好;
  7、基础研究项目应具有一定的前瞻性、探索性,能够为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提供依据,为经济社会持续发展提供动力;
  8、技术创新能力建设项目应以建立技术创新体系、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为目标,对推动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起到重要作用;
  9、科技进步环境建设项目应以提高全民科技素质、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为目的,对改善科技进步环境能够起到重要作用。
  第七条 科技计划项目申报程序:
  1、市科技局相关业务科草拟分管领域年度科技计划项目指南,计划财务科汇总,经集体研究后制定和发布项目指南和申报通知。
  2、市科技局组织召开全市科技计划编制工作会议,对科技计划项目申报工作进行部署和安排。
  3、市直主管部门组织所属单位的项目申报,无主管部门的单位直接向市科技局申报;县(区)科技局组织辖区内单位的项目申报。
  4、申报单位填写科技计划项目申请书。重大、重点科技计划项目一般需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科技攻关项目还需提供项目查新报告。
  5、市科技局集中集体受理项目申报。计划财务科牵头组织,相关业务科参加,邀请市财政局等有关单位,共同听取项目申报单位汇报。
  6、计划财务科统一收取申报材料,及时录入申请项目库,按照项目所属行业或领域分发相关业务科初审。
  第八条 点题招标项目及其受理程序:
  1、点题招标项目是围绕市委市政府确定的中心工作和重点工作,从全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科技需求出发,面向社会公开招标的科技项目。
  2、市科技局相关业务科负责草拟招标项目的内容,计划财务科协调汇总,经集体研究后制定和发布招标公告。
  3、符合条件且有投标意向者,在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提供有关材料报计划财务科。经审定合格后,获取招标文件,正式参与投标。

第三章 项目立项

  第九条 立项原则和要求。
  立项原则: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中心;有所为,有所不为;总体跟进,重点突破;自主创新与引进消化相结合。
  立项要求:立一个项目,带动一个产业;建一个基地,致富一方百姓;解决一个技术难题,促进一个产品升级;推广一项科技成果,提高一个行业层次。
  第十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分为重大项目、重点项目和普通项目。
  第十一条 市科技局根据市委、市政府的总体工作部署和科技重点工作,制订年度科技计划安排的指导性意见。
  第十二条 项目初审。各业务科对受理项目材料进行审查和咨询论证,初步提出重大、重点和普通项目立项依据。
  第十三条 项目考察。考察内容为本办法第五、六条之规定。重点考察技术的关键点、创新点,技术的先进性、成熟性、适用性,项目实施的技术力量,推广应用前景及预期效益等。
  普通项目考察由相关业务科科长负责;重点项目考察由分管领导负责,相关业务科组织;重大项目考察由局长负责,计划财务科组织。
  第十四条 项目评审。评审采取定量评审和定性论证两种方式。重大、重点项目评审由计划财务科负责组织,相关业务科、有关单位和有关专家参加。普通项目评审由相关业务科负责组织。
  第十五条 项目招标。点题招标项目的开标、评标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计划财务科负责组织,相关业务科、有关单位和有关专家参加。
  第十六条 批准立项。计划财务科汇总项目评审、招标结果,综合平衡后,编制年度科技发展计划(草案),提交局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下达濮阳市科技发展计划,批准立项。
  第十七条 签订合同。各类科技计划下达后,市科技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或科技计划任务书(以下简称“合同”)。普通项目和重点项目合同由相关业务科审查,分管领导审核签字;重大项目合同由计划财务科审查,分管领导审核,局长审定签字。合同一式四份,项目承担单位留存一份,相关业务科一份,计划财务科二份。

