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 工业设计产业园区认定管理办法 (试行)来源:产业政策处 时间:2017-02-2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工业设计在推动经济转型升级中的重要作用,促进生产性服务业和制造业融合发展,根据《关于促进工业设计发展的若干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产业〔2010〕390号)、《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工信部产业〔2012〕422号)和《国务院关于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业设计是指以工业产品为对象,综合运用科技成果和工学、美学、心理学、经济学等知识,对产品的功能、结构、形态及包装等进行整合优化的创新活动。
省级工业设计中心是指经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以下简称省工业和信息化委)认定,工业设计创新能力较强、特色鲜明、管理规范、业绩显著、发展水平居全省领先地位的企业工业设计中心、高等院校工业设计中心和工业设计企业。
省级工业设计产业园区是指管理规范、具有较好的服务能力、且达到一定的规模,在集聚工业设计企业、推动工业设计产业发展方面成绩突出的产业园区。
第三条 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工作遵循企业自愿、择优确定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和省级工业设计产业园区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各省辖市、直管县(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工业设计中心和工业设计产业园区的推荐申报工作,并协助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对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和省级工业设计产业园区进行指导和管理。
高等院校可以自行组织申报省级工业设计中心。
第五条 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省级工业设计产业园区每两年认定一次。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六条 企业工业设计中心、高等院校工业设计中心申请认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产业发展政策和河南省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在行业内具有明显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
(二)重视工业设计工作,能为工业设计中心建设和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工业设计中心组织体系完善,机制健全,管理科学,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
(三)已设立独立的工业设计中心两年以上,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具备独立承担相关工业设计任务、提供工业设计服务和培训专业人员能力。
(四)有较强的设计能力,工业设计从业人员15人以上,其中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具有技师以上职业资格的人员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比例不低于70 %。近两年内获得国内外授权专利(含版权) 15项以上。
(五)企业两年内(截止申请日期)未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
第七条 工业设计企业申请认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产业政策和河南省经济社会发展要求,认真履行社会责任,在本省行业内具有明显的规模和竞争优势。
(二)成立两年以上(省外知名设计公司在我省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中心或设计公司,成立年限可以放宽至一年以上),以工业设计服务为主营业务,具有工业设计研究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具备独立承担相关工业设计任务、提供工业设计服务和系统设计咨询服务的能力。
(三)拥有设计水平高、经验丰富的工业设计师,拥有一定规模的设计人才,在省内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设计人才优势。工业设计从业人员20人以上,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人员、具有技师以上职业资格的人员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比例不低于70%。
(四)工业设计服务水平在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业绩突出,经营稳定。近两年工业设计服务年营业收入不低于500万元,利润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
(五)两年内(截止申请日期)未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
第八条 省级工业设计产业园区申请认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积极为工业设计企业提供配套服务,建立有完善的服务对接平台。
(二)成立一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公司化运作、特色化定位、信息化服务,运营高效、管理规范,有明确发展规划和目标。
(三)已经集聚一批设计水平高、经济效益好的工业设计企业,入驻企业对园区建设和相关服务满意度高。
(四)每年获得授权专利20项以上,工业设计服务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上。
(五)园区两年内(截止申请日期)未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九条 企业向各省辖市、直管县(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高等院校直接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委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申请表》(见附件1、附件3)
(二)两年来企业或高等院校工业设计中心、工业设计企业建设及运行情况。
(三)有关要素投入、获奖、知识产权等相关材料。
第十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工业设计产业园区,向各省辖市、直管县(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省级工业设计产业园区申请表》(附件5)
(二)两年来工业设计园区建设及运行情况。
(三)相关服务平台的建设情况。
(三)有关要素投入、获奖、知识产权等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各省辖市、直管县(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对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确定推荐企业或园区名单,并在规定时间内将上报文件和申请材料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委。
第十二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对上报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并根据需要进行现场考察,择优确定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和省级工业设计产业园区,并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委门户网站公示。
第十三条 对公示无异议的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省级工业设计产业园区经省工业和信息化委批准,授予“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省级工业设计产业园区”称号,并以正式文件公布。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四条 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省级工业设计产业园区名单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委门户网站及有关媒体公布,并适时更新,方便社会查询和监督。
第十五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对已认定的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省级工业设计产业园区实施动态管理,每两年组织一次复核。接受复核的省级工业设计中心或省级工业设计产业园区须填写《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复核表》(见附件2、附件4)或《省级工业设计产业园区复核表》(见附件6)报各省辖市、直管县(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进行复核。高等院校工业设计中心直接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复核。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省级工业设计中心或省级工业设计产业园区称号:
(一)未按规定参加复核的;
(二)复核结果为不合格的;
(三)所在企业自行要求撤销的;
(四)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的;
(五)弄虚作假、违反相关规定或有违法行为的。
第十七条 因第十六条第(一)、(二)、(三)项原因被撤销省级工业设计中心或省级工业设计产业园区称号的,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省级认定。
第十八条 因第十六条第(五)项原因被撤销省级工业设计中心或省级工业设计产业园区称号的,四年内不得申请省级认定。
第十九条 省级工业设计中心或省级工业设计产业园区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通过各省辖市、直管县(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备案。高等院校直接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备案。
第二十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对调整和撤销的省级工业设计中心或省级工业设计产业园区予以公布。
第二十一条 对通过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省级工业设计产业园区认定的,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将通过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予以支持,并从省级工业设计中心中择优推荐申报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各省辖市、直管县(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参照本办法组织开展本级工业设计中心、工业设计产业园区的认定工作,并对工业设计中心、工业设计产业园区建设给予支持和指导。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