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科技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我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顺利进行,经研究,决定组织补充推荐一批参与河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中介机构,已列入省公布的中介机构名单(豫高企[2012]3号)的不需重新推荐。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中介机构的职责
接受企业委托,依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河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实施细则》客观公正地对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进行专项审计,出具审计报告。
二、中介机构的条件
(一)具备独立执业资格,2010年3月前注册成立,2010年至今无不良记录。
(二)承担认定工作当年的注册会计师人数占职工全年月平均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0%,全年月平均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上。
(三)熟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相关政策。
(四)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过程中能够认真负责,具备高标准的执业水平。
三、中介机构的纪律
(一)应遵循公平、公正、独立、客观的原则,不得出具虚假审计报告;
(二)不得采取非正常手段为申请企业认定提供便利;
(三)不得刁难企业,不得违规收取申请企业审计费用;
(四)负有诚信及合规义务,对申报认定企业的有关资料信息保密,不得泄露企业有关信息。
对于违反以上纪律的中介机构,将取消其参与河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资格并在有关媒体公示,五年内不得参与河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
四、申报材料
1.中介机构基本信息表(见附件1);
2.中介机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彩色扫描打印件;
3.中介机构执业证书彩色扫描打印件;
4.中介机构2013年从业人员名单(见附件2)和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从业人员社保缴纳凭证;
5.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注册会计师人员名单以及注册会计师证书复印件;
6.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具备独立执业资格和2010年至今无不良记录证明;
7.资质证明、奖励证书等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以上申报材料要求书籍式装订,一式二份,封皮加盖中介机构公章。
五、具体要求
(一)请各有关单位高度重视,对照有关条件认真组织推荐中介机构。由河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筛选公布的中介机构仅为申报企业提供参考,申报企业也可选取未在公布名单之列但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和《河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要求的中介机构。
(二)各省辖市及省直管县(市)科技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作为本次中介机构的推荐单位。推荐程序如下:
1.中介机构按照属地原则,向当地推荐单位(上述推荐单位中任意一家即可)提交申报材料。
2.各推荐单位对受理的中介机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在中介机构基本信息表中“推荐单位初审意见”栏内填写意见并加盖公章。初审应对照本通知要求的中介机构条件进行审查,不符合条件的不能推荐。
3.初审通过后各推荐单位填写中介机构情况汇总表(见附件3)并加盖推荐单位公章,出具推荐报告。中介机构申报材料、中介机构情况汇总表、推荐报告各一式二份及电子版于2013年3月29日(星期五)前报送省科技厅高新处2422室,逾期不再受理。
其中各省辖市及省直管县(市)内各推荐单位将要求上报材料汇总至当地科技部门,由科技部门代为报送。各推荐单位要加强沟通协调,避免同一中介机构通过不同推荐单位重复申报。
附件1:中介机构基本信息表
附件2:中介机构2013年从业人员名单
附件3:中介机构情况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