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创新型示范企业管理办法(暂行)


                                        濮阳市创新型示范企业管理办法(暂行)
濮科〔2007〕2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濮阳市企业技术创新水平,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促进企业科技进步,参照科学技术部、国务院国资委、中华全国总工会印发的“关于开展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6〕110号)、河南省科技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企业创新能力培育科技工程实施方案要点》的通知”(豫科〔2007〕44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濮阳市创新型示范企业的条件   
第二条  企业必须是在濮阳市内注册,产权明晰,独立核算,自主经营的经济实体,主要从事高新技术、高新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或应用高新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或者是该地区、该行业的支柱企业或高成长性企业。
第三条  具有持续创新能力。企业有健全的科研开发机构或与大学、科研机构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制定有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产品、技术开发计划。科研开发机构有人员、有设施、有经费、有项目。在同类企业中,研发投入占年销售收入比例较高,一般应在3%以上;掌握企业发展的核心技术或者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整体技术水平在同行业居于领先地位,企业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和发展战略,在领先的技术领域具有较强的发展潜力。
第四条  具有一支较强的创新人才队伍。重视科技人员和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吸引和使用,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同等学力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10%以上。企业内部建立了员工创新激励机制。
第五条  具有行业带动性和自主品牌。在行业发展中具有较强的带动性或带动潜力。注重自主品牌的管理和创新,通过竞争发展,形成了企业独特的品牌,并在市场中享有较高的知名度。
第六条  具有较强的盈利能力和较高的管理水平。企业近三年连续盈利,整体财务状况良好,销售收入和利润总额呈稳定上升势头。企业年总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销售利税率在15%以上,其中应用高新技术提升改造传统产业的企业可在10%以上。企业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的总和应占企业当年总收入50%以上。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安全、环保及质量保证体系,通过ISO9000族质量体系认证及生产安全、环保部门的评定。
第七条  具有创新发展战略和文化。重视企业经营发展战略创新,努力营造并形成企业的创新文化,把技术创新和自主品牌创新作为经营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

第三章  创新型示范企业的申报审批程序   
第八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企业服务局、市知识产权局等有关部门组成“濮阳市创新型示范企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
第九条  凡符合第二章条件的企业均可向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填写“濮阳市创新型示范企业申报书”,出具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  管理办公室组织专家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对申请企业进行现场考评,申请企业做现场答辩。专家评审委员会依据企业申报材料及现场考核、答辩情况对申请企业进行综合评议,出具评议结果,报管理办公室研究批准。

第四章  创新型示范企业的管理   
第十一条  管理办公室负责濮阳市创新型示范企业的评审、认定、管理。
第十二条  对认定的企业,管理办公室授予“濮阳市创新型示范企业”称号,颁发证书和标牌。并安排专项奖励资金用于改善企业科研条件和奖励有贡献的科技人员。
第十三条  对“濮阳市创新型示范企业”申报的科研项目、科研成果,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企业服务局、市知识产权局将积极向国家、省有关部门推荐,并优先列入濮阳市各类计划予以支持。
第十四条  濮阳市创新型示范企业实行动态管理,管理办公室对确定的示范企业每两年考核一次,考核不合格的撤销其示范企业称号。
第十五条  濮阳市创新型示范企业实行年报制度。在每年第一季度之前,企业将其生产、经营和研发等情况报所属县(区)科技行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经上述部门核实汇总后,报濮阳市创新型示范企业管理办公室。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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