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工办〔2014〕6号
濮阳市新型工业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印发《濮阳市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县(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相关企业:
根据《中共濮阳市委 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工业强市战略“131”工程的意见》(濮发〔2014〕7号)精神,经市新型工业和信息化领导小组研究,现将《濮阳市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11月14日
濮阳市技术创新示范企业
认定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和完善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的建设,做好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认定工作,鼓励工业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家产业技术政策》、《中共濮阳市委 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自主创新体系建设促进创新驱动发展的意见》和《中共濮阳市委 中共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工业强市战略“131”工程的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技术创新示范企业(以下简称示范企业)是指工业主要产业中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业绩显著、具有重要示范和导向作用的企业。
第三条 示范企业认定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统筹规划,合理配置资源,规范、有序推进。
第四条 市新型工业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示范企业认定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认 定
第五条 示范企业的认定每年组织一次。
第六条 申报示范企业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
(二)建有科研、生产基地且中方拥有控制权;
(三)拥有市级以上企业技术研发机构;
(四)技术创新成果通过实施技术改造,取得了较显著的成效;
(五)具有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从业人员100人以上,年销售收入3000万元以上,资产总额3000万元以上。
第七条 认定基本标准
(一)具有核心竞争能力和领先地位。掌握企业发展的核心技术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整体技术水平在同行业居于领先地位。积极参与国际、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的制定工作。
(二)具有持续创新能力和研发投入。企业研发投入占年销售收入比例3%以上,有健全的研发机构或与国内外大学、科研机构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在领先的技术领域具有较强的发展潜力。重视科技人员和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引进和使用。
(三)具有行业带动作用性和自主品牌。在行业发展中具有较强的带动性或带动潜力。注重自主品牌的管理和创新,通过竞争发展,形成了企业独特的品牌,并在市场中享有相当知名度。
(四)具有较强的盈利能力和较高的管理水平。企业近3年连续盈利,整体财务状况良好,销售收入和利润总额呈稳定上升势头,现金流量充足。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
(五)具有较强应用新技术能力。积极实施技术改造,具有重大科技成果的转化能力,节能减排降耗具有较强示范作用。
(六)具有创新发展战略和创新文化。重视企业经营发展战略创新,努力营造并形成企业的创新文化,把技术创新和自主品牌创新作为经营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八条 申请申报
符合条件的企业,由县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申报,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市直企业按要求将申报材料直接上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九条 申报材料
(一)申报材料包括:
1.《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申报书》、《企业基本情况表》、《企业技术创新评价指标》;
2.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会计报表;
3.本办法第六条和第七条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申报材料中的有关数据以各级统计机构、职能部门公开数据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会计报表为准。
第十条 组织评审
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中介机构或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企业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经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确定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候选名单,并在濮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对公示期内无异议的企业认定为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并领导小组办公室授予“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称号,每年集中认定和授牌一次。
第四章 示范企业管理和激励措施
第十一条 示范企业名录及发展情况将在濮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网站公布。
第十二条 示范企业每年4月30日前将上一年度企业技术创新发展情况通过其所在县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十三条 经认定的示范企业,按《濮阳市“131”工程支持政策(试行)的通知》的规定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十四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示范企业实行动态管理,依据本办法每三年进行一次评价,对合格的示范企业予以确认,对不合格的撤消称号、发布有关公告并摘牌。
第十五条 对已经认定的示范企业,如发现弄虚作假,撤销批复文件、称号。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濮阳市新型工业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4年11月14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