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科技成果转化资金专项

 

                     濮阳市科技成果转化资金专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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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加快科技成果产业化,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培育和壮大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型企业,根据《中共濮阳市委 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自主创新能力 建设创新型濮阳的决定》(濮发〔2006〕12号),设立濮阳市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
一、管理组织及职能
(一)市科技局负责转化资金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1、制定转化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和项目指南;
2、制定转化资金项目评价标准,审定转化资金项目;
3、编制项目经费预算,会同市财政局下达项目经费计划;
4、对转化资金项目的实施和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市财政局是转化资金的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1、负责转化资金年度预算安排;
2、参与转化资金项目的评审、论证和验收工作;
3、批复项目经费预算,会同市科技局下达项目经费计划;
4、会同市科技局对转化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支持方向
转化资金主要支持高新技术企业、民营科技企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科研机构以及科技人员转化科技成果创办、领办的科技型企业。鼓励产学研结合,鼓励科技成果的持有单位以技术入股等多种方式参与成果转化和市场竞争,鼓励科研机构和高校通过创办企业的方式申报转化资金项目。
转化资金采取无偿资助支持方式,单个项目支持额度一般不低于10万元。
三、申请转化资金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省和市产业发展政策,有利于经济结构调整,有利于改善生态环境;
2、技术含量高,创新性强,技术水平达到省内领先水平以上,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或者属于引进、吸收但需中试扩大再创新的科技成果;
3、处于成果转化阶段,生产技术成熟,经市级以上科技管理部门或国家法定的行业认定机构鉴定、认定、审定、检测或用户认可(其中药品、农药、电子信息等需要行业许可证类的项目,须获得新药证书、生产许可证、市场准入资格等有关文件);
4、项目计划新增投资规模适中,资金来源基本确定,投资结构合理,项目实施期一般为2年;
5、产品附加值高,市场前景好,产业带动性强,经济和社会效益显著,有望形成较大规模的新兴产业,有利于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6、优先支持市院(市校)科技合作成果转化资金项目。
转化资金不支持已经成熟配套,并规模化应用的转化资金项目,不支持有知识产权纠纷的项目,不支持低水平重复建设的项目。
四、承担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濮阳市境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2、具有较强的科技创新及转化能力,或与省内外高校、科研机构有稳定的技术合作关系;
3、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有较高的资信等级,资产负债率不超过60%,并拥有不低于申请转化资金的自有资金;
4、领导班子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和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并有持续创新的科技意识;
5、规章制度健全,管理规范。
五、项目申请、审批与验收
市科技局每年向社会公开发布转化资金项目申报指南、年度支持重点及申报要求。
(一)转化资金项目的申请程序
市直企事业单位可直接向市科技局申报,其他企事业单位通过所在县(区)科技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濮阳市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申请书;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经会计师事务所或本级财政部门审定的上年度财务报表,并提供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复印件);
5、有技术依托单位或协作单位的,需提供与依托单位或协作单位的合作协议;
6、其他可以说明情况的证明材料(如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检测报告、查新报告、专利证书或其它技术权益证明)以及环保证明、生产许可证等企业有关资质证书。
(二)立项程序
市科技局对受理的转化资金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和初审后,组建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评审专家根据评审工作规范和审查标准,按照独立、慎审、公允的原则,对申请项目进行全面审查,提出评审意见。市科技局根据评审结果,进行集体研究和综合平衡,批复立项。
(三)结题验收
转化资金项目已完成或者合同到期一个月内,承担单位向市科技局提出项目验收申请,市科技局组织进行验收。项目验收严格按照签订的项目合同规定进行。验收的内容包括合同计划进度执行情况、项目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项目取得的效益、资金落实与使用情况、项目实施后对行业整体发展的影响等。
项目验收分两种情况:项目达到合同要求或初次验收不合格,经限期整改后达到合同要求的,通过验收;项目初次验收不合格,经限期整改后仍达不到合同要求的,不予通过验收。
六、监督管理
1、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财务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合同,科学、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转化资金,保证专款专用。转化资金、配套资金与自筹资金等应纳入统一管理,并单独核算。
2、被撤销或终止合同的转化资金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项目的有关程序报市科技局批准,将结余资金按原渠道归还,严禁非法转移、挪用、私分;已形成的资产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
3、建立转化资金项目的绩效评价制度。对项目实施的考评结果,与项目承担单位以后年度申报、各县(区)及市直主管部门推荐项目挂钩。
4、对在项目申请、立项、实施、管理中有弄虚作假、挪用经费行为的或者在项目执行中严重违反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将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追回项目资金等相应处理措施。违犯国家财经纪律、财务制度有关规定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5、转化资金管理人员在受理、评审、管理活动中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的,或者由于玩忽职守而造成转化资金流失或其他损失的,由有关主管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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