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发展改革委、价格办,各城市燃气企业:
根据《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濮政〔2012〕1号)精神和《河南省城镇燃气管理办法》规定,经研究,现决定废止原濮阳市物价局《关于征收室内管网及气表维护费的通知》(濮价工〔2001〕2号)文件。
濮价工〔2001〕2号文件废止后,各城市燃气企业要继续做好室内管网及气表的检测维护和安全用气教育工作,及时更换到期气表,由此增加的费用计入企业经营成本。各城市燃气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继续收取或变相收取室内官网及气表维护费。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严厉查处各种价格违法行为。
2015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