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濮阳市鼓励购买低速电动车
财政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濮阳市低速电动车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10月11日
濮阳市鼓励购买低速电动车财政补贴
实 施 办 法
第一条 为鼓励单位和个人购买低速电动车,根据国家、省对新能源汽车的有关政策规定及《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低速电动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濮政〔2016〕6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补贴的低速电动车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由濮阳市辖区内低速电动车生产企业生产的;
2.符合《河南省低速电动车技术标准》(XB 01/T 001—2015)规定的(低速电动车是指由电动机驱动,驱动电能来源于车载可充电蓄电池或其他能量储存装置,具有四个车轮,最高设计车速小于80km/h的低速电动车,包括客、货、专用车);
3.在我市低速电动车财政补贴实施期间销售的低速纯电动乘用车或专用车。
第三条 由市财政每年安排购买低速电动车财政补贴专项资金2000万元。
第四条 低速电动车财政补贴工作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工信委)组织实施,具体负责补贴资金的申请、审核、发放及备案等,市审计局、财政局对补贴工作进行全程监督。
第五条 享受低速电动车财政补贴的对象为在低速电动车财政补贴实施期间购买,濮阳市范围内符合补贴条件的单位或个人。
第六条 对符合本办法第二、五条规定的补贴对象,前1000辆每辆车补贴5000元,之后每辆车补贴2000元,补完为止。
第七条 《购买低速电动车补贴申请表》由市工信委进行印制,并组织发放、登记、核实等。
第八条 符合财政补贴条件的购车者在办理牌照登记后,填写《购买低速电动车补贴申请表》,持登记证书、行驶证、购车发票、车主身份证或单位法人登记证照、与车主同名的银行个人储蓄卡或单位账户许可证等原件及复印件,到市工信委办理补贴申请手续。市工信委对补贴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确认后,委托市机械制造业协会发放财政补贴资金到车主个人银行账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拨付),并将购车者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分类归档,以备存查。
第九条 低速电动车补贴资金严格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对截留、挪用购车补贴资金者,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骗取、套取购车补贴资金者,除追缴补贴资金外,还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工信委、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时效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