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
河南省企业投资工业和信息化项目
备案办法的通知
(豫工信〔2010〕633号)
各省辖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委),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郑州新区、洛阳新区、汴西新区、新乡平原新区、焦作新区、许昌新区管理委员会投资主管部门,各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投资主管部门:
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业和信息化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豫政办〔2009〕115号)精神,我厅针对全省工业和信息化投资项目管理工作,已下发《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加强工业和信息化投资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豫工信[2010]191号),提出了基本工作意见和要求。现将《河南省企业投资工业和信息化项目备案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南省企业投资工业和信息化项目备案办法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附件 河南省企业投资工业和信息化
项目备案办法
为落实企业投资的决策权,改进工业和信息化项目投资管理方式,提高办事效率,为社会提供全面、真实的投资信息,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通知》(豫政〔2004〕59号),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业和信息化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豫政办〔2009〕115号)精神,制定《河南省企业投资工业和信息化项目备案办法》。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政府赋予的职责,据此开展项目备案工作。
一、工业和信息化项目备案(以下简称项目备案)的范围、政策依据和实施机关
(一)项目备案的范围
对符合下列条件,总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拟建工业项目,总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拟建信息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1.除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另有规定外,《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所列范围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
2.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特大型企业集团中长期发展建设规划内、属于《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内的项目;
3.省政府或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大型企业集团中长期发展建设规划内、属于《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内、省核准权限内的项目。
(二)项目备案的政策依据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 0号);
2.《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投资[2004]2656号);
3.《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通知》(豫政[2004]59号);
4.国家和省颁布的产业政策及市场准入标准。
(三)项目的备案机关、复核机关、监督机关
1.工业和信息化投资项目备案机关(以下简称备案机关)是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汴西新区、新乡平原新区、焦作新区、许昌新区管理委员会投资主管部门,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投资主管部门。
2.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产业集聚区外项目的备案,汴西新区、新乡平原新区、焦作新区、许昌新区管理委员会投资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项目的备案,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投资主管部门负责产业集聚区内项目的备案。如果产业集聚区未设立投资主管部门,其项目备案仍由所属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
3.项目备案复核机关(以下简称复核机关)是省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郑州新区投资主管部门、洛阳新区投资主管部门,其分别对辖区内的备案项目进行复核。
4.项目备案监督机关(以下简称监督机关)是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二、项目备案程序
项目备案统一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网站上进行,网址:www.iitha.gov.cn。
(一)项目备案申请
1.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含中央驻豫企业、省属企业和市属企业,下同)按照属地原则,向备案机关申请办理备案手续。
2.企业在申请工业和信息化投资项目备案时,应填写《河南省企业投资工业和信息化项目备案申请表》(见附件3,可在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网站下载),加盖企业印章,同时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应加盖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二)备案机关办理
1.备案机关应对企业提交的《河南省企业投资工业和信息化项目备案申请表》和工商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进行核查,将原件与复印件核对确认一致后,原件应当即退回企业。
2.对《河南省企业投资工业和信息化项目备案申请表》填写符合规范要求、要件齐全、属于管辖范围的项目,备案机关应当场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见附件4);对《河南省企业投资工业和信息化项目备案申请表》填写不符合规范要求、要件不齐全的项目,备案机关应当场或者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企业进行补充或更正。
3.备案机关对受理的项目,从是否属于备案管理范围、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是否符合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标准等方面进行核查。备案机关不得擅自增加备案核查的内容。
4.对符合备案条件的项目,备案机关应在5个工作日内在《河南省企业投资工业和信息化项目备案申请表》“备案机关意见”栏中填写“准予备案”,并简要说明政策依据;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项目,备案机关应在5个工作日内在《河南省企业投资工业和信息化项目备案申请表》“备案机关意见”栏中填写“不予备案”,并简要说明政策依据或原因,并出具《河南省企业投资工业和信息化项目不予备案决定书》(格式见附件2,以下简称不予备案决定书)。
(三)项目备案复核
1.经备案机关同意备案的项目,须通过网络将《河南省企业投资工业和信息化项目备案申请表》报至复核机关复核。复核机关应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复核意见。
2.经复核机关复核同意备案的项目,由备案机关向企业出具《河南省企业投资工业和信息化项目备案确认书》(格式见附件1,以下简称备案确认书);复核不同意的项目,由备案机关向企业出具不予备案决定书。
3.备案确认书和不予备案决定书必须打印制作,不得人工填写,备案机关须存档备查。
4.备案确认书和不予备案决定书应在网上公示并抄送相关部门。经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备案的项目,应抄送所在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经郑州新区、洛阳新区管理委员会投资主管部门复核的项目,应将备案确认书和不予备案决定书分别抄送郑州市、洛阳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5.企业对备案机关自受理之日起 10个工作日内未出具备案确认书、不予备案决定书的或对不予备案有异议的,可向监督机关举报投诉。
三、 备案确认书的效力
(一)前置效力
企业依据备案确认书,分别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规划、土地、环评、贷款、消防、市政、施工、安全生产、税收减免、设备进口、质量技术监督、外汇管理等相关手续。对未取得备案确认书的项目,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二)有效期和延期
备案确认书自出具之日起,有效期为2年。企业在备案确认书有效期满3 0日前,可向原备案机关申请延期,备案机关可准予延期半年,在原备案确认书中填写“准予延期半年”,加盖项目备案机关印章。
(三)失效条件
已经取得备案确认书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备案确认书自动失效,企业应当重新备案或变更为核准:
1.建设地点发生变化的;
2.项目法人发生变化的;
3.项目投资规模超过或低于原备案投资规模30%的;
4.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和产品技术方案发生重大变化的;
5.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标准发生变化,原备案项目尚未开工的;
6.项目在备案确认书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向原备案机关申请延期的。
7.取得备案确认书但尚未开工的项目,因《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调整而需要进行核准的。
四、备案监督管理
(一)备案确认书和不予备案决定书的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备案机关、复核机关和监督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应当撤销备案确认书和不予备案决定书。
1.备案机关或复核机关工作人员在项目备案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2.备案机关或复核机关在项目备案时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不符合法定条件的;
3.企业以分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备案的。
(二)对备案机关和复核机关的监督
备案机关和复核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督机关责令改正;对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不符合法定条件予以备案的;
2.擅自增加备案核查内容的;
3.办理项目备案手续超时的;
4.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备案的;
5.不依法履行项目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对备案项目及相关企业的监督
1.企业在项目备案申请中采取分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贿赂等不正当手段,一经发现,立即列入备案项目黑名单,并在备案网上公示,3年内备案机关不受理该企业同类项目的备案。
2.项目未办理备案手续、备案确认书失效后擅自开工或未按照备案确认书的要求进行项目建设的,备案机关、复核机关和监督机关均有权责令其停止建设;已经投产的,责令其停止生产。
五、保证备案工作的规范性、公开性
备案机关已在网上公示、出具备案确认书和不予备案决定书的项目,其原始记录不得删除、修改。确需修改的,应由复核机关书面请示监督机关修改。
监督机关应将备案涉及的有关政策规定、全省备案项目情况及时在项目备案网页上发布,以便于企业、公民或有关单位查询和社会监督。
备案受理、复核不收取任何费用。
备案机关和复核机关要制订与备案相关的工作制度,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