第四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八条 科技计划采取合同制及目标管理责任制进行管理,并逐步推行课题制。
  第十九条 项目管理实行公开报告制度。各业务科从项目签订合同之周起,将项目实施情况在局域网上公开报告,并要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及时更新报告内容,注明报告时间。
  第二十条 项目管理实行统一调度制度。市科技局半年进行一次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调度,并要写出调度情况报告,进入局域网。普通项目调度由相关业务科负责;重点项目调度由相关业务科负责组织,计划财务科参加;重大项目调度由计划财务科负责组织,相关业务科参加。年终,项目承担单位要填报《项目执行情况报告》(当年完成项目按本办法第三十二、三十三条规定执行),各业务科负责撰写分管项目的年度执行情况报告,计划财务科汇总。
  第二十一条 项目管理实行重要事项报告制度。项目实施过程中取得重大进展、突破,或发生可能影响项目按期完成的重要事项,或发生难以协调的重大问题,项目承担单位或主管部门应向市科技局及时报告。
  第二十二条 项目管理实行调整报告制度。项目实施过程中,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项目合同书内容执行。确需对合同内容进行调整或变更的,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照项目申报渠道报市科技局分管业务科审查,经领导研究批准后方可变动。
  第二十三条 项目管理实行项目退出机制。科技计划项目实施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承担单位或县(区)科技局按照项目申报渠道提出项目中止或撤销申请,报市科技局批准。
  1、发生不可抗拒事项的;
  2、由于技术变化而导致项目研究与开发无实用价值的;
  3、协作关系发生破裂的;
  4、科研力量减少而导致项目无法按计划进度完成的;
  5、项目配套资金无法落实的;
  6、市场变化使项目不宜继续实施的。
  对中止的项目,限期改进,否则予以撤销。对撤销的项目,市科技局下达撤销项目通知书。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四条 市科技三项费用安排坚持“突出重点、加强集成、择优扶持、注重效益”的原则,主要用于安排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匹配国家、省级科技计划项目。
  第二十五条 科技经费实行零基预算法。预算额度原则上重大、重点和普通项目的经费分别占总预算的35%、35%和25%;预备费5%(用于应急项目和解决不可预见的问题)。预算安排根据当年立项项目质量和科技发展重点预留出15%的调控经费,确定各领域各类别经费使用比例和预算控制额度。
  第二十六条 各业务科根据预算控制数,拟定支持项目经费配置意见;计划财务科汇总,提交局长办公会研究,编制项目经费计划草案,会同市财政局联合下达项目经费计划。
  第二十七条 建立项目经费使用预算管理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在签订项目合同时,根据科技三项费用开支范围,细化项目支出预算,作为项目经费使用及监督管理的基本依据。
  第二十八条 项目经费拨款视项目进度和管理需要分批拨付。普通项目原则上一次拨付;重点、重大项目可分期拨付。
  第二十九条 经费拨款程序。市直单位的项目经费,由市财政局凭市科技局签发的经费划拨文件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县(区)所辖单位的项目经费,市财政局凭项目经费计划将预算指标下达到县(区)财政局,由县(区)科技局会同县(区)财政局将经费拨入项目承担单位。
  第三十条 项目经费必须在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入帐,单独设置会计科目进行会计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并按要求在《项目执行情况报告》中填报项目年度财务决算。
  第三十一条 实行项目经费检查制度。由计划财务科负责组织,邀请市财政局等有关单位参加。重点检查是否符合科技三项费用管理要求。

第六章 总结与验收

  第三十二条 科技计划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填写《濮阳市科技计划项目总结报告》。
  第三十三条 重大、重点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完成前一个月内申请验收,填写《濮阳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申请表》。重大项目验收由计划财务科负责组织,相关业务科参加;重点项目验收由相关业务科负责组织,计划财务科参加。重大、重点项目验收邀请有关单位参加,必要时组成专家组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验收。
  第三十四条 验收报告由负责组织验收的业务科编写,内容包括:项目执行情况、效益、经费使用及管理绩效评价,存在问题,验收结论。
  第三十五条 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需要复议、不通过验收三种情况。
  项目任务按合同完成,经费使用合理的,为通过验收。
  项目任务完成不足90%的,提供文件资料不详难以判断等导致验收意见争议较大的,经费使用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为需要复议。
  项目任务完成不到80%的,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的,擅自修改合同的,研究过程及结果存在纠纷尚未解决的,超过半年未完成任务的,经费使用存在严重问题的,为不通过验收。
  第三十六条 项目验收结论意见由市科技局通知项目承担单位。需要复议和不通过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分别在接到通知三个月和半年内,针对存在的问题做出相应改进后,再次提出验收申请。

第七章 监督与考核

  第三十八条 对科技计划管理实行纪检监察监督、群众监督、社会监督等全方位监督。
  第三十九条 市科技局纪检监察部门监督科技计划管理全过程,重点监督项目立项、经费使用、项目验收等主要环节。
  第四十条 利用报刊、网络等多种形式公开项目申报、立项、管理程序,增加科技计划管理的透明度。
  第四十一条 科技计划管理的主要环节邀请有关单位和有关专家参与,并接受其监督。
  第四十二条 对科技计划管理考核实行目标责任制。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采取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定期考核与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法。
  第四十三条 考核对象:市科技局相关科,县(区)科技局,市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
  第四十四条 考核内容:对市科技局相关科及县(区)科技局,重点考核其履行职责及工作配合情况,项目实施率、结题率、完成率;对项目承担单位,重点考核其项目实施情况、经费使用情况及信用情况。
  第四十五条 考核的组织领导:成立由科技局领导及有关科室长组成的考核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制定考核方案和日常考核工作。
  第四十六条 考核结果的使用
  1、对市科技局相关科:
  考核结果作为年终评先的重要依据。
  2、对县(区)科技局:
  考核结果作为年终评先和下年度项目安排的重要依据。
  3、对项目承担单位:
  项目实施绩效突出、信用良好的,予以表彰,并优先安排后续项目;
  项目终止撤消的,停拨项目经费,视其情况追回已拨经费;
  项目未通过验收的,该单位及项目主持人和参与人员三年内不得再承担科技计划项目;
  弄虚作假立项冒领经费的,以及截留、挪用、贪污项目经费的,要按照有关财经法规严肃处理,构成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科技计划项目的全过程管理工作。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濮阳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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