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试行)
濮科〔2005〕1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加快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等科技创新基地建设,完善管理与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工程中心”是我市构建区域科技创新体系的主要组成部分,旨在适应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在国际国内市场竞争中,不断提高企业原创性和自主知识产权的研发能力,增强企业科技创新的主体作用。
第三条 “工程中心”的作用是强化企业自主开发能力和科研成果的转化能力,提升科技成果的成熟性、配套性和工程化水平,为高新技术成果的产业化提供技术支撑。
第四条 “工程中心”的建设工作依托我市高新技术企业和重点企业。市科技局根据全市国民经济和科技发展的需求,统筹规划,下达市级“工程中心”的建设任务,检查落实建设实施情况,并进行验收和定期考评。
第二章 立项建设
第五条 “工程中心”的主要职责与任务:
(一)成为自主创新的平台,“工程中心”要围绕加快全市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不断推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的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对具有重大应用前景的科研成果进行工程化、配套化和系统化开发,为企业提供可规模化生产的成套技术、工艺和装备,推动全市相关领域的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二)成为聚集人才的高地,“工程中心”要面向国内外吸纳引进优秀的科研人才,聚集一批在高新技术领域有真才实学的创业性人才,形成一定的原创能力。同时,在工程技术研究开发方面全方位地开展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
(三)成为产学研结合的基地,“工程中心”要实行对外开放,加强与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的科研合作,联合组建、联合研究、联合开发。
(四)成为成果转化的桥梁,“工程中心”要强化引进成果与技术的消化、吸收与创新,接纳国内外相关科技人员携带科研成果,到中心共同进行工程化研究开发。
第六条 凡申报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某一技术领域具有雄厚的科研实力、工程技术研究和设计基础,产学研联系密切,并在科技研究与开发方面取得突出成绩,与国内外高等院校或科研机构有良好的科研合作关系,在省内同行业中有一定影响。
(二)具有创新能力强、工程化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拥有一定数量的工程技术研究和工程设计人员,拥有能够承担工程试验任务的熟练技术工人。
(三)基本具备了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有必要的试验仪器、测试设备和工艺装备。
(四)有一批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广阔的在研项目和亟待转化的技术成果。
(五)拥有改革意识强、敢于创新、高效精干、科学化管理的领导班子,有强有力的组织管理机构和管理队伍。
第七条 在我市重点工业企业内,满足上述组建基本条件并达到以下条件的可以直接申请认定为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一)在产业化研究与开发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具备其中条件之一者:2001年以来承担国家级和省级重点产业化项目2项以上、引进推广新技术5项以上或新产品率达到40%以上。
(二)在科技进步与创新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具备其中条件之一者:2001年以来获国家级科技进步三等奖1项以上、省部级科技进步二等奖1项以上、拥有专利5项以上或承担国家、省、市级科技计划项目10项以上。
(三)拥有研发能力强、技术水平高、工程化实践经验丰富的、相关行业同行认可的、具有高级职称的工程技术带头人2-3人,拥有相对国定和较高水平的工程技术研究和工程设计人员10人以上。
(四)基本具备了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中试基地面积达到300平方米以上,试验仪器、测试设备和工艺装备资产总值达到500万元以上;培训场地面积达到100平方米以上。
(五)有较强的技术资产和经济实力,有筹措资金的能力和信誉,企业技术开发费用占当年销售收入的比例要达到5%以上。
(六)可以实行财务独立核算。
第八条 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组建工作,由市科技局根据濮阳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科技发展规划,统筹规划、统一安排。
(一)根据市科技局发布的“工程中心”组建计划或其他相关指导文件,申报单位按照规定格式填报《濮阳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市直主管部门或县(区)科技局严格审查后,报市科技局计划财务科。
(二)市科技局组织相关领域的专家对建设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计划财务科对通过论证的“工程中心”组建项目,报主管局长审核后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审定,正式批复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列入年度“工程中心”组建项目计划,下达《濮阳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项目任务书》。
第九条 “工程中心”采取边组建边运行的工作方式,其建设期限一般为两年。对符合直接申请认定为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条件的,由市科技局组织相关领域的专家进行验收,直接认定为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第三章 运行管理
第十条 “工程中心”实行开放、流动的运行机制,主要面向相关产业、企业承接工程化研究开发任务,实行有偿服务,所取得的经济收益,主要用于自身的事业发展。
第十一条 “工程中心”与依托单位的隶属关系不变,业务相对独立,财务独立核算,条件成熟后,取得独立法人资格。
第十二条 “工程中心”应充分利用依托单位现有的科研、人才等综合优势和基础条件。依托单位应成为其科研后盾,并为其提供行政保障和后勤支撑等。
第十三条 “工程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根据需要,可以成立由依托单位、有关高校或科研机构共同组成的管理委员会,负责审议制定有关中心的发展方向、规划;监督和审查财务预决算;协调合作单位之间的工作任务,提供技术经济咨询等工作。
第十四条 “工程中心”建设期间,依托单位应根据《建设项目任务书》的要求落实资金,建设资金以企业投入为主。市科技局对“工程中心”的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给予一定数额的补助经费。市科技经费一次核定,纳入年度科技发展计划,分期拨付,用于购置必需的仪器设备、技术与人才引进和必要的条件建设。对因故无法继续实施的项目,市科技局将撤消立项并收回所拨经费。
第十五条 用于“工程中心”建设的科技经费拨款,必须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均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和挪用。经费实行单独核算,按照《濮阳市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使用,接受审计监督。
第十六条 “工程中心”享受市级科研机构的相关优惠政策,其组织实施的重大技术创新项目优先列入市级科技计划。支持有条件的“工程中心”建立博士后工作站。
第四章 验收与考评
第十七条 “工程中心”完成组建任务后,由市科技局根据《濮阳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项目任务书》进行验收。验收工作按照市科技局制定的“验收大纲”进行。经验收合格者,正式授予“濮阳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铭牌。
第十八条 “工程中心”投入运行后,市科技局将定期对其运行情况及绩效进行考评,“工程中心”实行动态管理,对运行正常并取得突出成绩者将给予表彰和奖励,除优先安排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外,推荐申报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对管理不善者,责成其限期改进。对连续两次考评不合格者,撤销其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资格,并酌情收回财政有关投资或调出有关仪器设备。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条 本管理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