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丘市“菜篮子”行政首长负责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005837168-2017-0401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7-10-09 发布日期: 2017-10-09
发文字号: 商政办〔2017〕141号 废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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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丘市“菜篮子”行政首长负责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商丘市“菜篮子”行政首长负责制
考核办法的通知
商政办〔 2017 〕 141 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商丘市“菜篮子”行政首长负责制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 年 9 月 30 日

(此件公开发布)

 

 

商丘市“菜篮子”行政首长负责制
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菜篮子”行政首长负责制,全面加强“菜篮子”工程建设,依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办法的通知》(豫政办〔 2017 〕 46 号)、《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 “ 菜篮子 ” 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商政办〔 2017 〕 140 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商丘市“菜篮子”行政首长负责制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考核工作在联席会议领导下,由市农业局牵头,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畜牧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工商局、市统计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市场发展服务中心、人行商丘中心支行、商丘银监分局、商丘供电公司等成员单位组织实施。市农业局承担考核日常工作。

第三条 考核工作坚持重点考核与全面推进相结合、自评自查与综合评定相结合、过程监管与结果考评相结合、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估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考核对象为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县(区)长和管委会主任对本县(区)“菜篮子”工作负总责。

第五条 考核内容包括组织制度建设、生产能力、市场流通能力、质量安全监管能力、调控保障能力和市民满意度六个方面。

(一)组织制度建设考核组织领导机构设立、制订“菜篮子”工作政策措施等。

(二)生产能力考核蔬菜播种面积、产量和肉类产量等。

(三)市场流通能力考核批发市场规划布局、建设,农贸市场和零售网点密度等。

(四)质量安全监管能力考核“菜篮子”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情况、质量安全水平和追溯体系建设等。

(五)调控保障能力考核“菜篮子”工程调控政策、价格涨幅、储备制度建设、管理体系建设、信息监测预警与发布平台建设等。

(六)市民满意度考核居民对“菜篮子”工程建设的满意程度。

第六条 考核工作采取年度考核形式,采用评分制,满分为 100 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考核得分 90 分以上为优秀, 75 分以上 90 分以下为良好, 60 分以上 75 分以下为合格, 60 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考核期内发生 “ 菜篮子 ” 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响应级别达到三级以上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等级界定参照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关于印发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农质发﹝ 2014 ﹞ 4 号)有关规定)。

第七条 考核程序

(一)安排部署。每年 2 月底前,联席会议办公室下发考核通知,对考核工作进行安排部署,提出具体要求。

(二)自查自评。各县(区)政府和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对考核期内“菜篮子”行政首长负责制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自评,形成自评报告,于每年 4 月底前报送市农业局。

(三)实施考核。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组成考核组对考核对象实施考核。

(四)综合评定。联席会议对自评报告和考核情况进行审议,确定考核结果等级,形成考核报告,于每年 6 月底前向市政府报告。

(五)结果通报。考核结果由联席会议办公室向各县(区)政府和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通报,并抄送市委组织部。

第八条 考核涉及的有关数据以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没有统计数据的,以有关主管部门认定的数据为准。

第九条 考核结果作为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政绩考核的内容之一。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地方,给予通报表扬;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地方,要在考核结果通报后 1 个月内向联席会议办公室作出书面报告,提出整改措施和时限。

第十条 考核对象要对所提供的有关文件和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在考核中弄虚作假的地方,经调查核实后取消考核成绩并在全市范围内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市农业局会同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各项考核指标计算方法和评分标准,细化考核流程和要求,确保考核工作公平、公正。

第十二条 各县(区)政府和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参照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考核办法,负责对所辖乡镇“菜篮子”行政首长负责制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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