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新型工业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濮阳市工业公共技术研发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濮工办〔2014〕5号

 

 

濮阳市新型工业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印发《濮阳市工业公共技术研发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县(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相关企业:

根据《中共濮阳市委 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工业强市战略“131”工程的意见》(濮发〔2014〕7号)精神,经市新型工业和信息化领导小组研究,现将《濮阳市工业公共技术研发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11月14日        

 

濮阳市工业公共技术研发设计中心

认定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国家产业技术政策》、《河南省自主创新体系建设和发展规划(2009—2020年)》、《中共濮阳市委、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自主创新体系建设促进创新驱动发展的意见》和《中共濮阳市委 中共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工业强市战略“131”工程的意见》,为进一步健全我市工业技术创新体系,围绕我市现代产业体系建设,强化工业公共技术研发与设计平台的建设和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市新型工业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市级工业公共技术研发设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认定。

第三条  中心的认定工作遵循企业自愿、择优确定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中心立足于全市工业产业和区域工业经济发展,以为现有产业做大做强提供技术支撑为重点,以打造产业集群、延长产业链条、发展构建现代工业体系为目标,是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的纽带和平台,与各企业研发中心互为补充。

第五条  设立中心应遵循国家产业技术政策,符合我市工业经济发展战略,主要围绕推动我市工业主导产业升级和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化的重点领域以及区域优势产业建设,为相关产业发展提供技术支撑。

 

第二章 定位与主要任务

 

第六条  中心的定位:

(一)中心依托行业骨干龙头企业、大专院校和科研院所等进行建设,为全市工业产业发展提供公共技术与工业设计服务。

(二)依托行业骨干龙头企业建设的中心,主要以为相关企业提供技术服务的形式开展工作。重点组织开展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研发,提高产业的市内配套率,延伸产业链条,打造产业集群。

(三)依托大专院校和科研院所建设的中心,向相关企业开放实验室,优先向相关企业转让科技成果,并为相关企业提供多种技术服务。

第七条  中心的主要任务:

(四)参与和制定市内工业产业发展规划;组织技术创新重大项目的论证和实施,对产业重大技术问题提出建议和意见。

(五)围绕工业产业或区域经济发展,根据市场需求,组织开展中长期有市场前景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的研究与开发,提高工业产品设计创新能力,为产业的产品更新换代和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提供公共技术支持。 

(六)负责组织开展产学研合作,充分发挥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等多方优势,以建立长期、稳定合作关系为目标,创新合作及分配机制,推动产业技术创新。 

(七)充分发挥人才、技术和信息优势,开展产业关键核心技术和共性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为产业发展提供技术服务与咨询、产品分析、试验以及人才交流与培训等工作。

(八)为产业内企业提供认证、检验测试服务,组织开展质量培训、经验交流、方法推广、检测验证和质量改进等多种形式的质量技术服务。

 

第三章 认定条件

 

第八条  申请认定为中心的依托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市内行业龙头骨干企业;具备较强研发和设计力量,并具有广泛开展产学研合作基础的大专院校和科研院所。

(二)依托单位领导层重视技术创新工作,具有较强的市场开拓和技术创新意识,具备把握产业技术发展的前瞻能力,能为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

(三)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相关产业技术研究开发与创新设计水平在市内处于领先地位,具备承担综合性技术研发、工业设计和试验任务的能力。

    (四)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拥有一定规模的技术人才队伍,在市内相关工业产业中具有创新人才优势。

(五)技术开发组织体系完善,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具有稳定完善的产学研合作机制,技术创新绩效显著。

(六)具备为工业产业发展提供公共技术服务所需条件。

 

第四章 认定与考评

 

第九条  中心认定程序:

(一)申报单位撰写《濮阳市工业公共技术研发设计中心申报书》,由所在县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上报,市直企业直接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申报。

(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依据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和全市工业产业发展需要,委托中介机构或组织有关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并视需要进行实地考察。经领导小组批准后,确定中心候选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中心,予以认定公布。

第十条  中心考评

(一)对批准建立的中心采取动态管理,依据评价体系每三年进行一次评价。

(二)各中心应按要求将有关评价材料通过所在县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上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三)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有关专家依据申报材料、进行实地考察进行评审分析,形成评价报告。

(四)评价结果按评价得分划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类。

1.评价得分80分及以上者为优秀。

2.评价得分在60分(含)至80分者为合格。

3.评价得分低于60分者为不合格。

4.逾期20天不报送评价材料的视为不合格。

(五)评价结果从上报评价材料截止日起,30个工作日内公布。

 

第五章 管理与政策

 

第十一条  经认定的中心,按《濮阳市“131”工程支持政策(试行)的通知》的规定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十二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考评结果,对优秀及合格中心继续认定,不合格中心予以撤销。

第十三条  相关单位上报的申请认定材料内容和数据应真实可靠。提供虚假材料的,经核实后,两年内不得申请市级认定;已认定市级中心的撤销其资格,两年内不得申请市级认定。

第十四条  因第十一条原因被撤销市级中心的,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市级认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濮阳市新型工业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4年11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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