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丘市人民政府2018年度立法计划的通知

索引号: 005837168-2018-0007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8-01-05 发布日期: 2018-01-05
发文字号: 商政办〔2018〕1号 废止日期:
关键词: 主题分类: 商政办
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丘市人民政府2018年度立法计划的通知

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商丘市人民政府 2018 年度立法计划的
通 知
商政办〔 2018 〕 1 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商丘市人民政府 2018 年度立法计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8 年 1 月 3 日

(此件公开发布)

 

商丘市人民政府 2018 年度立法计划

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确保政府立法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国务院令第 322 号)、《河南省地方立法条例》和《商丘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市政府令第 26 号),在广泛征求意见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现制定《商丘市人民政府 2018 年度立法计划》如下:

一、地方性法规

市人大常委会已公布的 2018 年度地方性法规审议项目和调研项目,起草单位、市政府法制办配合市人大法工委做好地方性法规草案的立项、起草、审查和调研工作。

(一)地方性法规审议项目。

《商丘市地表饮用水源环境保护条例(草案)》。起草单位:市环保局;送审稿报送时间: 2018 年 5 月 30 日前。

(二)地方性法规调研项目。

1 .《商丘市城市供水安全管理条例(草案)》。牵头单位:市城市管理局;调研报告报送时间: 2018 年 8 月 30 日前。

2 .《商丘市黄河故道湿地保护条例(草案)》。牵头单位:市林业局;调研报告报送时间: 2018 年 9 月 30 日前。

3 .《商丘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草案)》。牵头单位:市质监局;调研报告报送时间: 2018 年 10 月 30 日前。

二、政府规章

(一)政府规章计划项目。

《商丘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起草单位:市城市管理局;送审稿报送时间: 2018 年 6 月 30 日前。

(二)政府规章调研项目。

1 .《商丘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牵头单位:市水利局;调研报告报送时间: 2018 年 9 月 30 日前。

2 .《商丘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办法》。牵头单位:市市场发展服务中心;调研报告报送时间: 2018 年 11 月 30 日前。

三、工作要求

(一)落实立法任务。 对于列入年度地方性法规的审议项目和政府规章的计划项目,起草单位应当根据立法预期制定方案,依据立法规定征求意见,针对重点问题开展调研,按照报送要求准备材料,确保立法项目顺利推进,确保按时限要求上报送审稿。对列入年度立法调研的项目,市政府法制机构、起草单位和相关人员要确定好调研事项和问题,筛选好调研城市和对象,安排好调研经费和时间。调研结束后,要及时出具立法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和可操作性的意见,形成书面调研报告并按照时限要求报送。

(二)做好立法准备。 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要严格按照《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政府规章立项工作办法等五项立法工作制度的通知》(商政办〔 2017 〕 71 号)要求,做好立项、调研、起草、论证、审查、征求意见和评估工作。起草单位应当加强组织领导,明确阶段目标和责任分工,认真制定起草计划并组织实施,事先落实好起草工作的分管领导、工作人员、调研经费等,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商,为后续立法工作提供保障。

(三)确保立法质量。 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要坚持依法立法,突出“法治味”。符合宪法法律精神,遵循党的方针政策,符合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要坚持科学立法,彰显“地方味”。遵循经济社会发展规律,符合商丘实际,切实解决政府在行政管理中迫切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要坚持民主立法,体现“民声味”。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相关部门、组织和公民的意见,特别是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者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重大意见分歧的,起草部门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和听证会,认真吸纳各种合理意见;法规草案、规章与相关部门关系密切的,起草部门应当充分征求其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充分协商;经过充分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起草部门应当在上报送审稿时说明情况和理由;健全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积极吸收合理意见,对未吸收的意见给予必要的解释说明。起草单位在上报送审稿时,应同时提交送审稿文本、起草说明、主要问题的不同意见及协商情况、参阅资料对照表和相关法律依据汇编等材料。

(四)加强立法指导。 市政府法制办要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切实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及时跟踪了解各部门落实立法工作计划、推进相关工作的进展情况,加强对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送审稿的全面审查,研究解决立法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立法工作有序高效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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