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科技计划管理办法

                 濮阳市科技计划管理办法


濮科〔2007〕2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科技计划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充分发挥科技计划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提高科技计划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根据国家、省科技计划改革精神,参照省各类科技计划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计划管理的总体思路:围绕建设创新型濮阳、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战略目标,坚持“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科技方针,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为核心,以发挥科技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和引领作用为宗旨,以提高管理水平和效率为目标,健全决策机制,加强宏观管理,规范管理程序,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科技发展要求的“责权明确、统筹协调、监督制约、运行高效”的计划管理体制,推进科技计划管理的公正、公开、规范和高效。
第三条  科技计划管理的基本原则:体现政府目标,促进自主创新;加强统筹协调,明确权责划分;创新管理机制,提高管理效率。
第四条  濮阳市科技计划体系为“4 2”模式,即“4个计划”加“2个建设”。“4个计划”是:重大科技专项计划、应用研究开发计划、科技成果转化计划、科技人才开发计划;“2个建设”是:技术创新能力建设、创新服务平台建设。
重大科技专项计划:由重大科技专项和重大科技工程组成。
应用研究开发计划:由科技攻关计划、软科学研究计划、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资金专项组成。
科技成果转化计划:由火炬计划、星火计划、高新技术成果转化资金专项、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专项、科技扶贫专项组成。
科技人才开发计划:由杰出人才创新基金专项、国际科技合作计划组成。
技术创新能力建设:由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民营科技园区发展专项组成。
创新服务平台建设:由技术转移服务平台、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平台、科技企业孵化器服务平台、科技信息服务平台、知识产权服务平台及科技传播专项组成。

第二章  管理职能   
第五条  各业务科管理职能界定如下:
计划财务科负责组织各业务科提出年度科技计划的总体设计、项目指南、发展重点和各类计划设置等计划编制工作;负责项目集中受理、集中评审和统筹协调;负责科技计划经费预算控制额度下达、经费平衡和经费预决算编制。
工业科技科负责组织工业领域重大科技专项、重点科技攻关、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建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专项、高新技术成果转化资金专项计划项目的审查、推荐和实施管理;负责组织工业领域普通攻关项目的立项和实施管理;负责组织创新型示范企业的认定立项和管理;负责组织技术转移服务平台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服务平台和工业科技信息服务平台建设。
农业科技科负责组织农业领域重大科技专项、重点科技攻关、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建和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专项、科技扶贫专项计划项目的审查、推荐和实施管理;负责组织农业领域普通攻关项目的立项和实施管理;负责组织新农村建设科技示范县、乡、村的认定立项和管理;负责组织农业科技信息服务平台建设。
社会发展科技科负责组织社会发展领域重大科技专项、重点科技攻关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建项目的审查、推荐和实施管理;负责组织社会发展领域普通攻关项目的立项和实施管理。
政策法规科负责组织重点实验室组建项目的审查、推荐和实施管理;负责组织软科学研究计划、民营科技园区发展专项、科技传播工程专项计划项目的立项和实施管理。
成果外事科负责组织杰出人才创新基金专项计划项目的审查、推荐和实施管理;负责组织国际科技合作计划项目的立项和实施管理;负责组织通过市院合作引进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立项和实施管理;负责组织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平台、知识产权服务平台建设。
各类科技计划的立项和实施管理要做好与省相关科技计划的衔接。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六条  申报濮阳市科技计划项目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濮阳市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有较强的技术研究、应用与开发能力,或有可靠的技术依托单位;
3、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和良好的资信状况;
4、领导班子有较强的科技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具有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和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
第七条  科技计划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1、项目符合国家技术和产业政策,属于科技计划项目指南申报范围;
2、项目内容真实,技术路线可行,具有一定的先进性和创新性;
3、项目主持人应具备较高的技术、学术水平和组织协调能力,课题组成员应具有一定的相关研究开发能力;
4、重大科技专项计划项目应通过集成全社会科技资源,力争取得自主知识产权核心技术突破,解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的关键共性技术和制约发展的重大瓶颈问题,并加快实现产业化;
5、应用研究开发计划项目应以解决制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共性关键技术为目标,能够代表我市研究开发技术水平,对科技和经济发展具有推动作用;
6、科技成果转化计划项目应具备商品化生产或示范推广条件,技术先进成熟,具有一定的先进性、新颖性和适用性,能够成为区域性支柱产业生长点,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和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
7、科技人才开发计划项目应通过人才引进、培养和使用,发现并造就一批科技创新领军人才,加快形成满足各类创新活动需求的创新团队,鼓励引进国外人才、智力,加强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带动关键技术的引进、消化、吸收和再创新,促进科技创新人才队伍建设;
8、技术创新能力建设专项计划项目应围绕技术创新体系和知识创新体系建设,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为目标,建设研究实验基地共享平台;
9、创新服务平台建设专项计划项目应以满足各类创新主体需求为导向,以建立共享机制为核心,有效整合科技资源,建立公共科技创新服务平台,提高科技持续创新能力。
第八条  科技计划项目申报程序:
1、市科技局相关业务科草拟分管领域年度科技计划项目指南,计划财务科汇总,经局党组会研究后制定和发布项目指南和申报通知。
2、市科技局组织召开全市科技计划编制工作会议,对科技计划项目申报工作进行部署和安排。
3、市直主管部门组织所属单位的项目申报,无主管部门的单位直接向市科技局申报;县(区)科技局组织辖区内单位的项目申报。
4、申报单位填写科技计划项目申请书。重大、重点科技计划项目一般需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科技攻关项目还需提供项目查新报告。
5、项目申报采取集中申报和单独申报两种形式。市科技局委托濮阳市生产力促进中心受理集中申报类项目,对针对性、局限性较强的项目由市科技局相关业务科单独组织。
6、计划财务科统一将项目基本信息录入科技计划管理系统,登记编号,并将集中受理的项目分发相关业务科初审。
第九条  点题招标项目及其受理程序:
1、点题招标项目是围绕市委市政府经济发展目标,从全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科技需求出发,面向社会公开招标的科技项目。
2、市科技局相关业务科负责草拟招标项目的内容,计划财务科协调汇总,经局党组研究后制定和发布招标公告。
3、符合条件且有投标意向者,在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提供有关材料报计划财务科。经审定合格后,获取招标文件,正式参与投标。

