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政办〔2020〕14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国家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意见》(国办发〔2019〕50号),加快推进我省高标准农田建设,打造全国重要的粮食生产核心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河南重要讲话精神,切实扛稳粮食安全重任,牢牢抓住粮食这个核心竞争力,大力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打造全国重要的粮食生产核心区,在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方面展现新担当新作为。
(二)建设原则。
1.科学规划,合理选区。突出粮食和重要农产品优势区,科学规划重点区域。高标准农田项目选区要避免与交通和城镇发展等规划冲突。
2.因地制宜,突出重点。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突出建设重点,改善农田基础设施薄弱环节。配套完善灌排设施,提高抗灾减灾能力。
3.突出实效,便民使用。从农业农村实际出发,确保田间基础设施工程设施坚固耐用;工程建设要注重实效,方便群众使用。
4.严格管护,良田粮用。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强化用途管控,实行最严格保护措施。建立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支持高标准农田主要用于粮食生产。
5.政府主导,多方参与。切实落实政府责任,持续加大资金投入,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建设。鼓励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主筹资投劳,参与农田建设和运营管理。
(三)任务目标。到2025年,建成8000万亩高标准农田,提升2000万亩以上,稳定保障650亿公斤以上粮食产能;到2035年,通过持续改造提升,我省高标准农田保有量进一步增加,不断夯实粮食安全保障基础。
二、加强项目集中统一管理
(一)统一规划布局。修编省、市、县级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县级要把建设任务细化落实到项目和地块。优先在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和产粮大县,以及农田基础条件好的地方建设高标准农田;项目选区要与交通和城镇发展等规划衔接,避开规划建设的交通干线和重点项目。建立农田信息监测机制,建设全省高标准农田大数据库。(省农业农村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自然资源厅、水利厅和市、县级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统一建设标准。分区域研究编制我省高标准农田地方标准。进一步完善高标准农田建设内容,统一规范工程建设、科技服务和建后管护等。综合考虑农业农村发展要求、市场价格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建设内容和投资标准。在确保完成新建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的基础上,对评估认定为基本符合及以下等级的已建项目区进行改造提升。(省农业农村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水利厅和市、县级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统一组织实施。省级层面统筹整合各渠道农田建设资金。规范项目前期准备、申报审批、招标投标、工程施工和监理、竣工验收、监督检查、移交管护等工作,实现项目集中统一高效管理。充分调动农民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积极性。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高标准农田,规范有序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省农业农村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水利厅、电力公司和市、县级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统一验收考核。建立“定期调度、分析研判、通报约谈、奖优罚劣”的任务落实机制,确保年度建设任务如期保质保量完成。按照粮食安全市长(县长)责任制考核要求,进一步完善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制度。强化评价结果运用,对任务完成好的按规定予以奖励,对未完成任务或任务完成差的给予相应处罚。严格按程序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和评价,在验收合格的项目区设立统一规范的公示标牌和标志标识,接受社会监督。(省农业农村厅、财政厅、粮食和储备局和市、县级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统一上图入库。全面采集高标准农田建设历史数据,把全省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立项、实施、验收、使用等各阶段相关信息上图入库,做好我省全国农田建设“一张图”和监管系统建设有关工作。新建成的高标准农田要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完成上图入库,实现有据可查、全程监控、精准管理、资源共享。(省农业农村厅、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水利厅和市、县级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建立稳定的资金投入机制
(一)加大财政投入。建立健全高标准农田建设投入稳定增长机制。积极争取国家加大对我省高标准农田建设的政策和资金支持力度;优化省、市、县级政府财政支出结构,将高标准农田建设作为重点事项,根据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标准和成本,保障财政资金投入。加大土地出让收入对高标准农田建设的支持力度。省、市、县级财政要按规定及时落实支出责任,足额保障负担的建设资金;省级财政承担地方财政投入的主要支出责任。高标准农田项目建设资金地方财政负担部分按照省、市、县三级6∶2∶2的比例分担,财政直管县(市)中省辖市负担部分由省级承担。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加大投入力度,提高建设标准,打造示范项目。电力部门因建设、接收高标准农田项目区输配电设施增加的建设、改造、折旧和运维等费用,可在输配电核价中统筹解决。(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厅、电力公司和市、县级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拓宽投融资渠道。发挥政府投入引导和撬动作用,采取投资补助、以奖代补、财政贴息、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支持高标准农田建设。积极引导金融和社会资本投入高标准农田建设。继续深化兰考县普惠金融改革试验区探索实践,在全省复制推广普惠金融“兰考模式”。在严格规范政府债务管理的同时,鼓励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机构结合职能定位和业务范围支持高标准农田建设,引导商业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投放力度,优化信贷资源配置,提升金融支持精准度。完善政银担合作机制,加强与信贷担保等政策衔接。支持符合条件的地方使用政府专项债券建设高标准农田。有条件的地方在债券发行完成前,对预算已安排债券资金的项目可先行调度库款开展建设,债券发行后及时归垫。鼓励保险机构开发针对高标准农田建设和管护的农业保险产品。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探索利用国外贷款建设高标准农田。