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
濮科〔2006〕8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濮阳市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充分发挥实验室在创新型濮阳建设中的重要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是全市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开展应用基础研究的科技创新基地,是培养造就创新型人才的摇篮,是开展对外学术交流的窗口。
第三条 实验室是根据我市产业发展的需求,依托我市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的人才优势、科技优势和设施优势,建设的拥有较强科技力量、完备的试验条件、与产业密切结合、能有效进行成果转化的科研开发实体。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实验室实行统一管理。濮阳市科技局是实验室的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章,促进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
2、编制和组织实施实验室的总体建设规划,制定和发布实验室建设年度计划。
3、制定实验室建设发展的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指导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
4、批准实验室的建立、重组、合并和撤销,组织达标实验室的验收认证,组织对实验室进行考核评估。
5、安排确定实验室建设项目经费。
6、推荐申报省级重点实验室。
第五条 〖JP3〗依托单位(建设单位)是负责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实施单位,主要职责是:〖JP〗
1、根据实验室建设规划,组织开展实验室建设项目和实验室达标认证的申报工作。
2、组织实验室的建设和开放运行工作,为实验室提供后勤保障、配套条件和资金。
3、检查、监督实验室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实验室考评工作。
4、负责聘任实验室主任、副主任,遴选并聘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及学术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
5、根据学术委员会的建议,制定实验室的研究发展方向、年度目标任务和工作计划。
6、解决实验室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第三章 申报及认定
第六条 申报建设实验室应符合我市经济与科技优先发展领域,并具备以下条件:
1、〖JP2〗研究方向明确,所开展的应用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能有效解决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难题,研究思想和方法具有创新性,所取得的成果有助于提升行业技术水平。〖JP〗
2、学科特色突出,在本领域研究中具有显著技术优势,具有承担重大科研任务的能力,承担并出色完成国家和地方重点科研任务,拥有一定数量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研成果、专利或专有技术。
3、拥有学术水平较高、学风严谨、开拓创新精神强的学术带头人;实验室主任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拥有一定数量的固定研究人员,研究队伍结构合理。
4、具备一定规模的科研实验条件和工作基础,其中实验室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拥有的科研仪器设备总值(原值)不低于50万元。
5、申请建设单位领导班子团结、管理科学、勇于创新,能够承担建设和管理实验室的责任,能为实验室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撑、后勤保障及建设经费等配套条件,已建立起较完善的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
6、与企业有着密切的联系和良好的合作关系。
第七条 申报及认定程序如下:
1、市科技局根据濮阳市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需要,制定实验室建设总体规划,编制并下达年度实验室建设计划。
2、申请单位根据年度建设目标向市科技局提出建设濮阳市重点实验室的申请报告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建设实验室的目的、实验室研究方向和发展领域、工作基础、管理模式等。
3、市科技局对申请单位进行现场考察,组织专家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估论证,提出评估意见。
4、市科技局对通过评审的建设项目审定后,批复立项,与申请单位签订《濮阳市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任务书》是建设项目执行依据和验收考核的主要依据。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八条 实验室建设遵循“边建设、边运行、边开放”的原则,建设期一般不超过2年。
第九条 〖JP2〗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实验室与依托单位的隶属关系不变;实验室在开展科学研究和开发业务方面相对独立。〖JP〗
第十条 实验室主任实行聘任制,实验室主任由依托单位聘任,报市科技局备案。
第十一条 实验室设立学术委员会。委员会由同领域的省内外知名专家组成,依托单位专家不超过总数的三分之一。学术委员会成员由依托单位聘任,报市科技局备案。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学术委员会的职责是:审议实验室的研究方向、研究课题和年度工作计划,协调开放合作事宜,对科技成果进行咨询评价,对重大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
第十二条 实验室实行定期上报信息制度。每个实验室设一名联络员,负责报送实验室的工作动态,上报信息数量每季度不低于一条。
第十三条 实验室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实验室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研究成果均应署实验室名称,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申报奖励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实验室应加大开放力度,积极开展对外合作与学术交流,引进、培养优秀科技人才。鼓励与国内知名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和我市骨干企业联合共建重点实验室。
第五章 变更与调整
第十五条 市科技局根据学科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以及实验室实际运行状况,调整实验室布局,对实验室进行重组、合并和撤销等。
第十六条 实验室确有需要更名、变更研究方向或进行调整重组的,由实验室主任提出书面报告,经学术委员会讨论和相关学科专家论证,依托单位审核后,报市科技局批准。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七条 〖JP2〗实验室建设所需的资金,采取“单位自筹为主、政府资助为辅”的原则。凡列入年度建设计划的项目,项目经费一次核定,分期拨付,项目立项后首次拨付总额的70%,通过年度评估后,拨付剩余资金。项目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主要用于购置先进的科研仪器、设备及引进必要的软件,不得作为课题研究及日常运行经费,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或挤占项目资金。〖JP〗
第十八条 实验室用市财政资金购置仪器设备,必要时由政府统一采购。购置的仪器设备要建立健全台帐,纳入国有固定资产,依法进行管理。
第十九条 实验室的大型仪器设备纳入濮阳市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参与协作共用,对外开放服务。
第二十条 实验室运行管理经费由依托单位解决。其设备仪器更新和维护经费,由市科技局根据实验室向社会开放的工作时间、效果及研究水平等考评情况,给予适当的补贴。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及其中试基地要不断提高自身研究开发水平,加大科研力度,积极争取承担国家、省和市级科研课题,获得科技经费资助。市本级的科技计划项目在同等条件下向实验室重点倾斜。
第七章 验收与考核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建成后,应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濮阳市重点实验室建设验收总结报告》(以下简称总结报告),经依托单位审查后报市科技局。市科技局组织验收专家组进行现场评估。
第二十三条 通过验收的重点实验室,由市科技局统一命名为“濮阳市XXX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
第二十四条 对于验收不合格的实验室责令其限期整改,一年内组织复评。复评仍不合格者,取消市级重点实验室申报资格并进行相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投入运行后,实行动态管理。对实验室承担科研任务情况、研究成果和水平、人才引进和培养、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成果转化等工作进行年度考评。实验室考评规则另行发布。
第二十六条 按照奖优罚劣的原则,根据考评结果,对在学术上或在促进科技进步与创新方面对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贡献、能够积聚人才、考核成绩优秀的实验室,将根据财力给予重点资助,优先推荐申报省
级重点实验室。对管理不善、绩效较差的,要求限期整改。连续两次考评较差的实验室将取消其市级重点实验室资格。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由濮阳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