第四章  项目立项   
第十条  立项原则:突出自主创新,突出成果转化,突出人才培养,统筹项目、人才、基地建设。
第十一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分为重大项目、重点项目和普通项目。
第十二条  市科技局根据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部署和科技发展重点,制订年度科技计划安排的指导性意见。
第十三条  项目考察。各业务科根据管理职能组织项目实地考察,考察内容为本办法第六、七条之规定。重点考察技术的关键点、创新点,技术的先进性、成熟性、适用性,项目实施的技术力量,推广应用前景及预期效益等。
第十四条  项目推荐。各业务科对受理项目材料进行审查和咨询论证,推荐纳入集中评审的重大、重点项目。
第十五条  项目评审。评审采取集中组织评审和单独组织评审两种形式。集中评审由计划财务科负责组织,相关业务科、纪检监察室和有关单位参加。单独评审由相关业务科负责组织,计划财务科、纪检监察室参加。
第十六条  项目招标。点题招标项目的开标、评标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计划财务科负责组织,相关业务科、有关单位和有关专家参加。
第十七条  项目公示。对重大、重点项目,市科技局通过报刊、网络等形式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批准立项。计划财务科汇总项目评审、招标结果,综合平衡后,编制年度科技发展计划(草案),提交局党组会研究确定,下达濮阳市科技发展计划,批准立项。
第十九条  签订合同。各类科技计划下达后,市科技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或科技计划任务书(以下简称“合同”)。合同一式四份,项目承担单位留存一份,相关业务科一份,主管部门一份,计划财务科一份。

第五章  实施管理   
第二十条  项目管理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谁主管、谁负责”。建立科技计划管理问效问责机制。
第二十一条  项目管理实行调度制度。各业务科负责对主管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定期进行调度。
第二十二条  项目管理实行重要事项报告制度。项目实施过程中取得重大进展、突破,或发生可能影响项目按期完成的重要事项,或发生难以协调的重大问题,项目承担单位或主管部门应及时向市科技局报告。
第二十三条  项目管理实行调整报告制度。项目实施过程中,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项目合同书内容执行。确需对合同内容进行调整或变更的,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照项目申报渠道报市科技局分管业务科审查,经领导研究批准后方可变动。
第二十四条  项目管理实行统计调查制度。项目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总结由计划财务科负责组织,对跨年度实施和当年实施的(含当年完成的)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填报由市统计局审定的《濮阳市科技计划项目执行情况调查表》,全面总结年度计划执行情况。
第二十五条  项目管理实行项目退出机制。科技计划项目实施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承担单位或县(区)科技局按照项目申报渠道提出项目中止或撤销申请,报市科技局批准。
1、发生不可抗拒事项的;
2、由于技术变化而导致项目研究与开发无实用价值的;
3、协作关系发生破裂的;
4、科研力量减少而导致项目无法按计划进度完成的;
5、项目配套资金无法落实的;
6、市场变化使项目不宜继续实施的。
对中止的项目,限期改进,否则予以撤销。对撤销的项目,市科技局下达撤销项目通知书。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六条  市科技三项费用安排坚持“突出重点、加强集成、优化配置、注重绩效”的原则,主要用于安排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匹配国家、省级科技计划项目。
第二十七条  各类科技计划经费预算安排实行零基预算法。重大、重点和普通项目的经费预算额度原则上分别占总预算的70%和25%;预备费5%(用于应急项目和解决不可预见的问题)。预算安排根据当年立项项目质量和科技发展重点预留出15%的调控经费,确定各领域各类计划经费预算控制额度。
第二十八条  各业务科根据预算控制数,拟定支持项目经费配置建议;计划财务科汇总、综合平衡,提交局党组会研究,编制项目经费计划草案,会同市财政局联合下达项目经费计划。
第二十九条  建立项目经费使用预算管理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在签订项目合同时,根据科技三项费用开支范围,细化项目支出预算,作为项目经费使用及监督管理的基本依据。
第三十条  项目经费拨款视项目进度和管理需要分批拨付。普通项目原则上一次拨付;重点、重大项目可分期拨付。
第三十一条  经费拨款程序。市直单位的项目经费,由市财政局凭市科技局签发的经费划拨文件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县(区)所辖单位的项目经费,市财政局凭项目经费计划将预算指标下达到县(区)财政局,由县(区)科技局会同县(区)财政局将经费拨入项目承担单位。
第三十二条  项目经费必须在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入帐,单独设置会计科目进行会计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并按要求在《项目执行情况报告》中填报项目年度财务决算。
第三十三条  实行项目经费绩效评价制度。绩效评价由计划财务科负责组织,邀请市财政局等有关单位参加。重点评价科技三项费用使用绩效。