(人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银保监局、省农业农村厅、财政厅和市、县级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完善新增耕地指标调剂收益使用机制。坚持把高标准农田建设作为补充耕地的重要途径。优化完善高标准农田建设新增耕地和新增产能的核定流程、办法。自然资源部门和农业农村部门要共同做好新增耕地指标核定工作。通过建设高标准农田新增的耕地经核定后,及时纳入补充耕地指标库,在满足本区域耕地占补平衡需求的情况下,可用于跨区域耕地占补平衡调剂。按照“取之于农、用之于农”的要求,加强新增耕地指标跨区域调剂统筹和收益调节分配,拓宽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投入渠道。土地指标跨省域调剂收益要按规定用于增加高标准农田建设投入。各地要将省域内高标准农田建设新增耕地指标调剂收益优先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再投入和债券偿还、贴息等。(省自然资源厅、农业农村厅、财政厅和市、县级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开展示范创建
(一)开展高效节水灌溉示范创建。完善高效节水灌溉工程,加大投入力度,打造一批高效节水灌溉示范区。结合示范区创建,规划建设气象、墒情、病虫害远程监测等信息化、智能化现代农业设施,完善提升农经、农技、农机和仓储、物流等服务功能。指导各地拓宽示范创建资金渠道、弥补资金缺口,研究确定重点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省农业农村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和市、县级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开展绿色农田建设示范。推动耕地质量保护提升、生态涵养、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和田园生态改善有机融合,提升高标准农田生态功能。在潜力大、基础条件好、积极性高的地方,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整县示范工作。(省农业农村厅、生态环境厅、财政厅和市、县级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构建建管并重的长效机制
(一)健全工程管护机制。将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运行管护摆到与建设同等重要的位置。结合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和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建立健全管护机制,明确管护主体,落实管护责任。全面排查已建成项目区输配电问题,分阶段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强化工程管护监督考核,保障农田工程设施长效运行。(省农业农村厅、发展改革委、水利厅、电力公司和市、县级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拓宽管护经费来源渠道。安排一定比例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及新增耕地指标交易资金,用于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结转结余资金按规定可优先用于工程设施管护等。村级组织可通过提取公益金、村民“一事一议”等筹措管护资金。建立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护经费合理保障机制,多渠道筹措管护经费。(省农业农村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和市、县级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政府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直接负责的责任制,加强规划实施、任务落实、资金保障、监督评价和运营管护等工作。农业农村部门要全面履行高标准农田建设集中统一管理职责,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水利、人行、银保监、电力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做好规划指导、资金投入、新增耕地核定和交易、水资源利用和管理、金融支持等工作,协同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自然资源厅、水利厅、人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银保监局、省电力公司和市、县级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强化基础支撑。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法治建设。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和技术服务体系队伍建设,重点配强县、乡两级工作力量,做到与当地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相适应。围绕高标准农田建设关键技术问题,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研发。加大产学研合作力度,推动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加强行业管理服务,定期开展相关技术培训,提升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水平。(省农业农村厅、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财政厅、水利厅和市、县级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严格保护利用。要将建成的高标准农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防止“非农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擅自占用或改变用途。严格耕地占用审批,引导建设单位不占或少占耕地尤其是优质耕地。经依法批准占用高标准农田的,要及时补充确保高标准农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对水毁等自然损毁的高标准农田,要按规定纳入年度建设任务,及时进行修复或补充。落实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机制和种粮激励政策,引导高标准农田集中用于重要农产品特别是粮食生产。实行用地养地相结合,加强后续培肥,防止地力下降。严禁将不达标污水排入农田,严禁将生活垃圾、工业废弃物等倾倒、堆存到农田。(省农业农村厅、自然资源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生态环境厅和市、县级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风险防控。严肃工作纪律,切实防范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风险。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全过程绩效管理。加强工作指导,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严格跟踪问责,对履职不力、监管不严、失职渎职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省农业农村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和市、县级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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