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科技局、财政局,各国家级高新区、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创新体系建设,示范、引领全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发展,根据《河南省重大新型研发机构遴选和资助暂行办法》,现组织开展2017年省重大新型研发机构遴选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遴选范围
从省科技厅已备案登记的新型研发机构中遴选。
二、申报条件
申报省重大新型研发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由省辖市政府,国家级或省级高新区管委会、省直部门(单位)、中科院及所属专业所、“双一流”高校等国家重点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国家级科技研发平台,或者中央直属企业、世界500强企业、省创新型龙头企业发起设立。
(二)体制机制创新成效明显。已形成企业化的经营管理机制、市场化的人员激励机制、灵活高效的创新组织模式和成果转化机制,在创新投资、引人用人、薪酬激励、业务发展等方面享有充分的决策自主权。
(三)具有一定的规模。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含自有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科研用房2000平方米以上,研究开发仪器设备(含与本地发起单位有明确协议约定可共用的仪器设备)1000万元以上(软件研发机构500万元以上)。
(四)有稳定的高水平研发队伍。已入驻1个以上创新团队,研发人员中至少有1名院士、国家千人计划专家、国家万人计划专家、科技部创新人才推进计划专家、长江学者、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国家优秀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中科院百人计划专家、河南百人计划专家、中原学者等在全国同行业中具有较大影响的领衔专家。
同时常驻研发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 人员数量达30人以上。
2. 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及以上技术职称的研发人员数占研发机构总人数的比例达40%以上。
3. 具有硕士学位以上、或副高及以上技术职称的研发人员数占研发机构总人数的比例达60%以上。
常驻研发人员中包含每年在该研发机构工作不少于六个月的兼职人员。
(五)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支出占年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30%。
(六)拥有发明专利(所有权或10年以上独占许可使用权)、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科技成果等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且形成产品,该产品能填补省内或国内空白。
(七)衍生孵化、创新服务成效显著。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 已创办或孵化2家以上企业,企业累计估值达5000万元以上,或累计营业收入达1000万元以上。
2. 技术合同(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收入到账额应达到1000万元以上。
(八)有清晰的发展规划和建设目标,具有可持续发展的潜力。
上述遴选条件中,表述为“……以上”的,均包含基数。
三、申报材料
(一)《河南省重大新型研发机构申报书》(见附件1)。
(二)机构发展情况综述提纲(见附件2)。
(三)有关证明及附件材料。
1. 发起设立有关情况。
发起设立协议、共建协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证书复印件或民政部门核发的登记证复印件。
2. 体制机制创新有关情况。
已出台的反映其在管理运行、人才引进评价、薪酬激励、投资决策等方面规章制度清单(见附件3)及复印件。
发展规划和建设目标相关材料复印件。
3. 财务数据相关情况。
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专项审计报告。须包含以下内容:
专项审计报告应准确反映机构总投资额、研究开发仪器设备原价总值、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支出占年收入总额比例、近三年政府投入及其他发起设立单位投入等情况。申报选项中包含机构技术合同收入到账额、已创办或孵化企业累计营业收入等情况的,也要在专项审计报告中准确反映。
近三年政府投入及其他发起设立单位投入,请附银行转账和机构进账凭证复印件等有关证明材料。
研究开发仪器设备(包括购买、转让、获赠、无偿使用等方式获得),请附清单(见附件4)及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4. 近三年的年度财务报表(事业单位提供近三年决算报表)。
5. 研发基础条件有关情况。
科研用房(包括购买、划拨、置换、租用等方式获得),请附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符合条件的领衔专家基本情况介绍,常驻研发人员清单(见附件5),上述两类人员与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和其他证明材料。
6. 专利和科技成果有关情况。
符合条件的专利和科技成果证书的清单(见附件6)及复印件,形成产品及产品填补国内或省内空白的有关证明、说明材料。
7. 已创办、孵化企业有关情况。
创办、孵化企业的清单(见附件7)及合作、出资协议,企业营业执照,经营状况等相关材料复印件(专项审计报告中已反映的,此处不再重复提供),企业估值报告复印件或其他能够客观反映企业估值的有关材料。
8. 技术服务有关情况。
技术合同清单(见附件8)及合同复印件。
9. 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有关要求
(一)已备案新型研发机构对照申报条件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条件的,按照本通知要求,填写《河南省重大新型研发机构申报书》并提供相关附件材料,提交至相应推荐单位审核。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若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并查实,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将按相关规定取消其资格并列入不良信用记录。
(二)相关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科技局、财政局,国家级高新区、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管委会或省行业主管部门作为此项工作的推荐单位。各推荐单位要高度重视、全力配合,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进行认真审查,审查合格后出具审查推荐意见(见附件1)和推荐汇总表(见附件9)。
(三)申报单位自主选择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应依法出具相关审计报告。
(四)申报材料装订要求。材料使用A4纸双面印刷,逐页编制总页码,每部分之间用彩页隔开,书籍式装订成册并加盖单位公章(骑缝章)。装订顺序为:封皮、目录、《河南省重大新型研发机构申报书》、机构发展情况综述提纲、相关证明及附件材料。
(五)相关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科技局,国家级高新区、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管委会或省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将书面申报材料及推荐汇总表各一式三份于11月8日前报送至省科技厅2213房间(郑州市花园路27号,邮编450008),材料电子文档(可使用扫描件,每个申报单位单独一个文件夹)发送至指定邮箱。电子文档材料须与书面申报材料内容一致。
(六)联系方式
省科技厅自然基金办联系人:郭燕 薛琦
联系电话:86230355 65950292
省财政厅科技文化处联系人:王庆杰
联系电话:65808626
工作邮箱:kjtfwyc@163.com
附件:1. 河南省重大新型研发机构申报书
2017年10月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