第七章  项目结题   
第三十四条  项目结题分鉴定和验收二种形式。
第三十五条  项目鉴定。对技术上有较大创新的项目,可按国家技术成果鉴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鉴定,项目鉴定由成果外事科负责组织,项目主管科室配合。
第三十六条  项目验收。项目验收由项目主管科室负责组织,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完成前一个月内申请验收,填写《濮阳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申请表》。重大、重点项目验收邀请有关单位参加,必要时组成专家组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验收。
(一)验收报告由负责组织验收的业务科编写,内容包括:项目执行情况、效益、经费使用及管理绩效评价,存在问题,验收结论。
(二)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需要复议、不通过验收三种情况。
项目任务按合同完成,经费使用合理的,为通过验收。
项目任务完成不足90%的,提供文件资料不详难以判断等导致验收意见争议较大的,经费使用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为需要复议。
项目任务完成不到80%的,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的,擅自修改合同的,研究过程及结果存在纠纷尚未解决的,超过半年未完成任务的,经费使用存在严重问题的,为不通过验收。
(三)项目验收结论意见由市科技局通知项目承担单位。需要复议和不通过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在接到通知三个月内,针对存在的问题做出相应改进后,再次提出验收申请。再次不能通过验收的,将采取终止、撤消项目措施。
第三十七条  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承担单位应当申请相关知识产权保护;非密成果应当按照《科技成果登记办法》进行科技成果登记;发生技术转移时,应当按照《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办法》办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手续;符合科学技术奖励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监督与考核   
第三十八条  对科技计划管理实行监察监督、群众监督、社会监督等全方位监督。
第三十九条  市科技局纪检监察室负责监督科技计划管理全过程,重点监督项目立项、经费配置等主要环节,负责处理项目管理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违纪问题。
第四十条  利用报刊、网络等多种形式公开项目申报、立项、管理程序,增加科技计划管理的透明度。
第四十一条  科技计划管理的主要环节邀请有关单位和有关专家参与,并接受其监督。
第四十二条  对科技计划管理考核实行目标责任制。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采取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定期考核与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法。
第四十三条  考核对象:市科技局相关科,县(区)科技局,市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
第四十四条  考核内容:对市科技局相关科及县(区)科技局,重点考核其履行职责及工作配合情况,项目实施率、结题率、完成率;对项目承担单位,重点考核其项目实施情况、经费使用情况及信用情况。
第四十五条  考核的组织领导:成立由科技局领导及有关科室长组成的考核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制定考核方案和日常考核工作。
第四十六条  考核结果的使用
1、对市科技局相关科:
考核结果作为年终评先的重要依据。
2、对县(区)科技局:
考核结果作为年终评先和下年度项目安排的重要依据。
3、对项目承担单位:
项目实施绩效突出、信用良好的,予以表彰,并优先安排后续项目;
项目已按计划完成但拒不验收或鉴定的,将取消其下一年度申报科技计划项目的资格。
项目被终止撤消的,将停拨项目经费,视其情况追回已拨经费,该单位及项目主持人三年内不得再承担科技计划项目;
弄虚作假立项冒领经费的,以及截留、挪用、贪污项目经费的,要按照有关财经法规严肃处理,构成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科技计划项目的全过程管理工作。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濮阳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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